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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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8年10月7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8年12月12日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保障城市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镇和村庄)内的市政设施规划、建设、养护、维

2、修和管理。供水、电力、邮政、电信、广播电视、消防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步道、地下通道、隔离带、绿化带、路肩、挡土墙、护坡、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含立交桥、人行天桥、高架桥)、涵洞(箱涵)、隧道等;(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公园和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管线、工作井以及附属设备等;(三)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和排放生产废水、生活污

3、水和雨水的管网、明沟、暗渠、泵站、检查井、雨水井等设施和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对维护市政设施的安全实施巡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公安、交通、房产、财政、物价、环保、工商、人防、水务、民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及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

4、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组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养护、维修和应急处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应急处置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市政设施的建设和养护。第八条市政设施建设

5、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计划,同步配套建设。具备管线综合建设条件的,应当实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或地下管线综合管沟建设。第九条按照市政设施发展规划预留的市政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设施建设、养护、维修的科学规划和管理,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城市公交、供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公安、消防、广告等各种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修,应当与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同步实施,防止重复施工。第十一条市政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第

6、十二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市政设施工程建设进行监管,并参与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市政设施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符合移交条件的,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迁移、改动或占用市政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组织实

7、施。未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市政设施设置各类管线、杆线或者广告架、灯箱等设施。第十五条毗邻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证市政设施不受损坏。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或修复措施。第三章养护与维修第十六条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含单位和个人捐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在经营期内按照经营协议确定;(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人负责,接受市

8、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三)正在开发建设或者尚未移交的市政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前款规定未确定责任人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第十七条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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