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ID:497906

大小:95.3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7-08-20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_第1页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_第2页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_第3页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_第4页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原第一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和照明设施。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第二条修改)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本市其他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可参照本条例执行。(原第三条)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

2、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市和县(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市政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规划、国土、财政、公安、交通、水利、工商、环保、物价发改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能,协同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原第四条修改)第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原第五条)第六条市政设施可以按规定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收取的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原第六条)第六条12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

3、立市政设施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市政设施养护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新增)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阻止、检举、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原第七条)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发改、城管、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修改市政设

4、施专业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新增)第九条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遵照城乡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互相衔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需综合考虑配套设置道路桥梁设施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并应当书面征求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防洪、通信、园林绿化和道路交通管理等公用设施专业规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业规划互相协调。(新增)第十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住宅区建设,应当把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及其与外部市政设施衔接部分纳入综合开发和改造计划。城市

5、新区开发和住宅区建设中市政设施建设应当与基本建设工程总体上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旧城改造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已有资源,做到市政设施与原有建筑及设施的有机统一。(新增)12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城市主、次干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同步实施道路桥梁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同时应当预埋地下管线,建设综合管沟。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防洪、通信、园林绿化和道路交通管理等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种管线、标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新增)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必须符合市

6、政设施专业规划;市政设施工程在设计等会审时,应当征求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原第八条)第十三条市政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监控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承担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原第九条修改)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市政设施工程设计、施工技术规范。  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原第十条)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政府投资和社会捐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

7、理。其他社会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所有权人自行养护、管理,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如需移交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质量验收标准,提供必要的运行维修条件。移交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市政设施的有关技术基础资料及时移交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原第十一、十二条合并并修改)12第十六条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已建成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论证,并经规划、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