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正案的形式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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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修正案的形式问题宪法第一次采用修正案的形式来修改法律  刑法每一次修正案都是“捆绑式”的出售  修正案的形式问题应引起重视  现在公开出版的单行宪法大致有如下4种文本:一是前面是1982年宪法,后面是关于宪法修正案的说明的报告,这种情况是在宪法颁布不久出版的文本;二是前面是1982年宪法,后面是历次宪法修正案;三是前面是修改后的1982年宪法条文,后面是历次宪法修正案;四是修改后的1982年宪法条文,后面没有附上历次修正案。为什么会出现不同形式的宪法文本?宪法原文和修正案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关系?什么样的法律

2、文本形式是修改后的法律的最好的文本?  宪法的第一种文本有它的好处,便于读者了解掌握宪法的立宪原意和背景以及起草过程中有哪些有争议的问题,对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和教授,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际工作者是有价值的,但对一般老百姓没有太大的价值,因为老百姓往往可能只是查到某一条文就足够了,不想深究其背后的原因。  第二种文本也有它的好处,读者可以既了解宪法原文,又可以看后面的修正情况,可以比较修改前后的条文。但它的缺点是人们不一定知道前面的正文都是1982年的老条文,至于哪些条文已被修改并不太清楚。  第三种文本

3、克服了第二种文本的缺点,读者一下就可以看到完整的最新的宪法条文,正文里看不出那些被修改的内容。如果想看修改前的相关内容,就去查阅后面附着的修正案,每一条修正案都有原来怎么表达,现在改为什么等,非常清楚。  第四种文本的优点是简单明确,只有最新的修改后的文本,修正案已经反映在宪法内容里了,但有一个缺点,人们对修正案的内容不清楚。找不到宪法与后来的修正案之间的历史联系。  在我国宪法是第一次采用修正案的形式来修改法律的,它起到了示范的作用。在这之后的刑法也采取了修正案的形式,但在具体形式上又有所区别。刑法修正案在

4、形式上存在一定问题,问题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修正案的“捆绑式”,即每一次刑法修正案都是一次“捆绑式”的出售,二是修正案的大标题在一开始就出现了问题,三是修正案的具体内容没有合理排序。3  现在的刑法修正案共有4个部分,分别是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四),第一次修正案在大标题上没作第一次的任何标记,也就是说,当时在修改刑法时,想到了像宪法修正案那样来修改刑法,但并没有考虑到以后是否还需要修改刑法,如果考虑到了的话,就不会出现这种疏漏。大概是修改刑法的人的疏忽,所以,第一次

5、刑法修改就成了没有序号的刑法修正案。但也不能排除另外一种可能,即宪法修正案在大标题上也是不标明序号的,所以第一次刑法修正案也就照葫芦画瓢了。遗憾的是后来的3次刑法修正案又没有坚持这样画下去,开始写上序号了。这样就出现了混乱。  3次刑法修正案分别是3次捆绑式销售,每一次修正案并不是一条修正案,而是一大类的刑罚条文的修改,其中的第二次只有一条。我们无法用一种合理的说法来表达“刑法修正案第一条”等,也无法引用说是第几条修正案,因为每一次刑法修正案都包括了8项内容(第二次除外)的刑法条文。  这里需要考虑的问题是,

6、合法性的刑法条文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文本?合法的文本只能是制定或修改这个法律的机关所正式颁布的法律文本。1997年刑法文本是合法的,因为那是全国人大颁布的,4次刑法修正案的文本同样是合法的,因为这4次修正案分别是4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那么,将1997年刑法和这4次刑法修正案简单地相加应当也是合乎合法性要求的。因为,这种形式没有对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作任何变动。但有一个问题,就是在司法实践中,怎么来引用涉及到修正案的刑法条文?因为刑法修正案自身的一些缺陷使刑法修正案不便于被引用。例如,首先我们要考虑的是刑法修正案

7、(一)的问题,前面已经提到,由于第一次刑法修正案在作出的时候没有使用序号“(一)”,所以,就使得“刑法修正案”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所有的刑法修正案,包括4次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二是指第一次刑法修正案。为了避免刑法修正案的这一缺陷所带来的不便,理想的办法是司法文书在引用第一次刑法修正案时这样行文,即“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其次,还有一个问题是如何引用某一次刑法修正案的具体内容,例如,引用第三次刑法修正案的内容里面的第一项,由于刑法修正案没有说是第几条刑法修正

8、案,所以没有办法直接说第几条刑法修正案,那就只能说刑法修正案(三)的第一项内容是什么。  那么能不能直接将后来4次刑法修正案的内容直接纳入到1997年刑法里,然后直接引用刑法条文呢?这样对于司法文书的刑法引用确实是方便了,但这种文书的合法性却不存在。因为立法机关没有颁布过这样的刑法文本。  所以,比较理想的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应该注意这样几个方面问题的改进:  第一,每一次修正的大标题都是“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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