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打印形式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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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公证打印形式的法律问题随着科技的进步,电脑,打印机等电子办公设备正步入千家万户,用电脑打印书信也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生活中人们利用电脑打印遗嘱是普遍现象,《遗嘱公证细则》第18条也规定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那么,打印遗嘱是否符合我国《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要求?答应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公证遗嘱为何要打印而成?一

2、、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所谓打印遗嘱,是指由行为人操作计算机记载遗嘱内容并储存,由打印机输出而形成打印件,遗嘱人在该打印件上签名并记载日期的一种遗嘱。现实中打印遗嘱一般有三种表现情形:一是遗嘱人有阅读能力,能亲自操作电脑书写打印并

3、签名注日期;二是遗嘱人有阅读能力但不会操作电脑,有自己先在纸上写遗嘱,再请他人用电脑书写打印,自己校阅并签名注日期;三是遗嘱人没有阅读能力也不会操作电脑,由自己口授请他人用电脑操作书写打印,再听他人诵读打印件内容后签名或摁手印并注日期。上述几种情形的共同特征:遗嘱内容都是电脑制作而成,遗嘱人意思表示外在形式只有签名和日期。....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出现的新的遗嘱形式。目前,《继承法》还没有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效力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

4、也没有相关指导性意见。因此,关于打印遗嘱法律属性的认定,实践中争论较为激烈,存在不同的观点:(一)认定为自书遗嘱。该观点认为,随着电脑的普及,当前司法实践对于法律规定的“亲笔书写”应理解为既包括用笔书写,也包括使用电脑书写,两者之间仅仅是书写工具的不同。从广义上理解“亲笔书写”,则遗嘱人亲自打印并签名签名的遗嘱理应视为自书遗嘱;若他人代为打印,也是根据遗嘱人的意思将其口述或原稿经打印形成书面后再经遗嘱人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认可,此情节不失为“亲笔书写”。且200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经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用电脑书写的遗嘱同样具

5、有自书遗嘱的法律属性。(二)认定为代书遗嘱。该观点认为,电脑属于智能化工具,电脑书写不像亲笔手写具有唯一性,无论是自己打印还是别人代为打印,其形式都是人在作用于“智能化”工具的产物,“智能化的电脑”书写与他人书写实无二致。认定为“自书”成立,即可否定“亲笔”....书写的形式要求。在办公文印现代化的今天,笔墨书写为电脑书写所替代,笔走龙蛇变成敲击键盘,文稿的形式表现为电脑存储和打印件,不承认打印的遗嘱为代书遗嘱,有悖于时代潮流。(三)认定为自书遗嘱或是代书遗嘱,两者皆有可能,依情形而定。该观点认为:(1)遗嘱人亲自操作电脑打印的遗嘱应属自书遗嘱。(2

6、)遗嘱人请他人打印制作遗嘱,在打印件上注明了年月日,并有打印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的,应视为代书遗嘱;如果在打印件上仅有打印人或遗嘱人签名,则不构成有效的代书遗嘱。(3)遗嘱人亲笔写好遗嘱,为追求美观或便于保存等原因,请他人按照自己写的遗嘱打印,并在打印件上签名。这种情况形成的打印遗嘱与原书写的遗嘱实为一体,应视为自书遗嘱。(四)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应作无效认定。该观点认为:打印遗嘱既不符合“亲笔书写”的自书遗嘱要求,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求,尽管《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没有明确规定“代书”必须是用笔墨,但是如果承认代书可以用电脑打印

7、代替,则会出现请他人代打印可能有效,自己打印无效之可笑情形。遗嘱是遗嘱人的终意处分,且死后生效,为了确保其真实性,法律对遗嘱有严格要式性要求,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订立遗嘱只有五种形式,而打印遗嘱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形式,故打印遗嘱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二、打印遗嘱的效力分析....(一)打印遗嘱效力分析不同观点1.认为打印遗嘱是有效遗嘱。该观点认为:遵照民法的意思自治即“法不禁止即民可为”的理念,电脑打印也是一种书写方式,立遗嘱人想要用什么写就用什么写,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既然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有效,那电脑打印签名也当有效。打印件遗嘱是属于

8、新兴的遗嘱形式,虽不隶属于《继承法》中规定的5种遗嘱形式要求,但现有法律并没有规定打印的遗嘱应当属于无效,既如此,打印遗嘱理当有效。2.认为打印遗嘱是无效遗嘱。该观点认为:遗嘱不同于合同,合同是当事人签名确认后既开始生效,遗嘱生效的首要条件是遗嘱人已经死亡,发生纠纷后,往往是众口一词,无法还原案情经过,仅能通过“遗嘱”分辨是否出于遗嘱人本意。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作严格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且合同与遗嘱的效力推定方面也有区别,合同是谁主张谁举证而推定有效,遗嘱是按照形式要件的要求来推定无效。打印件遗嘱因字体千遍一律,遗嘱人已不在人世,

9、仅有签名,外人无法分辨打印的内容是否遗嘱人亲自打印,是否校阅,立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是否存在趁遗嘱人意识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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