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权处分法律行为效力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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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无权处分法律行为效力的研究  摘要: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是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交易的复杂性较高,无权处分经常会出现,有必要保护交易的安全。而我国合同法51条对无权处分的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制,破坏了合同自由原则,不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利益,有害于交易安全,同时违背法律制度的协调与统一。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将物权行为理论研究清楚。所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出现,代替了51条,打破了长期控制的不利局面,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且对我国法律内部协调发展都带来了良好的作用。  关键词:无权处分;物权行为;区分原则 

2、 一、无权处分法律行为效力的立法例与学术背景  对于无权处分,王泽鉴先生曾说:“‘出卖他人之物’可谓法学上精灵,困扰实务界数十年。为期驯服,非彻底究其‘本性’,不克济事。”①同时王轶亦认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行以来,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也已成为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法学上的精灵’”。②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立法中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规制和学术界对其的研究进行陈述,形成一个清楚地认识,以便开展下文的研究。  (一)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立法规制  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与物权变动模式密切相关,立法中对无权处分行为

3、效力的规制不是一致的,各个国家存在区别,根据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对其进行概括总结,陈述如下:  1·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在世界各国民法典中,《法国民法典》是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的代表。债权意思主义,主要是指在买卖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就直接发生物权的变动,不需要有其他诸如交付登记形式的要件来最终完成物权变动的效果。这就是说,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是出卖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对其进行的出卖,完全无效。  2·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德国民法典》是使用的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所以,对待

4、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该法典将其认定为效力待定。物权形式主义主要是指物权的变动需要有物权行为,即转移物权的合意。在发生一次买卖交易的情况下,不仅要有债权的合意,还要有物权的合意,物权的合意体现在转移物权,进行交付登记所达成的共识。  3·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债权形式主义,以我国为代表,主要是指物权的变动要有双方达成的合同,但不承认物权行为,并且达成合同之后并不直接发生物权的变动,还需要交付与登记要件的完成,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在此模式下我国合同法第5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5、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是不同的。我国合同法第51条实际也是对效力待定的一种规定,却是专门针对行为人没有所有权情况下双方签订合同的规定,新的司法解释第3条则承认无权处分行为合同的效力只是处分行为的效力待定而已。  (二)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学术背景  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没有颁行之前,对于以上提到的问题我国学术界进行了深入而长期的讨论,主要有以下观点:  1.债权合同效力待定说。该学说主要是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观点,他们认为无权处分行为指的是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故无权处分效力待定主要是指合同的效力待定。这

6、一学说占主要地位,是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颁布前的权威。但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债权合同一般有效说。该学说主要以王轶为代表。他认为,在债权形式主义学说下,无权处分只影响物权行为而合同则真实有效。  3·债权合同有条件有效说。该学说主要以王利明为代表。他认为,在发生无权处分行为时,原则上认为合同是效力待定的,但是有例外。即虽然权利人没有追认,也未取得处分权,但只要第三人是善意的,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就有条件的承认该合同是有效的,第三人可以主张对处分人的合同权利。  综合我国《合同

7、法》51条和主要学说观点,集中认为无权处分有效力待定的共识,但这一共识是不同情况的共性,有的同意是合同的效力待定,有的是同意物权变动的效力待定。基于效力待定,与德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待定也是共通用语,但比较我国《合同法》第51条以及权威通说,虽然表面上都为效力待定,两者也是不同情况的共识,究其原因是由物权行为理论的接受与否决定的。  二、无权处分法律行为效力与物权行为理论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虽然我国与德国一样都承认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但德国民法典中效力待定的行为是物权行为,而我国指的是债权行为,即负

8、担行为。物权行为,也称处分行为,指的是使权利发生变更,并且也独立具有处分物权的合意;负担行为,指的是不发生权利义务的变更,旨在在自己权利上设立负担,主要以合同为表现形式。此种不同的效力规定,就是因为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承认与否所决定的。  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大部分是承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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