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阳明学院辐射防护计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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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陽明大學輻射防護計畫書一、通則本計畫書依據行政院公佈之「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七條第二項﹙輻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計畫書內容包括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責、人員防護、醫療監護、地區管制、射源管制、放射性物質廢棄、意外事故處理、合理抑抵措施、記錄保存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以防止游離輻射之危害,確保本校工作人員與校內外公眾之健康與安全,本計畫書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二、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國立陽明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之輻射防護管理組織,由本校校長召集各放射性實驗室主管、輻射防護人員、操作人員及各

2、相關工作人員,組成輻射防護委員會統籌規劃、督導、推行及定期檢討輻射防護計畫。有關管理組織如下:1.輻射防護委員會管理組織及職權1.1組織(1)主任委員:校長(2)委員會執行秘書:輻射防護人員(領有師級執照者)(3)委員:由校長聘請本校各系所推派之代表或各放射性物質實驗室主持人(4)專職輻射防護員一名,其職責主要為執行本校一般例行防護工作。1.2權責本校輻射防護委員會之權責與任務如下:輻射防護委員會應至少每六個月開會ㄧ次,研議本校輻射安全相關業務及下列事項:(1)對個人及群體劑量合理抑低之建議。(2)輻

3、射工作人員劑量記錄。(3)意外事件原因及應採行之改善措施。(4)設施經營者內設備、物質及人員證照是否符合相關規定。(5)輻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法規規定。(6)本校之輻射防護防護計畫。(7)設施經營者負責人交付之輻射防護管理業務。(8)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事項。本校輻射防護員之權責:29(1)擬定本校之輻射防護措施計畫,並經輻射防護委員會同意函報原子能委員會核備後,據以執行輻射管制作業。(2)釐訂放射性物質請購、接受、貯存、領用、汰換、運送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之輻射管理措施,並協助有關部門實施。督導各系、所輻射

4、安全管制作業及緊急事故處理措施,並督導有關部門實施。(3)協助各單位執行輻射安全管制作業及緊急事故處理措施。(4)協助實施各單位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之輻射防護檢測。(5)規劃、實施游離輻射防護教育訓練。(6)協助辦理輻射偵檢儀器之定期校驗及檢查。(7)辦理游離輻射工作人員劑量記錄管理、與超曝露之調查及處理。(8)建立人員曝露與環境作業之記錄、調查、干預基準,即應採取因應措施,期使輻射防護工作符合「合理可達低限」的要求。(9)管理主管機關要求陳報之輻射防護相關報告及記錄。(10)向設施經營者提

5、供有關游離輻射防護管理資訊及建議(11)其他有關游離輻射防護管理事項及例行輻射安全管制與監察。執行前項游離輻射防護管理業務時,應就執行情形保存記錄,並由本校指定之輻射防護人員簽章確認。三、人員防護3.1年齡限制1.本校之學生需在合格人員(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者)直接監督下始得從事操作。2.操作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需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輻射安全證書;登記備查者則至少需接受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訓練18小時以上或大專校院以上學校取得有關輻射防護相關科目達

6、二學分以上者。本校輻射操作人員資格,參看附錄一。3.於本校參與有關放射性操作之人員或學生年齡不得低於十八歲,但基於教學或工作訓練需要,而介於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工作人員或學生,在符合特殊限制狀況下從事輻射相關工作。4.未滿十六歲者,不得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3.2劑量限制劑量限值為輻射工作人員在管制情況下,許可遭受曝露之限制值。但在環境容許下,應使所接受之曝露合理抑抵。1.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年個人劑量限度,依下列之規定:(1)29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

7、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1)眼球水晶體之等效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2)皮膚或四肢之等效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2.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年劑量經符合下列規定者,視為不超過個人劑量限度。(1)每連續五年週期內之深部等效劑量與一百毫西弗之比值,加上此五年週期內各攝入放射性核種活度與其二倍年攝入限度比值之總和不大於一。且任何單一年內,深部等效劑量與五十毫西弗之比值及各攝入放射性核種活度與其年攝入限度比值之總和不大於一。(2)眼球等效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3)淺部

8、等效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3.學生因非長期於輻射工作場所,故其個人劑量限度依下列之規定:(1)一年內之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六毫西弗。(2)眼球水晶體之等效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3)皮膚或四肢之等效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4.校方於接獲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告知懷孕後,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以確保妊娠期間胚胎或胎兒所受之曝露符合一般人之劑量限度。對告知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其腹部表面之等效劑量於剩餘妊娠期間不超過一毫西弗,且攝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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