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老街保护条例草案

北海老街保护条例草案

ID:14956169

大小:86.50 KB

页数:32页

时间:2018-07-31

北海老街保护条例草案_第1页
北海老街保护条例草案_第2页
北海老街保护条例草案_第3页
北海老街保护条例草案_第4页
北海老街保护条例草案_第5页
资源描述:

《北海老街保护条例草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北海市老街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立法依据对照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措施第三章管理和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北海市老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继承和弘扬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与保护对象】北海市行政区域内老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32/32本条例所称的老街,是指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北海市珠海路一沙脊街一中山路、合浦县

2、中山路、合浦县阜民路、高德三街、涠洲南湾、南康等六个街区。本条例实施后,历史文化街区依法重新调整的,从其新的规定。老街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北海市珠海路—沙脊街—中山路等街区列为历史文化街区的批复》[桂政函(2010)39号]同意将珠海路一沙脊街一中山路、合浦县中山路、合浦县阜民路、高德三街、涠洲南湾、南康等六个街区列为历史文化街区。2.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

3、定。第三条【保护分类】老街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以经审批并公布的保护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依据:32/32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十四条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第四条【保护原则】老街的保护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

4、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参考:《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32/32历史街区保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筹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保护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单独编制老街保护规划。对老街实施保护管理,在老街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老街保护规划。依据

5、: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参考:32/3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三条对历史文化名城、

6、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第六条第一款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第六条【保护主体和责任分工】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老街保护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市城乡规划、文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

7、街的保护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将老街保护职责落实到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32/32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考:1.《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设立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负责扬州古城保护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第十四条扬州市古城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古城办)负责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的日常

8、工作。第十五条扬州古城保护相关部门职责……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扬州古城保护职责落实到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