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老街保护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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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老街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052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措施第三章管理和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北海市老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继承和弘扬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与保护对象】北海市行政区域内老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11/11本条例所称的老街,是指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北海市珠海路一沙脊街一中山路、合浦县中山路、合浦县阜民

2、路、高德三街、涠洲南湾、南康等六个街区。本条例实施后,历史文化街区依法重新调整的,从其新的规定。老街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保护分类】老街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以经审批并公布的保护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第四条【保护原则】老街的保护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保护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单独编制老街保护规划。对老街实施保护管理,在老街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3、应当符合老街保护规划。第六条【保护主体和责任分工】11/11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老街保护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市城乡规划、文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街的保护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将老街保护职责落实到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七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市人民政府设立老街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制定、审查涉及老街保护相关的重大策略、规划、项目等事项,针对保护

4、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第八条【资金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对老街保护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公众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参与老街保护工作。11/11鼓励发展老街保护公益性组织,为老街保护提供志愿服务。第十条【社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老街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害老街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举报方式并向社会公布。第一章保护措施第十一条【设立标识牌】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

5、的主要出入口设立保护标志牌,在历史建筑显著位置设立介绍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覆盖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介绍牌。第十二条【保护要求】老街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第十三条【建设要求】在老街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11/11第十四条【核心保护范围的建设管理】在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

6、、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修缮原则】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建筑临街立面的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以存其真、以复其貌的原则,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第十六条【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责任】老街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可以从保护资

7、金中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11/11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管理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并可以根据所有权人、管理人的申请,委托专门机构予以修缮或者收购。第十七条【政府指导修缮】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根据老街的现状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老街的年度保护修缮计划,指导所有权人、管理人对老街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护修缮。第十八条【历史建筑拆除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老街保

8、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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