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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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过程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民事诉讼状原告:刘世荣,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28日,四川省三台县人,身份证号码:510722196908286154,电话:013508104329被告: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家祝该公司董事长住所:成都市金堂县成金大道2888号被告: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昕该公司董事长住所:成都市金牛区羊市街西延线蜀汉路289号锦城苑综合楼D座6楼(现住所地:8楼)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110.4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成都威达

2、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连带责任。三本案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承担办法由法院判决。事实与理由:2011年1月,原告刘世荣与被告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威达公司”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1/21精品文档)商议,决定借用其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向被告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金发展公司”)承揽金堂“怡静湖(二期)1、2、7栋”项目工程施工,双方商议后确定了如下几条意见,并于2011年8月19日补签了《内部承包合同书》:(一)成都威达公司同意原告刘世荣借用其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运作“成金发展公司”的金堂“怡静湖(二期)

3、1、2、7栋”项目施工。(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后的一切经费开支,包括“保证金”和工程垫资均由刘世荣承担。(三)刘世荣向成都威达公司支付工程造价8%的管理费,公司承担提供资质、代收代支工程款、代缴税费等工作,若建设单位工程款拨付不理想,则管理费可延期支付。(四)刘世荣自行组建工程项目部,要求施工管理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及实际管理能力,项目按规范化运作管理。(五)项目部经营自负盈亏,一切损失威达公司均不承担。2011年1月10日及同月12日,刘世荣通过银行现金存款等方式,分两次向成都威达公司缴纳了200万保证金,威达公司收到该款后,于2011年月日以成都威达公司的名义通过银行转

4、账(待核实)的形式向成金发展公司缴纳了200万元保证金,后来,刘世荣以成都威达公司的名义成功中标金堂“怡静湖(二期)1、2、7栋”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1/21精品文档工程施工,并于2011年3月31日以成都威达公司的名义与被告成金发展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备案号:20110520-1。合同签订后,成都威达公司于2011年4月18日发出了《关于成立“怡静湖二期项目部”的通知》和《关于“刘世荣”职务任命的通知》等两份文件,刘世荣随即按照有关规定组建了项目部,开始了“怡静湖(二期)1、2、7栋”项目工程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先后投入数

5、百万元(具体金额见证据:200万+440万+还在收集的)资金用于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及人工工资,由于当年建设单位项目资金拨付不到位,被告成都威达公司至今仅仅收取原告管理费30万元(实付约300万元,该句内容是否需要),工程施工至主体工程完工后于2012年春节停工,停工损失达数百万元,直到2012年12月20日,工程方得以复工。为了保证该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成金发展公司与成都威达公司、金堂汇金村镇银行于2012年10月23日签订了《“怡静湖二期”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协议》,并在该银行开设临时专用账户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银行预留了项目部财务章印鉴、刘世荣的印鉴、建设单位财务负责人田东

6、的印鉴,资金实际由刘世荣管控。2014年5月28日,刘世荣以成都威达公司的名义承包施工的金堂“怡静湖(二期)1、2、7栋”项目工程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在金堂县建设工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1/21精品文档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下,于该日经建设、勘测、设计、监理及其它相关单位现场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并签署了《竣工验收报告》,目前该工程已交付1年多时间,原告也在2014年年底完成了竣工结算全部资料并于2015年4月20日送交被告审核。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成金发展应在结算资料送交后28天内进行相关结算及工程款支付工作,(有待核实合同内容)可时至今日

7、,被告成金发展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约1000万元,被告成都威达公司也未在约定的范围内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上事实有“保证金缴纳凭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合同书”、“关于成立金堂怡静湖二期项目部的通知”、“关于刘世荣职务任命的通知”“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协议”、“银行转款凭证、收据、各种协议”等一系列证据可以证实。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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