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会渔会信用部依农业金融法第四条规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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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壹、概述一、總則(一)農會漁會信用部依農業金融法第四條規定,以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消費性貸款為任務,應遵行政府金融經濟政策,有效發揮授信功能,提高授信品質,確保授信資產之安全,達成農會漁會專業任務及經營目標,遵守農業金融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循農會漁會之專業特性,調劑資金融通及辦理一般授信業務,並積極配合政府推動、辦理政策性農漁業專案貸款。(二)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農業用途之放款,應優先承作;對擔保能力不足之農民或農業企業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三)農會漁會信用部應視國內外客觀經濟環境、資金情況、資產結構、金融市場狀況及金融法規等因素之變動,隨時檢討並修正授信政策。(四)農

2、會漁會信用部辦理授信業務,應遵守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公益性及成長性等基本原則。(五)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辦理授信,應擬具授信政策、徵信及授信處理流程與作業手冊,提經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六)信用部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5條第1項第1款辦理之非會員擔保放款類別,應訂明於其處理流程與作業手冊中。信用部得辦理非會員授信業務如下:1.逾期放款比率未滿百分之五者,得辦理以同一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之土地或建築物等不動產、動產為擔保之放款;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五以上未滿百分之十者,得辦理以同一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之住宅、已

3、取得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建築基地為擔保之放款;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十以上者,得辦理以同一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之住宅為擔保之放款。逾期放款比率未滿百分之五之信用部,且為全國農業金庫聯貸案之參貸機構者,其擔保品坐落位置不受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1)所稱「同一縣市」,就縣行政區域內所轄基層農會、漁會而言,為包括全縣與被該縣全部或部分包圍之省轄市行政區域全部;就省轄市行政區域內所轄基層農會、漁會而言,為包括全市與包圍該市之縣行政區域全部;就台北市、基隆市或台北縣轄內之基層農會、漁會而言,係包含台北市、基隆市及台北縣,就高雄市或高雄縣轄內之基層農會、漁會而言,係包含高雄市及高雄縣。(2)所

4、稱「毗鄰二鄉、鎮、市、區」則係指位於該縣(市)界,與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有直接接壤之該轄鄉、鎮、市、區農會或漁會,得選擇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中與其有直接接壤之二鄉、鎮、市、區,以座落於該二鄉、鎮、市、區內之不動產供作擔保;倘接壤之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所轄鄉、鎮、市、區有二個以上者,農會、漁會應自行選擇其中二個,亦即其可徵取之擔保品座落範圍包括同一縣市及所選擇之毗鄰二鄉、鎮、市、區。至於與其他直轄市或縣、市無直接接壤之鄉、鎮、市、區農會、漁會則僅能爭取座落於同一縣市之擔保品。(3)已辦妥保存登記之農舍符合下列規定,並與其坐落用地併同設定抵押權者,可認定為「住宅」:實際供住宅使用。起造人或所有人

5、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4)農舍之性質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為便利農業經營使用始附帶提供居住功能,故農舍核與一般住宅性質不同,不屬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之「自用住宅」。2.辦理以本會存單、公債、金融債券或有擔保公司債券為擔保之放款。3.辦理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之消費性貸款,其無擔保部分之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農會漁會上年度決算淨值。3598.06.26消費性貸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財產(包括汽車)、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等。4.對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辦理透支,其用途以各項政務支出之調度,並列有年度預算者為限。(1)所稱「列有年度預算者」,係指其

6、支出經各該地方政府列入年度預算案,並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者。(2)信用部辦理是項授信業務時,審核之文件除應比照一般徵、授信案件辦理外,尚須包括足資證明業經各該地方議會審議完成編入預算及尚可舉債之數額。(3)有關放款業務或額度受限制處分之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對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透支」,仍應依個別農漁會信用部之業務限制辦理。5.對下列對象辦理授信,以列有年度預算之各項政務支出者為限:(1)直轄市政府。(2)縣(市)政府。(3)鄉(鎮、市)公所,其授信經所隸屬之縣政府保證者。所稱「縣(市)政府」並非僅指農會漁會所在地之縣(市)政府而言,農會漁會亦可對其他地區之縣(市)政府辦理授信。此外

7、有關放款業務或額度受限制處分之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授信除不受放款總額之限制外,且排除財政部或農委會所為之業務限制。信用部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不受前項限制。(七)逾期放款比率有改善時,農會漁會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就上一年底信用部逾期放款比率,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五條第二項及「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整辦理非會員擔保放款之擔保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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