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仪征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ID:15073088

大小:31.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8-01

仪征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仪征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仪征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仪征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仪征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仪征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仪征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殡葬改革,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和《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镇(办事处)辖区内坟墓搬迁和死亡人员火化后,提供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  第三条 提倡和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和骨灰集中存放

2、以及不保留骨灰等生态节约土地的安葬方式。  第四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土地使用计划专项用于解决公益性公墓用地,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民间资金一律不得投资或入股公益性公墓建设。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公益性公墓的指导、审核和监督工作。市民政、发改、规划、国土、物价、公安、财政、环保、农林、交运、水利、文化、工商、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全市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6—第二章 公墓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的规划选址应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必须符

3、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优先选择荒山荒地、不宜耕种的瘠地、老坟场或现有公墓点(扩建),不得在文物保护区、生态红线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及河流(堤坝)、铁路、公路两侧建设公墓。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办事处)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市民政局审核、审批。同时,应按照市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立项、土地使用等手续。  第八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本着集约原则,根据镇(办事处)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确定建设数量和规模。原则上沿江镇(办事处)以建骨灰存放室为主;其他镇、办事处集中建设1

4、-2处公益性公墓,以墓穴葬和骨灰存放相结合的方式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散坟迁移数量和按每年近7‰的死亡率、每亩300穴、约5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来确定。基础设施、墓穴、骨灰存放处和生态墓区应同时规划、分步实施。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实现“五有一通”—6—标准,即:有标志牌、有安全防护设施、有明显的区域界线、有统一规划的墓穴、有绿化的树木花草,道路通畅。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范围和标准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严禁占用耕地。  (

5、三)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位前后行距不得超过1米。墓碑建造一般采用卧式或横式,建造竖式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米。墓区内主干道宽不得超过2米。按照公墓园林化的要求,绿化率达50%以上。  (四)墓区内禁止建造豪华墓、宗族墓。  (五)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和设备齐全。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建成后,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和镇(办事处)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 公墓管理—6—  第十一条 各镇(办事处)是公益性公墓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公益

6、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市民政、国土、物价、工商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公墓日常管理、建造和维护,保持墓区环境优美、肃穆和墓碑完好、整洁。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公益性公墓专项建设资金和运营资金须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实行年度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四条 公益

7、性公墓墓穴(格位)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属地墓地管理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丧属提供的相关凭证,办理安葬手续,向丧属发放墓葬证,并对档案进行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 公益性公墓墓穴(格位)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核定。墓穴(格位)费用由配套设施费、建墓用材成本费和墓穴(格位)管理费等项构成,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明确相关收费价格和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的检查。五保人员和特困人员实行免费安葬,对烈属、优抚对象实行价格优惠。  第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

8、或集体所有。丧属对墓穴(格位)只享有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禁止炒买炒卖墓穴(格位)。  第十七条 —6—公益性公墓是安放本镇(办事处)死者骨灰的服务性设施,不得向本镇(办事处)以外的人员出售墓穴(格位);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格位),为死者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设施使用周期遵循民政部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对公益性公墓上年度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