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房山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ID:34389954

大小:37.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3-05

房山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房山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房山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房山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房山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房山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房山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满足辖区村(居)民骨灰安置需求,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本辖区村(居)民提供骨灰安置服务的殡葬服务设施,包括公共墓地、骨灰堂、骨灰墙和其他形式的骨灰安置设施。公益性公墓分为乡镇(街道)级公益性公墓和村级公益性公墓。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实行火葬地区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本区实行土葬

2、的乡镇和少数民族公墓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方便群众、总量控制的原则。公益性公墓建设,原则上具备条件的实行一乡镇(街道)一公墓。乡镇(街道)有公墓的,所属各村不再重复建设村级公墓;乡镇(街道)无公墓的,根据行政村人口、区域面积等自然条件,有条件的,可以建设村级公墓。鼓励村村联合、乡镇(街道)联合共建。第五条区民政局是全区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7—区公益性公墓的审批、监督和指导。规划、国土、园林绿化、市政市容、水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二章公益性公墓建

3、设第一节建设条件第六条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建设公益性公墓的土地;(二)符合国家土地使用原则和辖区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土地、规划和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要求;(三)符合本辖区内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四)应当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鼓励利用退出产业和废弃矿山用地;禁止在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河湖(含水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公路建筑控制区隔离带内,以及城市规划的特殊地区建设公益性公墓;(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按照辖区内人口千分之五自然死亡率、适量预留空间的原则

4、,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确定建设规模。第二节申请审批程序第八条—7—建设乡镇(街道)公益性公墓,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报区民政局审批;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区民政局审批。第九条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向区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规划、国土和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三)拟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设计图;(四)拟建设项目的经费预算;(五)拟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区民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

5、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区民政局提交验收申请,并由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国土、规划、园林绿化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节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公益性公墓的规划要按照公园化、景观化、园林化的理念设计,减少石材、水泥等不可降解材料的使用。第十三条公益性公墓的墓穴只埋骨灰盒,每个墓穴实际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公益性公墓应当使用卧碑,卧碑规格不超—7—过长0.9米、宽0.8米、高0.3米。墓间距可根据实地情况,最窄不低

6、于0.25米,最宽不超过1.5米。鼓励建造墓位占地面积低于0.5平方米的小型节地墓,提高土地单位面积利用率。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公益性公墓道路、广场、停车场占地面积不超过公墓总面积的10%。应当根据公墓规模、人流总量以及管理需要,保证道路畅通,便于人员疏散。村级公益性公墓只修主干道路,地表以绿化为主,不能硬质化处理;村级公益性公墓只接收木质等可降解材质的骨灰盒。第十五条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管理用房、卫生间、焚烧炉及消防等必要的设施、设备。第十六条鼓励骨灰撒海、遗体捐献和在公益性公墓园区草坪葬、花坛葬、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绿色生

7、态节地安葬。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禁止在公益性公墓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公益性公墓接纳遗体土葬。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乡镇(街道)负责本级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置管理机构。村级公益性公墓本着一切从简的原则,由村(居)委会安排一名专职人员负责管理。第十九条公益性公墓的服务范围仅限于户籍在本辖区内—7—的村(居)民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不得对其他人员提供服务。第二十条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机构不得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进行炒买炒卖等非法经营活动

8、。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本级财政投入为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村集体经济保障。公益性公墓专项建设和运营资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公益性公墓收费执行北京市殡葬行政事业性收费标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