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doc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doc

ID:15073147

大小:31.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8-01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doc_第1页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doc_第2页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doc_第3页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doc_第4页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论文摘要研究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要解决中心问题就是恰当地确定证明的范围。明确证明对象是为了明确在办案中需要查证的范围,有利于及时全面地查明案情,避免分散精力,遗漏应该证明的重要情节,使办案人员分清主次和缓急,从而有重点、有次序地安排自己的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明确证明对象对实际工作具有很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证明对象有以下特点:1、证明对象是表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是受法律规范调整的;2、证明的主体是特定的,仅指司法人员和部分当事人。3、证明对象是要用证据来加以证明的;4、证明对象是案件中需要证明的有关情况。证明对象的范围应包括实体法事

2、实和程序法事实两大部分。实体法事实包括有关犯罪的事实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有无前科、犯罪后的态度,是否自首等。案件事实是基本的、首要证明对象,是全部证明对象任务中最核心的内容。无须证明的事实主要有:1、众所周知的事实及自然规律和科学定理;2、司法人员职务上熟知的事实;3、预决的事实;4、自认;5、推定。研究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要解决的中心问题即恰当地确定证明的范围。明确证明对象是为了明确在办案中需要查证的范围,有利于及时全面地查明案情,避免分散精力或遗漏应该证明的重要环节,使办案人员分清主次和缓急,从而有重点、有次序地安排自己的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明确证明

3、对象对实际工作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一、关于证明对象的概念公安部政治部编《刑事证据学》(人民警察高等教育规划教材)关于证明对象表述为: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是指在诉讼中需要有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使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刑事诉讼法学》表述为:证明对象是指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全国统编教材《证据学》表述为:证明对象是指案件中必须由司法人员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刑事证据理论》表述为:证明对象就是刑事诉讼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也就是办案中需要查明的案件总和。以上表述基本概括了证明对象的特点:第一,

4、证明对象是表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是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第二,证明的主体是特定的,仅指司法人员和部分当事人;第三,证明对象是要用证据案加以证明的;第四,证明对象是案件中需要证明的有关情况。二、关于证明对象的范围《刑事证据学》认为:证明对象包括有关犯罪的事实、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有无犯罪前科和犯罪后的态度、案件中涉及程序法方面的事实、案件中的某些证明材料四类。5《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认为:证明对象可分为七个方面:(1)案件是否发生;(2)谁犯罪、犯何罪、危害结果如何;(3)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4)有无免除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情况;(5)有无

5、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6)犯罪的原因、环境、背景和被告人身份;(7)证据之间可互为证据、互为证明对象。《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认为: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方面的事实、程序方面的事实和证据事实。《刑事证据》认为:证明对象包括:主要事实、次要事实、被告人履历情况和案件的证据材料。(一)案件事实(或称实体法事实)是基本的、首要证明对象,是全部证明对象任务中最核心的内容。大致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有关犯罪的事实。具体有:(1)犯罪事实是否确已发生;(2)犯罪是否为被告人实施;(3)犯罪嫌疑人是什么人,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业、身份等,如是共同

6、犯罪,还应查明各个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应承担的责任;(4)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手段、使用了什么犯罪工具及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5)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6)被告人是否达到责任年龄、有无责任能力;(7)被告人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动机和目的;(8)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9)是否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10)行为人是否有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2、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及有无前科和犯罪后的态度,是否自首等。(二)证据事实证据事实是否为证明对象,观点各一。一种观点认为:证据(对象

7、)事实是证明对象。理由是:任何证据事实,其本身不能证明自身的真实性,必须通过与其它证据的对照,比较才能确认某一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因此,证据既是证明的手段,同时也应当是需要证明的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理由是:首先,从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关系方面看,两者作为证明对象,有些是重合的。直接证据事实与案件主要事实有重合的情况,间接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也有重合的情况。既已重合就没有必要再把它列为证明对象。其次,从证据事实的作用看、证据事实归根结底只是证明实体法和程序法事实的手段。从证明过程看,它虽然属于第一步需要查明的事实,但就证明的最终目的而言

8、,它只是一个中间环节,是证明手段,而是证明对象。对判断证据真伪有意义的事实亦属此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