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法女性婚姻地位之共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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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的推进,在对待平等、自由等人道问题上也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关键词】女性;婚姻;法国民法典;大清律例  一、引言  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孕育了19世纪以来第一部成文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由此开启了将自然法思想融入法典的时代。与此同时,在遥远神秘的古老国度--中国,资本主义进步思潮暗流涌动,不断冲击着被尊卑有别、礼教纲常禁锢的封建思想,人们萌发了人性解放的要求和早期的民主主义思想。可以说,清朝尤其是晚清是中西方人道思想的合流时期,这也同样反映在中法两国女性婚姻地位的改变上来。  二、近

3、代中法女性婚姻地位  在甲骨文、金文中,“女”字字形是一个跪伏于地上的人,而妇字更是“从女,持扫帚洒扫也”(《说文》)。这反映出妇女的地位已沦为生儿育女的工具和家务劳动的奴隶。[1]中国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思想意识由来已久,自周代就已经出现。秦汉王朝推重礼法,褒彰女子贞洁,董仲舒提出三纲五常,班昭作《女诫》,述三从四德之理,宋代宗法制度和贞节观念日益强化。清代继承了前代的封建思想,且对贞节的强化达到宗教化的程度,至清代女性的主体性几乎被消弭殆尽,无人格独立可言,其在社会以及家庭中的地位彻底跌落。

4、  同样在法国11世纪以后女子的自由被剥夺,受天主教与罗马法的影响,父亲掌握家中一切权力,自此法国完全进入了男权社会。11世纪末,女性被教会驱逐,妇女不得在教会任职,且不得接受教会开办的大学教育。14世纪,现代国家建立,妇女的各项权益持续丧失,妇女无权从事特定职业,严令涉及政治领域。不仅如此,女性的继承权被绝对剥夺,财产直接由父亲遗传给孩子或父系家庭中的男性成员。这种将妇女由社会驱赶至家庭的情形一直延续至15-16世纪,其过程堪称女性人格权利、政治权利、婚姻权利、职业权利、教育权利的大清洗运动,

5、女性彻底沦为男性的附庸。这可由女性在婚姻中的塑造性、依附性和财产性中体现出来。  (一)塑造性  清朝男权社会无视女子天性,凭借自我喜好与需求对女性加以塑造,主要表现为缠足文化和女教的盛行。“三寸金莲”即为美,“瘦欲无形,越看越生怜惜,此用之在日者也;柔若无骨愈亲愈耐抚摩,此用之在夜者也”。[2]古代评判女子美与丑的重要标准之一即为足之形状、大小,这也将直接影响到女子的婚姻。缠足文化始于南唐,经宋、元、明、清。清代满人入关后虽对缠足明令禁止,但未能奏效。相反,旗女受汉族裹足习俗浸染,放弃天足,竞

6、相效仿汉女三寸小脚。清代女教格外兴盛,对妻子品行的塑造上,《女四书》最为典型,流毒最甚。其旨在将妻子驯化成集柔顺、无我、牺牲,卑怯、顺从、狭隘、依赖等性别特征为一体之角色。这些人格特征反映了中国古代女性任人摆布、没有自我的生存状态,此时女性权利、能力等等在男权的肆意“雕刻”下丧失殆尽。  无独有偶,18世纪法国女孩几乎不参与任何活动,只能接受有限的教育,且不断受到家中年长者的斥责和教训。卢梭说:“她们成天都在一间关得紧紧的房间里坐在母亲的面前,不敢起来走一走,不敢说话或闹嚷,也没有片刻的自由去玩

7、、去跑、去跳、去叫,随她们那个年龄的活泼的天性去做,结果对她们不是过于娇生惯养就是不适当地管得过严,没有一样是做得合乎道理的。青年人的身心就是这样被败坏的。”婚后,严格的道德规范约束着女性生活和灵魂。一方面她们局限于家庭生活中将自身定位为丈夫的帮手,另一方面她们谨遵传统、信仰宗教,以此修得温柔高尚的灵魂。不论婚前抑或婚后女人均缺乏主体性,她们往往按照男人的要求在装扮、道德、甚至精神上塑造自己,男性的喜好即她们的喜好,男性的标准就是她们的标准,毫无独立性、自主性可言。  (二)依附性  “在家从父

8、、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是女性人身依附性的最重要特征。[3]女子出嫁前依附于父兄之权力,婚后女子即夫家之人,面临被娘家宗族清出的命运,姓氏权从此丧失、人身自由权受限,劳动权与收益权转入夫家。作为妻子,她并无独立人格,其荣辱地位、人格均属于夫家,相应地,妻子也要承受刑法的株连。不仅如此,妇女私有财产可谓少之又少,女子出嫁时会在母家宗族的财产中带走妆奁,嫁至夫家,其中部分不由妇女自由支配,且不得单独享有夫妇共同之财产。  依照《法国民法典》,妻子在生活中不拥有独立的人格,婚后丧失姓氏,成为丈夫的附属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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