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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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各类危险房屋的鉴定、治理、征收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应当遵循危旧统筹、救灾优先、政府主导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行

2、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危险房屋的预警、避险、抢险、紧急救援以及危险房屋的征收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审计、纪检监察、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鉴 定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工作,并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3、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房屋修缮责任人或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一)出现不安全因素的;  (二)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前次安全鉴定确定使用期限的;  (三)改变用途危及安全的;  (四)房屋装饰装修危及房屋安全的。  发现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房屋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及房屋所在地政府应当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公共场所用房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应当每5年申请一次安全鉴定。  第八条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及其他有关的合法证件;  (三)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不能提供前款第(二)项规定证明材料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予以受理。  第九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勘查、测试、记录

5、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六)签发鉴定送达报告。  第十一条 鉴定危险房屋应当执行国家住建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CJ125-99),同时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

6、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使用统一术语,注明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和处理意见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效期为1年。  第三章 治理、征收  第十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避险抢险和救灾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全市各类房屋进行安全普查,并将普查情况于当年9月30日前报市人民

7、政府,同时抄送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提前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  第十六条 经鉴定房屋危险性等级属于A、B级的房屋,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房屋修缮责任人送达《房屋修缮通知书》,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修缮通知书》要求及时进行加固或修缮,并在30日内将房屋修缮情况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屋修缮责任人拒不加固或修缮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人代理履行修缮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修缮责任人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对危险房屋的加固和修

8、缮。  第十七条 房屋修缮责任人对房屋进行加固或结构性处理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据《房屋修缮通知书》制定修缮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将房屋修缮的有关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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