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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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5月16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第305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我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

2、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的改善。第四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第五条(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拆迁管理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房产、环保、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及电业、电讯

3、、有线电视、供暖、供水、煤气、金融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拆迁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转借、买卖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八条(申办拆迁许可证必备条件)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房屋拆迁申请、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五)拆迁范围规划图;(六)本市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全额资金存入

4、专用存款账户的存款证明;(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人不需要提供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项中的文件,但须提供经市政府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答复;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拆迁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规定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第九条(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拆迁人应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额存入专用存款账户,专项用于拆迁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使用。第十条(拆迁公告)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以及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时间等事项,

5、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期限是指拆迁人完成房屋拆迁工作的起止日期。搬迁期限是指拆迁公告规定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离拆迁范围的期限。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一条(拆迁期限)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须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但累计拆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十二条(拆迁范围内限制的活动)拆迁范围确定后,城市房屋

6、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下达书面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建、扩建、翻建、改建房屋;(二)房屋买卖、交换、租赁、抵押、典当、赠与、分户、析产等;(三)办理新的营业许可、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手续。拆迁期限届满时,暂停措施自行解除。第十三条(自行拆迁与委托拆迁)拆迁人具有拆迁资格的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城

7、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四条(拆迁资格管理与岗位培训)实施拆迁的单位,必须经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书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与上岗证书实行年检制度。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当事人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用途、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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