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部转让合同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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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孟庆云与{公司1}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63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孟庆云,男,193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气管炎哮喘医院退休人员,住北京市顺义区66055部队医院。    委托代理人吴风涛,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默0X},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公司1},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梁2X},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3X},男,1

2、95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二分公司经理,住{地址:1}。    委托代理人{张4X},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二分公司法律顾问,住{地址:2}。    上诉人孟庆云因与被上诉人{公司1}(以下简称分中寺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19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曹欣担任审判长、法官周岩、程慧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

3、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庆云的委托代理人吴风涛、{默0X}及被上诉人分中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3X}、{张4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庆云在一审中起诉称:2008年8月13日,{公司1}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分中寺二公司)以“燕竹医院”主管单位的名义与孟庆云签订了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由孟庆云租赁承包“燕竹医院”,双方约定每年承包费为150万元,但合同签订后,分中寺二公司要求孟庆云替原承包人补缴拖欠的30万元租金后方可经营,于是孟庆云在支付了半年承包费75万元后,又额外交付了30万元,共计

4、 105万元。孟庆云支付给分中寺二公司相关费用后发现工商机关登记注册档案中显示,分中寺二公司并非“燕竹医院”的开办单位,实际开办单位为“北京市丰台区华侬物资公司”。也就是说分中寺二公司对“燕竹医院”并不享有任何权利,因此分中寺二公司无权作为其主管单位与孟庆云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更无权借此收取任何费用,但分中寺二公司却隐瞒了该重要情节,明显具有欺诈意图。此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之规定,医院是不允许承包经营的,故无论分中寺二公司对“燕竹医院”是否享有权利,双方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都是无效的,鉴于上述原因,

5、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无法实际履行,孟庆云认为分中寺二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孟庆云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双方2008年8月13日签订的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无效,分中寺公司返还孟庆云105万元。被告分中寺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孟庆云所述与事实不符,分中寺公司是北京市华侬物资公司(以下简称华侬物资公司)的开办单位,华侬物资公司是北京燕竹医院(以下简称燕竹医院)的开办单位,分中寺二公司是分中寺公司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是华侬物资公司、燕竹医院的管理单位;2003年7月,分中寺二公司与北京京铁华龙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奥斯康保

6、健品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合同期10年,规定每年租费150万元。截止到2008年6月底,北京京铁华龙药业有限公司指派王鑫管理的燕竹医院欠租费140万元。2008年7月,经分中寺二公司同意,王鑫与孟庆云达成口头协议,将燕竹医院5年经营权及燕竹医院所有财产的使用权以200万元转让给孟庆云,并解除北京京铁华龙药业有限公司与分中寺二公司签订的租赁承包协议,同时由分中寺二公司与孟庆云重新签订租赁承包协议。上述口头协议达成后,孟庆云先后以存折方式向王鑫支付29万元定金、以现金方式向王鑫支付40万元,且直

7、接将存有35万元的借记卡交付给分中寺二公司用于支付王鑫所欠燕竹医院承包租赁费用。同时于2008年7月17日按照约定向分中寺二公司交了下半年度6个月的75万元承包租赁费,孟庆云并表示抓紧时间把所剩转让费76万元直接交到分中寺二公司财务室。2008年7月13日,孟庆云到燕竹医院正式办公。8月13日,分中寺二公司与孟庆云签订了承包租赁合同,孟庆云交了30万元并表示将剩余46万元想办法还上。即日起,孟庆云主持燕竹医院全面工作。2008年7月至8月间,分中寺二公司委托周德顺、张景玉与王鑫委托的姜晓丽、张群智、

8、施淑艳和孟庆云、孟庆云指派的陈姝伊等办理了与燕竹医院有关的交接手续。8月14日,为尽快履行完毕三方达成的上述口头协议,进一步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达成了书面《协议书》,并经王鑫和分中寺二公司等签字后交予孟庆云,待孟庆云签字后进行交换,但孟庆云至今未交换。虽然孟庆云在三方解除协议书中没有签字,但他一直按三方口头协议精神履行着合同。2008年8月30日下午4时左右,孟庆云在未通知分中寺二公司的情况下,在支付全体员工半个月工资后,突然撤离了燕竹医院,致使燕竹医院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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