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状态下司法解散制度适用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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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僵局状态下司法解散制度适用问题探究  摘要:公司僵局是公司在经营中易发生的一种经营困难,依靠公司自身已无法解决并使公司陷入瘫痪。新公司法对于公司僵局创新性的提出司法解散制度,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内部矛盾。尽管司法解散在解决公司僵局方面有其优势,但更应当看到这种外部干预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通过研究司法解散在解决公司僵局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更好的解决弥补司法解散制度中的不足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公司僵局;司法解散;问题探究一、公司司法解散适用情形  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

2、持状况,导致公司有关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这是周友苏教授在《新公司法论》中对于公司僵局的阐述。赵旭东教授用“电脑死机”来形象地描述了公司僵局的情况。《公司法》183条规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继续存续会使公司股东受到重大损失,而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表决权10%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也对适用司法解散的公司僵局的情形进行了详细地列举。  二、公司司法解散解决公司僵局的优势  首先,公司司法解散是对股东权利最直接的救济。根据

3、公司合同理论,公司就是股东之间基于共同利益而协议成立的法律主体,当人们在共同利益消失的情况下,为避免造成进一步的损失而由股东选择自主解散;当然在公司出现司法僵局且无法自主解散时,赋予股东向法院请求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是对股东权利最直接的救济。  其次,司法解散作为最终的救济措施,也是节约社会成本的需要。公司僵局最大的伤害就在于它造成一切事务的瘫痪,在内部矛盾中耗费时间和资源,导致对社会成本的浪费。当用尽其他救济原则仍无法解决意思自治失效的情况下,司法解散作为最终的救济措施,能起到快刀斩乱麻的效果。同时,由于各方对于司法解散严重

4、的后果有预期认识,基于这种预期股东将会更加积极地寻找其他途径化解矛盾,注重彼此之间的合作,避免僵局的出现。  三、公司司法解散存在的问题  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司法解散也犹如一把“双刃剑”,需要审慎适用。对于股东权利的保护,司法解散可以认为赋予小股东维护自身权利有效的武器之一,但是不排除个别股东利用司法解散制度为达个人不当目的,造成负面的影响。一方面,个别股东利用公司暂时僵局的假象,启动司法解散,从而实现其个人从公司独立规避竞业风险的目的。另一方面,尽管公司可能出现僵局,但尚有维持继续经营的必要,司法解散不仅对于多数股东不利

5、,对于公司的存续更是致命的摧残。  (一)司法解散的实体问题  1、司法解散挑战公司的自治原则和资本多数原则  公司自治原则是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存在的基本原则,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因此在公司自治有效的情况下,不应过多地进行干预。公司的社团性又决定了公司自治是能够通过“资本多数原则”实现的。尽管“资本多数原则”实则是“少数服从多数”,体现为控股股东意志、公司意志对于小股东的约束,但是该原则作为现在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也体现着股东权利公平的分配和经济市场对于效率的追求。  因此,在股东会没有做出解散决议,部分股东诉请法院解散公司

6、时,法院必须全面地衡量公司的利弊得失。须知司法解散作为公司僵局的司法干预手段,是对公司自治原则的挑战,不当的使用将动摇公司制度的基础。  2、司法解散可能成为股东之间利益博弈的工具  公司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分歧是很正常的,如果法院应少数股东请求判决公司司法解散,那将使司法解散沦为股东之间利益博弈的工具。  首先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司法解散相当于判了公司“死刑”,但大多数陷入僵局的公司并没有到“非死不可”的地步。有的公司只是暂时的经营出现困境业绩下滑,强制终止公司的生命不仅损害了公司利益也损害了股东利益。同时,公司多年的努力,长期

7、建立的良好商誉、营销渠道和客户资源也会因此贬损,这样的损失是不可逆的。  其次,司法解散是对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再安排,如果最终的结果是只有少数股东获益,而剩下的股东和公司都被牺牲,那么这样可能引起新的不公平,出现“少数人的暴政”。因此法院在面对此类问题的时候应当尤为慎重,把握好多方利益博弈之间的平衡点。《公司法》也是更着重与保护公司利益才对司法解散的条件进行了限定。  (二)司法解散的程序问题  1、公司司法解散的请求权主体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享有司法解散请求权,但是否应对股东持股有比例要求,从各国的立法实践看,有的国家将司法解

8、散权视为股东的基本权利,因此未对股东持股数量限制,认为限制将会对股东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害;有的国家认为应有最低持股比例的要求,以防止少数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进行机会诉讼。  我国《公司法》显然是采用了后一种意见,对提起司法解散的股东持股比例规定了10%的最低数量限制。很多学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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