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题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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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题讲座精华第一章劳动法历史专题第一节 劳动法的产生过程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归属不同主体。劳动力的所有者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劳动法劳动力的使用者  劳动条件可分为强迫劳动时期、雇佣契约时期和工厂立法时期三个阶段。一、强迫劳动时期特点:基于公法之支配关系,并无私法上意义;劳动者之地位等于法律上的物。具体包括两个阶段:1、奴隶阶段2、封建阶段人身所有奴隶主《汉穆拉比法典》奴隶封建主农民人身依附二、雇用契约时代基本特征:(1)劳动关系视为平等主体间的劳务与报酬的交换关系,系一种纯债权债务关系。(2)劳动成为买卖关系中的商品。契约关系雇主雇工(雇

2、佣契约)私法具体可分为两个阶段:(一)劳工法规阶段(资本原始积累)雇佣法律制度萌芽:14至16世纪标志:1349年英国爱德华三世颁布的“劳工法规”特点:1、以国家强制手段迫使被剥夺土地的农民到资本家的工厂做工,即强迫劳动者同资本家建立雇佣劳动关系。英国亨利八世时期曾明文规定,对流浪者给予鞭打;如再度流浪,则被捕,除了鞭打,还要割去半只耳朵;三度流浪就要当作重犯罪人或社会敌人处死。2、规定最低工时和最高工资,强化雇佣剥削。英国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时期颁布的《学徒法》规定,在法定限额以上支付工资的要受到处罚,其中取得工资这笔支付工资者要受处罚更为严厉,对前者判处监禁22日,而对后者判

3、处监禁10日。公法劳工法规的本质强制建立劳动关系——“乞食证”反劳工法规,不认为是劳动法的起源。(二)民法阶段(资本主义自由竞争)背景:资本原始积累结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开始稳定。经济政策:古典自由主义立法:强调私法自治,主张劳动关系由雇佣契约调整。1804年《法国民法典》将雇佣关系称为“劳动力租赁”,该法典第1710条称“劳动力租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约定支付报酬的契约”。回到私法的轨道。《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劳动力租赁房屋租赁:房东-所有权房客-使用权租赁:契约自由三、工厂立法时代标志:1802年英国颁布《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该法于18

4、19年修正后禁止雇用9岁以下的儿童,16岁以下的儿童最高工作时间为12小时,该修正案仅适用于纺织行业。意义:这是第一个为保护劳动者利益而制定的法规。特点:仅适用于纺织行业;内容仅限于卫生与教育条款。英国1802年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规定纺织工厂童工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12小时这一立法标志着英国出现了一种新的立法倾向,被称为“工厂立法”。(一)工厂立法的特点(1)以保护弱势劳动群体为宗旨。(2)仅适用于部分劳动强度大的企业和行业。(3)通过工时上限和工资下限,限制资本家的剥削程度。重新回到公法的轨道。(二)产生原因1、社会基础产业雇佣关系的主导地位(组织性、从属性、社会性

5、)2、雇用契约法调整的不足(1)自由的契约以契约背后平等的当事人为前提。(2)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具备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中所没有的特殊的身份因素(标的的特殊性、从属性);除个人要素外,还包含有高度的社会要素(劳资矛盾、国家的劳动力资源、内需)。(三)意义1、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公权力介入。2、对劳动者倾斜保护为本质特征的劳动立法产生。第二节西方各国劳动立法的发展一、19世纪后半期的劳动立法1、工厂法的发展制定工厂法的国家不断增多;适用范围逐渐扩大至所有工矿业;内容逐渐充实,增加了一些过去没有的内容,如安全卫生、工资支付、工人教育等。2、工会法的演变经历了绝对禁止、相对禁止、完全承认三

6、个阶段,到19世纪后半期,欧洲多数国家已承认工会为合法组织,对工会的行动也给予一定的自由,分歧主要在罢工权。3、劳动争议处理法的出现19世纪后半期,英美法等相继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专门机构。4、社会保险立法的开端19世纪末,德国率先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先后制定残疾保险、伤害保险、老年和残疾保险的专门法规;随后,英法等国制定了工人伤亡事故赔偿的法规。二、20世纪后半期的劳动立法1、劳动法的体系进一步完整。2、各国宪法逐渐对公民的劳动权作出明确规定。3、劳动标准、社会保障、就业保障、反对歧视方面立法的发展尤其突出。三、当前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1、国家制定劳动基准法,强调雇主对

7、国家公法上的义务,以保护劳动者。2、制定代表高度社会意义的劳动契约法。3、以集体谈判制度,协约自治处理劳资问题。4、实行社会保险政策,将劳动损害赔偿转变成一种强制分担危险的保险制度。5、设立劳动法庭,通过特殊司法途径防止劳资冲突所可能引发之社会问题。四、未来劳动法的发展趋势1、扬弃意识形态的枷锁:阶级斗争→劳资合作;务实2、以社会安全体系为基础:劳动问题→社会法范畴;社会安全网里程碑: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的社会安全最低基准公约,正式将社会安全制度纳入国际劳动基准的范畴。意义:大多数人不必以自由换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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