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

ID:15282294

大小:39.76 KB

页数:26页

时间:2018-08-02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_第1页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_第2页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_第3页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_第4页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_第5页
资源描述: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注意: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1.罪状和法定刑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中的种类和幅度2.分裂国家罪概念和特征概念:指抗拒中央统一领导,割据

2、一方或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行为。特征:犯罪客体:国家安全-国家的统一。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故意1.间谍罪概念、特征概念: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特征: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2、接受间谍组

3、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故意1.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特征概念: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犯罪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犯罪对象:主要针对人、生出、家禽、养殖水产;还有河流、水源、农场、牧场等。犯罪客观方面:A.行为人有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B.行为人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足以造成不特定的多数

4、人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损失。C.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地点,常见于公开场所、公共水源、公共食物等。犯罪主体:一般主体,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犯罪动机多但不影响定罪。1.放火罪概念、特征概念:是指故意用放火焚烧公司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犯罪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犯罪客观方面:A.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B.什么是放火:指引起公私财物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C.放火方式:可以是作为和不作为。D.放火罪是危险犯:即使未造成实际后果也构成本罪。E.放火必须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只限于自然

5、人。年满十四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观方面A.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如果没有放火故意不构成本罪。A.放火动机:放火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不影响定罪。动机对判断犯罪主观心理及量刑有一定意义。1.交通肇事罪概念、特征概念: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特征:犯罪客体:公共安全(复杂客体),即危害交通运输安全,也危害公民人身权利。{此处的交通运输指的是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犯罪客观方面:A.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B.行为必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C.行为必须导致重

6、大交通事故D.行为的方式有作为和不作为E.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可以是从事交通运输的职工,也可以是普通的公民。犯罪主观方面:A.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后果不是故意的(即使是明知故犯也不宜定故意犯罪)B.行为人对造成后果是故意的:以其他相关故意犯罪处罚(如故意杀人)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概念、特征概念: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特征: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7、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本罪的主观方面:故意,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