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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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促进“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进一步激发广大城镇职业妇女爱岗敬业,奋发进取,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是以提高职业妇女素质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文明、提高岗位技能和增加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巾帼文明示范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城镇职业妇女树立行业新风,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建功立业

2、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动员广大妇女积极参加岗位建功活动,引导职业女性文明从业,奋发进取,爱岗敬业,成才奉献,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各个领域里努力提高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在各行各业以妇女为主体的基层单位(班、组、柜)中开展,并不断向机关、院校、民营企业、社区等领域拓展。     第五条“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应

3、纳入争创当地三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紧密结合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示范岗”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妇女组织具体负责实施。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岗位中女性人数占总人数的60%以上或主要负责人为女性且岗位中女性人数占总人数的50%以上。     2、岗位的全体成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钻研科

4、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综合素质好;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工作业绩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团结奋进,乐于奉献,热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事迹突出。     3、积极开展“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在促进本行业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团队精神,在本单位、本行业中具有较强影响力,能发挥较强的示范辐射作用。     4、示范岗管理规范,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计划,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比较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     5、单位领导重视,把创建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计划中,统一布置、定期检查、加强管理、富有实效。第三章申报、考核、命名     第八条“巾帼

5、文明示范岗”必须在争创基础上,由争创单位自我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逐级报批。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示范岗”,应先获得下一级“巾帼文明示范岗”称号一年以上。     第九条省级“巾帼文明示范岗”每年申报、考核、命名一次。由各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及省属各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申报,填写申报表报省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省两项活动协调小组组织评审、抽查、考核,确定符合省级“巾帼文明示范岗”条件的名单,最后由省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命名公布。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临时命名。第十条各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管理,严把质

6、量关,保证申报和命名的“巾帼文明示范岗”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示范性,并努力拓展示范岗的创建领域。 第十一条对获得“巾帼文明示范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岗位成员,各主管单位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各地要运用新闻媒体和活动载体,宣传推广示范岗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十二条“巾帼文明示范岗”应该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对各级示范岗的负责人和骨干力量,各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创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她们提供学习深造和锻炼提高的机会,并作为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巾帼文明示范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

7、合的原则。省、市、县(市、区)各级命名的“巾帼文明示范岗”,由本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进行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命名的“巾帼文明示范岗”,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省级“巾帼文明示范岗”,省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委托各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和省属各部门协同进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巾帼文明示范岗”实行挂牌公示和社会监督制度。正在争创的岗位,要求摆放或悬挂与争创“巾帼文明示范岗”内容相关的标牌;已被命名的岗位,要求摆放或悬挂相应级别的“巾帼文明示范岗”牌匾;所有的创建岗位都要面向社会推出优质服务承诺卡。标牌、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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