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

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

ID:15332872

大小:26.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8-02

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_第1页
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_第2页
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_第3页
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_第4页
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00107(颁布时间)20000107(实施时间)20030904(失效时间)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文号)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收容第三章 管理第四章 遣送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收容遣送工作。第三条 收容遣送工作应当坚持救济、教育与集中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

2、四条 本市收容遣送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共同负责。民政部门负责被收容人员的接收、管理和遣送,其所属的收容遣送站具体负责收容遣送的日常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被收容人员的收容,并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遣送工作。卫生、财政、市容、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民政、公安等部门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第六条 被收容遣送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收容第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予以收容:(一)流浪街头乞讨的;(二)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三)在本市无合法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且不能提

3、供合法证件的;(四)流落街头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智力严重缺损的;(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收容遣送的。第八条 公安部门收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时,应当填写被收容人员登记表、被收容人员物品清单,经被收容人员确认,公安部门加盖公章后,一并移送收容遣送站。第九条 公安部门发现被收容人员中有危重病人、急性传染病人和麻风病人,应当送交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治疗;发现有精神病人的,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精神病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好转后,移送收容遣送站。上述病人的住院、伙食、治疗、医药费用,由公安部门通知其法定监护人、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承担。确无着落

4、的,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卫生、民政部门按规定报销,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第十条 收容遣送站接收被收容人员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实。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立即放行;有犯罪嫌疑的,应当移送公安部门。第十一条 收容遣送站在接收被收容人员后,应当由同性别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被收容人员携带危险、有毒、有害等违禁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随被收容人员移送的贵重财物以及不宜带入收容遣送站的物品,由工作人员登记、保管,并出具收据,待离站时发还本人。第三章 管理第十二条 收容遣送站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被收容人员应当实

5、行分类管理,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第十三条 对女性被收容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怀孕妇女、伤残人员应当进行保护性管理。第十四条 收容遣送站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备必要的生活、卫生、防疫和教育设施,妥善安置被收容人员的生活。第十五条 被收容人员应当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收容遣送站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如实讲明姓名、身份、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等情况,服从安全检查;(三)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收容遣送站组织的劳动;(四)不得侵犯其他被收容人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五)不得逃离或者煽

6、动、教唆他人逃离收容遣送站;(六)不得损坏公共财物;(七)不得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第十六条 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打骂、体罚、虐待、侮辱被收容人员;(二)不得敲诈、勒索、侵吞和收受被收容人员的财物;(三)不得扣压被收容人员的信件和申诉、控告材料;(四)不得克扣被收容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五)不得安排被收容人员从事管理工作或者为收容遣送工作人员服务;(六)尊重被收容的少数民族人员的生活习惯。第十七条 被收容人员在收容期间的食宿、医疗等费用,由其本人、法定监护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支持;无力支付的,可以适当减免;有劳动报酬

7、的,应当从其劳动报酬中抵支。第十八条 被收容人员在收容期间死亡的,收容遣送站应当查明死亡原因,建立死亡档案,并及时通知死者法定监护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无法通知的,应当登报公告。对非正常死亡的,收容遣送站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第四章 遣送第十九条 收容遣送站对查清姓名、身份和居住地,且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被收容人员,经本人申请并由收容遣送站批准,可由其自行返回原籍。第二十条 对没有能力自行返回原籍的被收容人员,由收容遣送站通知其法定监护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来站领回。被收容人员的法定监护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来站领回被收容人员时,必须出示身

8、份证件或单位介绍信,并作出对被收容人员进行监护和教育的保证。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自行返回原籍又无人领回的被收容人员,收容遣送站应当及时予以遣送。第二十二条 收容待遣时间自查明其身份或者户籍所在地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15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