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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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洛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40223(颁布时间)19940223(实施时间)20031015(失效时间)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1993年10月22日洛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2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收容第三章 管理第四章 遣送第五章 安置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教育、遣送、安置工作,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2、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是具有社会救济性质的行政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救助、教育和集中管理的原则。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收容遣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收容遣送站具体负责对收容遣送对象的收容、查询、教育、管理和遣送。市公安部门在市收容遣送站的公安派出机构,应协助做好收容遣送工作;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做好审查工作。卫生、铁路、交通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第四条 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第五条 被收容遣送人员必须服从收容、教育、管理和遣送。被收容遣送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收容遣送人员

3、参加生产劳动的,有权获得一定的劳务报酬。第六条 收容遣送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第七条 本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第二章 收容第八条 对下列人员应当予以收容:(一)流浪街头乞讨的;(二)生活无着露宿街头的;(三)主动投站求助的;(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确需收容的。第九条 市收容遣送站对被收容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符合收容条件的,填写《收容遣送登记表》,予以收容;不符合收容条件的,应立即放行。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交公安机关审查处理。第十条 被收容遣送人员随身携带的财物由收容遣送站登记、造册、代为保管,离站时如数归还。被收容遣送人

4、员携带的危险、有毒、有害以及其它违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市收容遣送站必要时可对被收容遣送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对女性的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三章 管理第十二条 市收容遣送站对被收容遣送人员实行集中管理,进行遵纪守法和劳动光荣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者参加生产劳动。第十三条 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侮辱、打骂、体罚和虐待被收容遣送人员;(二)不得敲诈勒索、侵吞、克扣被收容遣送人员的财物和生活用品;(三)不得非法检查、扣押被收容遣送人员的申诉、控告材料和信件;(四)不得任用被收容遣送人员从事管理工作;(五)

5、不得差遣被收容遣送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六)不得调戏女性被收容人员。第十四条 市收容遣送站应按规定标准安排被收容遣送人员的生活,配备必需的生活和卫生防疫设施;对有疾病的,应当予以治疗;对老、弱、病、残和儿童应给予适当照顾。第十五条 被收容遣送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服从收容、管理和遣送;(二)如实提供姓名、身份、家庭详细住址等情况;(三)遵守法律、法规及收容遣送管理制度;(四)不得侵犯其他被收容人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五)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市收容遣送站组织的生产劳动。第十六条 被收容遣送人员在收容遣送期间的食宿、医疗、遣送费用由本

6、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支付,支付有困难的应予减免;参加生产劳动的,从其劳动收入中抵支。第十七条 被收容遣送人员在收容遣送期间死亡的,市收容遣送站应当查明死亡原因,建立档案,及时通知监护人或其他亲属,无法通知的应当登报公告。对非正常死亡的,法医作出鉴定,由市收容遣送站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尸体的处理按照《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遣送第十八条 市收容遣送站对被收容遣送人员应及时查明身份、居住地,组织遣送。被收容人员留站待遣时间从查明身份和居住地之日起计算,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得超过十五天;本省内的不得超过三十天;外省的不得

7、超过六十天。第十九条 市收容遣送站对已查明身份、居住地的下列人员,可适当延长留站待遣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一)经医生证明,需观察病情的;(二)流浪成性,屡遣屡返,需留站教育的。第二十条 被收容人员住址不详或确实无家可归的,除继续查询外,有劳动能力的,可留站参加生产劳动和进行教育;无劳动能力的由社会福利部门收养。第二十一条 遣送按下列规定进行:(一)被收容人员本市有工作单位的,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回;(二)被收容人员家居本市,无工作单位的,送交其居住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三)户口系本省其他地、市的被收容人员,送交所在地、市收容遣送站;

8、(四)被收容人员属外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遣送。第二十二条 市收容遣送站应允许下列查明身份和住址的被收容人员自行返回原籍:(一)主动投站求助的;(二)被收容人员的法定监护人、其他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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