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ID:15366936

大小:19.13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8-02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_第1页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_第2页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_第3页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_第4页
资源描述: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水利部文件水建管(2008)38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和相关行业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附件: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工作

2、,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和相关行业有关验收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以及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工程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调整概算文件及相应工程变更文件,项目建设合同,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按照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实行归口管理和分工、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归

3、口管理,部有关司局(单位)按照业务内容分工管理,水利部和流域机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五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一般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专业(专项)验收,第二阶段为竣工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相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章专业(专项)验收  第七条专业(专项)验收是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等进行的验收,无明确验收管理规定、技术标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参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的专业验收按

4、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备、资产购置的专业验收按照附件1的办法执行。  第十条档案、消防、人防、环保、水保、绿化等专项验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专业(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尽快将有关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是竣工验收委员会代表投资主体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的最终验收。  因故

5、造成建设周期延长或无法继续实施的工程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分期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应在专业(专项)验收完成后半年内进行。不能按期验收时,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流域机构机关的项目,由水利部或由其指定、委托的直属事业单位、流域机构主持。  (二)流域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项目,总投资在1000(含)万元以上的,由

6、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主持;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流域机构主持。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建设管理、计划、财务、审计、档案、设计审查、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专家人数应根据被验项目的技术特点合理确定。  建设、设计、监理、承建、设备供应等单位应作为被验收单位参加竣工验收会议,回答验收委员会的提问并答疑。  第十六条资产核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查和竣工审计工作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同级水利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二)

7、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已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三)项目投资已全部到位;  (四)专业(专项)验收已通过,并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五)资产核查工作已完成;  (六)专业(专项)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七)尾工已做好安排;  (八)竣工财务决算已按规定编制完成;  (九)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已按照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完成整改工作,提交了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及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

8、进行竣工验收的答复。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项目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二)检查专业(专项)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项目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三)检查尾工安排情况;  (四)审查资金使用和资产认定情况;  (五)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会议主要程序:  (一)现场检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有关项目建设资料。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