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路西侧棚户区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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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先锋路西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推进我旗音德尔镇内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和音镇城镇总体规划要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内政发【2010】43号)、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68号)以及《音德尔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旗房地产市场实际,现就2015年先锋路西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

2、案。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先锋路、南至:中心街、西至:原大地农机、北至:源龙路;具体各项目征收范围详见规划图二、被征收范围内房屋基本情况拟征收范围内占地面积约14.3万平方米,共涉及211户房屋,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共计约3.41万平方米,其中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无产权房屋建筑面积1.81万平方米。16具体各户情况详见调查结果公示表。各户情况如与公示表中明细不符,请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旗政府党政大楼前水渠东侧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与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按照规划设计方案,拟采取分期分片实施的方式进行征收,20

3、15年计划征收#--#地块,其中#、#地块用于新建安置楼房。三、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及标准如下:1、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用途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标准,以同等地段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乘以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标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在征收决定下发后,区分两种情形:(1)被征收人同意协商的,并充分考虑到房屋结构、室内装饰装修等综合因素,房屋补偿标准为:土木结构房屋2800元/平方米;其它(包砖)结构房屋2900元/平方米;砖木平

4、顶房屋3000元/平方米;砖木尖顶房屋3150元/平方米;砖混房屋330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包砖房屋由平顶改为尖顶的按砖木平顶房屋标准执行。16(2)被征收人不同意协商的,由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执行。2、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用途为非住宅的营业性质房屋货币补偿标准,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为基数进行补偿。(1)被征收人同意协商的,并充分考虑到房屋结构、使用性质、临主街路位置、含室内装饰装修等综合因素,对营业性质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5500

5、元/平方米为补偿标准向上修正。即:土房:550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5750元/平方米;砖木平顶房屋:6000元/平方米;砖木尖顶房屋:6250元/平方米;砖混房屋650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包砖房屋由平顶改为尖顶的按砖木平顶房屋标准执行。(2)对于产权证登记或审核审批时是营业性质的房屋,现在没有进行经营的,按照上述(1)的标准进行补偿。(3)被征收人不同意协商的,由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执行。3、事实营业房屋补偿标准。16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用途为住宅,但实际连续从事生

6、产经营12个月以上、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临主街路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要求货币补偿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证件,经审核材料齐全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参照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补偿,对同一栋房屋内非经营部分的面积按照同类房屋结构住宅价格标准上浮50%补偿。实际连续从事生产经营12个月以上,能够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等相关证件齐全的,但房屋位置不是临主街路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同类房屋结构住宅价格标准上浮50%补偿,对同一栋房屋内非经营部分的面积,仍按照住宅房屋补偿标准补偿。(1)不能提供营业执照、税务

7、登记证及纳税证明等相关证件的,按照住宅补偿标准补偿。(2)连续经营不足12个月的,按照住宅补偿标准货币补偿。经核实确实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按规定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3)实际用于经营建筑面积的大小,由房屋联合认定小组认定。(二)产权调换方式。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用途为住宅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依据内政办发【2011】68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征一还一”的标准执行。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能够完成搬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及结构为基础,按协议期限内相应奖励系数修正后,16在原位置就近地段或者同等地段异地

8、新建房屋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同时,按照签订协议书的顺序在相应安置位置依次选择楼层和楼号,即:(1)在规定的签订协议期限内(共计四周28天时间)签订协议书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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