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离婚扶养制度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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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国外离婚扶养制度经验借鉴: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中的一项救济制度,其初衷在于帮助因离婚而陷入困难的当事人,从而真正实现离婚自由。但由于我国立法的缺陷,使得该制度未能发挥其功效。笔者拟从比较法角度分析离婚扶养制度的适用条件、时间、数额和方式等问题,为我国经济帮助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扶养;离婚扶养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42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对困难方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制度,该制度通常被称为“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学者普遍认为该制度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离婚扶养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因而把该制度

2、称为我国的离婚扶养制度。[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但从比较法上看,我国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国外的离婚扶养制度存在着诸多的不同,远不能达到离婚扶养制度的功效。因此,从比较法角度分析离婚扶养制度,从中找出可供我国立法可借鉴之处,进而改进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实乃必要。    一、离婚扶养制度概述离婚扶养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但该制度目前仍有很大的活力,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均有国家立法规定该制度,只不过称谓有所不同,适用条件等具体内容有所差异。通常认为离婚扶养制度也称为离婚扶养给付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济上的合理分工而导致收入

3、能力下降以及其他合理的婚姻投入而在离婚后予以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1].对于该制度现代英美国家称之为“扶养”(maintenance)或“配偶间的扶养”(spousalsupport),《德国民法典》则称之为“离婚配偶的扶养”,《法国民法典》称为“补偿性的给付”[2].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解决。”学者们普遍认为该规定是离婚扶养制度的体现,称之为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二、离婚扶养制度的比较分析历史上的离

4、婚扶养制度建立在丈夫有过错的基础上,它是丈夫对妻子的扶养。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离婚过错主义转变为离婚自由主义,相应地,离婚扶养制度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离婚抚养义务的主体不再限于丈夫,亦即,接受扶养的主体不再以性别论,而是考虑其是否有这种需求;第二,离婚扶养中不再考虑当事人(扶养方)的主观过错,即离婚扶养不再是惩罚,而是以公平和补偿为其基本理念①。笔者将选取几个典型国家的离婚扶养立法进行比较分析,以还原离婚扶养制度的基本面貌,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鉴。[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对于离婚扶养制度的比较主要从离婚扶养的

5、适用范围和条件、扶养的请求时间、扶养的数额和方式以及扶养的变更和撤销四个方面展开。    (一)关于离婚扶养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现代各国的离婚扶养不再以性别论,而是考虑是否有需求,因而大部分国家将离婚扶养的请求权主体界定为有需要的夫妻一方。如《日本民法典》第768条规定,“协议离婚的一方,可以…,当事人就…达不成协议时,可以请求家庭法院以处分代替协议。”可见,在日本扶养的范围适用于配偶双方,而其条件,从相关立法来看则限于配偶一方因离婚陷入生活困难,且另一方配偶的财产状态允许。《德国民法典》对此规定更为详细,该法典第1569条规定,“配偶一方在离婚后不能自行维持生计的,依照下列规

6、定对另一方有受扶养请求权”.[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基于此,离婚扶养的范围是配偶双方,条件是“不能维持生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照顾或教育双方的共同子女而不能预期其从事职业;(2)年老而不再能够预期其从事职业;(3)疾病或残疾而不能预期其从事职业;(4)离婚后不能谋得适当职业;(5)从事适当职业获得的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6)为获得适当职业而接受教育进修或培训的时间;(7)基于公平原因而应享受扶养[3].我国《婚姻法》第42条则将离婚经济帮助的条件规定为,“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的”,但对于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则没有给出具体的

7、解释,但之后的司法解释却谈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这种解释相对于其他国家的立法,过于苛刻且粗糙。“贫穷主义”的适用已不适应社会现实[4].    虽然在离婚扶养制度中不再考虑扶养方的过错,但如果抚养请求权人存在过错的则可以对他的请求进行限制,主要体现为权利的禁止或权利行使附加期限。[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如《俄罗斯民法典》规定,扶养请求权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可解除义务方的扶养义务或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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