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衔接下中zs国法律传zs统的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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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律传统的断裂与衔接下  3.3.儒家思想之主旨  儒家崇礼尚仁,这可以归结为儒家思想之主旨。简单地说,仁是价值基础,属于精神的层面;礼是行为规则,属于规范的层面。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  孔子说“仁者爱人”,表明“仁”是一种关于人的学说,体现了对人的重视和关心。但仁学的重点并不在于讨论某个人或某些人的问题,而在于讨论具有普遍性的人与人的关系问题。在儒家看来,人类之所以高明于其他动物,就在于人的“能群”,也就是人类能够团结互助。那么怎样才能使人类“能群”呢?是靠某个政治权威的强迫、利诱,威之以兵刑、胁之政令或者赏之以货财嘛?都不是,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爱”。儒家所谓“仁”大体上可以理解为

2、从人类的同情心出发,由近及远,逐渐向外延伸。换言之,儒家所讲的“爱”,是“分等差”的,这与墨家的“兼爱”和基督教的“博爱”不同。儒家之仁爱观常常遭到批评也正在于此。其实孔孟所讲的仁虽然承认爱有等差的现实,但并不停留在这个现实上,而是要求人们能以这一现实为基础,由近及远、由亲及疏,推广开来,发扬光大,“以其所爱及其所不爱”。再者,孔孟所倡导之仁是建立在真诚基础上的,儒家所主张的“爱”,是人类真情的自然流露,而不是任何虚伪、矫饰的感情。因此,所谓爱有“亲疏”、爱分“等差”不过是对人类社会实际状况的真实描述而已。  弄清了“仁”的基本含义,再来看“仁”是以怎样的方式表现和运行的,这正是儒家仁学思想最

3、富光辉之所在。孔子说:“吾道一以贯之”。曾参解释说:“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杨伯峻先生认为,由曾参的这段话“可以推知‘仁’的真谛”。“所谓‘吾道’就是孔子自己的整个思想体系,而贯穿这个思想体系的,必然是它的核心。分别讲是‘忠恕’,概括讲是‘仁’。”[36]所谓“忠”,就是仁的积极面,“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所谓“恕”就是仁的消极面,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就是孔子处理人与人关系的理想标准。如前所述,儒家极重视人类的“能群”,也就是善于团结、善于组织。那么,要维持人与人的团结合作关系就必须确立人与人相处的正当标准。这个标准的内在原则就是“仁”,外部表现就是“礼”,在西方人看来就是法(

4、law)。[37]  从现代人的角度看,礼的大部分内容与法律是相通的。儒家的礼是基于人类的情感而人为创制的规范体系。《礼记?坊记》说:“礼,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淮南子?齐俗训》:“礼者,实之文也;仁者,恩之效也。故礼因人情而为之节文”。郭店楚简中也有许多类似的论述。例如,《性自命出》篇说:“礼作于情”。《语丛一》说:“礼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者也。”[38]  在儒家看来,礼顺乎人情、合乎人性,因而也合乎道、合乎理。儒家所说的道是周、孔之道或孔孟之道,也就是仁道,即人之道。《中庸》说:“子曰:”道不远人。人之为道而远人,不可以为道‘“。《性自命出》篇说:”道始于情,情生于性。始者近情,终者近义

5、。“[39]杨向奎先生说:”’道‘也就是宗周的礼乐文明,以德、礼为主的周公之道,世代相传,春秋末期遂有孔子以仁、礼为内容的儒家思想。“[40]冯友兰先生指出:”总而言之,仁者,即人之性情之真的及合礼的流露“。他又说:”孔子亦注重人之性情之自由。人之性情之真的流露,只须其合礼,即是至好,是人亦即可顺之而行矣“。[41]易言之,人之真情的合礼的流露即是仁。《毛诗序》说:”发乎情,止乎礼义“就是这个意思。  可见,本乎人性、出于真情的礼实现了与“仁”和“道”乃至“天”的沟通,因此礼必然是也必须是合理的。《礼记?乐记》说:“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礼记?仲尼燕居》:“子曰:”礼也者,理也‘“。《管

6、子?心术上》也说:”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故礼者谓有理也。理也者,明分以谕义之意也。故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  反之,凡是不合人情、扭曲人性、违反人道的所谓“礼”就不是名副其实的礼,抑或说,不是原典儒家所倡导的礼。秦汉以后形成的所谓“礼教”,“名教”殊多戕逆人性、背反人情之处,与孔孟之道大异其趣,学者不可不察。  四、中国法律现代化得失之再检讨4.1.法律现代化的困惑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关于现代化,特别是法律现代化问题的“研究”称得上热闹非凡。可说到底,究竟什么样儿算是现代化、为什么要现代化还是不得要领。  笔者以为,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律,判断法律现代化与否

7、的标准不应是法律本身而应是社会生活的实态。  哲学家成中英先生说:“现代化最后的目的,是求达到一个社会中人人满足的境界,使个人与社会处于最大的和谐之中。”因此他又指出:“一种哲学,只有在其内涵、精神与智慧真正贯注入整体的生活当中,产生了实际的影响,才称得上是现代化……现代化不是把中国哲学纳入西方的轨道,不是把西方哲学之范畴强加于中国哲学,而是要找出一条能够对现代有影响的路。”[42]套用他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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