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令(1980年)一

外汇管理令(1980年)一

ID:15433966

大小:39.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8-03

外汇管理令(1980年)一_第1页
外汇管理令(1980年)一_第2页
外汇管理令(1980年)一_第3页
外汇管理令(1980年)一_第4页
外汇管理令(1980年)一_第5页
资源描述:

《外汇管理令(1980年)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外汇管理令(1980年)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外汇管理令(1980年)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政令规定《外汇及外贸管理法》(以下称《法》)第一章至第四章规定的外汇公认银行的外汇储备金额及支付等,规定关于资本交易及其他交易或行为的管理与调整的必要事项等。  第二条 〔定义〕  (一)《法》第六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的以政令确定的支付指示,为下列的支付指示。但是,第3项及第6项所列举的,符合次款规定的证券和证书的支付指示除外:  1.银行券、政府纸币、小额纸币及硬币。  2.支票(包括旅行支票)。  3.汇票及期

2、票。  4.邮政汇票。  5.信用状。  6.类似以上各项列举的任何一种支付指示。  (二)《法》第六条第(一)款第11项规定的以政令确定的证券和证书,为大藏省令确定的转让性存款的存款证书及其他证券和证书。  第三条 〔交易的紧急停止〕  (一)大藏大臣,根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为谋求稳定货币认为紧急必要的情况下,命令外汇公认银行停止对外支付手段和外币债权(指同意以外国货币支付的债权而言,以下本条及次条同)的买卖(以该外汇公认银行与在日本的其他外汇公认银行和在外国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关之间所进行的买卖为限)时,要指定对外支付手段

3、和外币债权。  (二)《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政令所规定的期间,就前款的停止而言,在不超过一个月范围内,为大藏大臣指定的期间。  (三)根据第(一)款的规定被命令停止买卖对外支付手段和外币债权的外汇公认银行,在前款大藏大臣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对指定的对外支付手段和外币债权进行买卖。  第二章 外汇公认银行的外汇储备金额等  第四条 〔外汇储备金额限度的指示等〕  (一)大藏大臣,根据《法》第十一条之二的规定,在对外汇公认银行指示外汇储备金额限度时,应规定作为外汇对象的外汇储备金额的区别、估算外汇储备金额的标准与应估算的时期或期间及其他

4、认为必要的事项。  (二)前款的外汇储备金额的区别,为下列各项的外汇储备金额。该外汇储备金额,按照该区别,作为该各项规定的金额:  1.现货外汇储备金额,相当于现货外币资产方余额(是指可以接受的用外币表示的支付手段、以外币支付的存款及贷款或外币债券及其他资产中,作为现货的外币资产而由大藏大臣规定的资产合计额,在第3项同)与现货外币负债方余额(是指应以外币支付的存款和借款及其他负债中作为现货外币负债而由大藏大臣规定的负债合计额,在第3项同)之差的金额。  2.期货外汇储备金额,相当于期货外汇资产方余额〔是指外汇公认银行根据期货外汇交易(是指

5、以外币表示的支付手段和外币债权的买卖在该买卖合同日后的一定时期由一定的外汇市场实行的交易,以下次项同)所取得的以外币表示的支付手段和外币债权的合计额,次项同〕与期货外币负债方余额(是指外汇公认银行根据期货外汇交易交给的以外币表示的支付手段和外币债权的合计额,次项同之差的金额)。  3.现货、期货总计外汇储备金额,相当于现货外汇资产方余额同期货外汇资产方余额的合计额与现货外币负债方余额同期货外币负债方余额的合计额之差的金额。  (三)《法》第一条之二第1项规定的以政令所确定的要件,就下列事项而言为大藏大臣规定的要件:  1.对居住者或非居住

6、者在通过外币的现金贷款中,其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间超过大藏大臣规定的期间者)的余额与应作为该长期贷款本金的外币资金而由大藏大臣规定的资金余额的比率,及其他关于外汇业务的资金运用和筹集事项。  2.关于由非居住者处接受的存款及其他资金;其区分经营的事项。  (四)大藏大臣在依《法》第十一条之二的规定,对外汇公认银行,命令其必须符合前款规定的要件时,要确定必须符合该要件的时期及其他认为必要的事项。  (五)《法》第十一条之二第2项规定的以政令规定的帐户、存款帐户及与此类似的帐户,为大藏大臣指定帐户(以下本条称“存款帐户等”)。  (六)大藏大臣

7、,依《法》第十一条之二的规定,命令外汇公认银行禁止对存款帐户付给利息时,要确定成为禁止对象的存款帐户等的种类、期间及其他认为必要的事项。  (七)前款的规定,只运用于根据同款规定于禁止之日以后成为该禁止对象的存款帐户上新的贷方存款及其他债务。  第五条 〔外汇公认银行及兑换商的报告〕  (一)外汇公认银行及兑换商,根据大藏省令的规定,必须就其业务向大藏大臣报告。  (二)外汇公认银行,根据通商产业省令的规定,必须就《外汇及外贸管理法》上规定的主管大臣的政令(指1980年政令第259号第十九条上的“主管大臣政令”)第一条第1项列举的交易或行

8、为有关的业务向通商产业大臣报告。  第三章 支付等  第六条 〔支付等的许可〕  (一)大藏大臣及通商产业大臣,在依《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居住者或非居住者由日本向外国的支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