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会计操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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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税会计重庆市初、中级会计人员2012年继续教育——企业类税制结构 主 体 税流转税类(间接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类(直接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非 主 体 税资源税类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特定目的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财产和行为税类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账务处理——账户设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应交营业税      ——应交消费税      ——应交关税      ——应交企业所得税      ——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交资源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2、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烟叶税      ——应交房产税      ——应交车船税  应交税费核算范围总结:  (1)包括税和费;  (2)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  (3)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特殊情况:  (1)某些企业全部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2)重庆的“地方教育附加”。  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节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均应按照其实际缴纳“三

3、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九条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事业单位在经营支出中列支。  第十二条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手续费按实际征收入库数的1%计算,由市级财政部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地方税务部门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直接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增值税  (一)概述  1.定义:  增值税是以生产经营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增值额为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征税范围:    3.纳税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4、定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税函【2010】137号)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  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  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2)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  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税率与征收率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

5、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5.应纳税额计算    (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核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6、税      ——未交增值税      ——增值税检查调整  注:CAS中没有增值税检查调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开普通发票,注意含税销售额与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2)视同销售:税法上确认销售的几种特殊情况:  货物转移,但未发生产权转移。例如:代销  货物产权发生变动,但货物转移未采取销售形式。例如:无偿赠送  货物产权未发生变动,且货

7、物转移未采取销售形式。例如:总分机构之间调拨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视同销售的8种情形: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

8、物分配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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