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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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内部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规范国家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对发票(含收款收据,下同)的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发票管理机构、人员、职责  第三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局)的征收管理科是发票管理职能机构,必须配备1—2名专职发票管理员负责发票管理工作,并在税务所根据需要设立发票管理组或配备专职发票管理员。  第四条:上级发票管理机构对下级发票管理机构

2、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征收管理科应设立发票印制、审批、领发、检查、会计、出纳、保管等工作岗位。各岗位应把工作量大小、可实行专职或兼职,但会计和出纳不得互相兼职。  第六条:发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一、征收管理科的发票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法规、制度、制定所管辖区内发票管理的具体办法;  2、负责有关发票管理政策业务问题的解答。负责对基层税务所、征收、稽查科、室发票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检查和考核。  3、编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领购计划和普通发票的印制计划、组织领购或印制。并做好发票的收发、保管、缴销工作、及时汇总编报有关报

3、表;  4、办理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和付印手续。市区(不含镇海区、北仑区、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下同)各局应报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部)批准办理付印手续;  5、设立必要的帐薄、报表,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发票工本管理费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收好、管好、用好发票工本管理费;  6、负责发票保证金集中管理;  7、负责对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的日常管理;  8、有计划地组织抽查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种类的发票管理及使用情况;  9、配合其他部门查处重大发票违章案件;  10、审核印制、保管、领用环节的发票违章案件的处理工作;  11、建立发票管理档案;  12、其他有关

4、发票管理工作。  二、发票管理组人员的职责:  1、负责实施发票管理制度;  2、负责对税务专管员发票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3、审查辖区内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申请报告;  4、负责发票的领发、保管、审核、检查、缴绡;  5、及时登记发票帐薄和编报有关发票报表;  6、有计划地抽查用票人的发票使用、保管情况;  7、组织、参与查处印制、保管、领用环节的发票违章案件;  8、建立发票管理档案;  9、其他有关发票管理工作。  三、税务专管员的发票管理职责:  1、负责实施发票管理制度;  2、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纳税人发票管理工作;  3、初审所管业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领购发

5、票的申请报告;  4、审核所管业户已用发票存根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按次核批所管业户每次领购发票数量。  5、查处发票违章案件;  6、其他有关发票管理工作。  取消税务专管员制度的国税机关,应将上述职责分解落实到发票管理组(员)发票发售窗口和检查科(组)。       第三章 发票的印制管理  第七条:发票由国税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各县(市)局要按照“注重质量、确保安全、择优选择”的原则,选择保密性强、制度健全、技术条件好的国有、集体印刷企业,报经上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作为本县(市)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对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实行年检年审制度。  第八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

6、使用、保管发票监制章、票据管理专用章以及发票防伪用品。  第九条:普通发票分为统一发票和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市区的统一发票由市发票管理部统一组织印制,有关各局向市发票管理部统一领购后,审批发放。其它地区的统一发票由各县(市、区)局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制发的票样组织印制、发放。  确因税收征管需要的非全市性统一发票,由各局自行设计票样,报市国税局批准后,按上述规定组织印制、发放。  第十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纳税态度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可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十一条: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按以下程序审批、印

7、制。  1、用票单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申请,提供单位发票管理员身份证明,发票领购薄;  2、税务专管员进行初审同意后,报税务发票管理组(员)复审;征收管理科审批;  3、各县(市、区)征收管理科审查批准后,通知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印制(市区发票应报送市发票管理部批准并组织印制)。  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应符合统一发票的设计规范和大小规格。  第十二条:对经批准印制的发票,征管科应填开“发票印制通知书”,责成发票定点印刷企业按通知书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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