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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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场主体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明晰市场监管职责,推动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形成宽进严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第四条1市场主体领

2、取营业执照后,取得主体资格,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应当经批准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须凭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责权对应、多方联动和协调统一的原则。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六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要求,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遵循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原则,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登记机关负责市场主体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指不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或不涉及行业监管特殊要求

3、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下列情形,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1(四)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五)违反其他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经营行为。第八条许可部门负责市场主体从事审批经营项目(指需经许可方可经营的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下列情形,由许可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二)依法无需办理工商登记,但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行政许可或者其它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九条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行业特殊监管要求的监管,规范市场主体或行业的经营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查处其违法违规活动。(一)对国家和政府明令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许可审批事项是上级机关,对应属地的监管部门需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三)市政府已协调明确的监管事项,应按确定的职责分工落实监管。第十条1经营项目、经营

5、场所需许可审批涉及多个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部门、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对于取消行政许可的原许可经营项目,若涉及行业监管特殊要求且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由原许可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一)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情况由登记机关进行监管。(二)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许可规定的,由规划、住建、国土、安监、公安、消防、环保、城管执法、文化、人防等部门依法监管。 第三

6、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和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加强经营证照的管理,规范亮证照经营行为。第十四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完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优化执法监管工作流程,提高监管效能。1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市场主体按一定比例进行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公示信息抽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第十六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建议、辅导、提醒、示范、公示、约谈、规劝等行政指导行为,辅助进行监管,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守信经营。第十七条登记机关、许可部

7、门和监管部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按照“谁先发现、谁先受理”的原则,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或移交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发现违反本部门管理权限的违法经营行为时,还同时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理权限的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先行处理后,再及时移交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并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不得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推诿;确有正当理由的,应与移送部门沟通协调,并商定后续监管事宜;无法商定的,应按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处理。第十九条登记机关

8、、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对市场主体因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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