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肇庆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ID:1565545

大小:68.56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7-11-12

肇庆地名管理实施办法_第1页
肇庆地名管理实施办法_第2页
肇庆地名管理实施办法_第3页
肇庆地名管理实施办法_第4页
肇庆地名管理实施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肇庆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肇庆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地名的管理,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河、湖、海、岛礁、沙滩、滩涂、湿地、岬角、海湾、水道、关隘、沟谷、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

2、域名称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  (三)圩镇、自然村、农林牧渔场、盐场、矿山及城市内和村镇内的路、街、巷等居民地名称;17  (四)大楼、大厦、花园、别墅、山庄、商业中心等建筑物、住宅区名称;  (五)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水库、渠道、堤围、水闸、水陂、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  (六)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七)交通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第四条地名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分级负责制。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

3、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三)制定地名管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四)审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五)组织设置地名标志;(六)审查、编纂地名资料、图册;(七)管理地名档案和资料,并提供利用;(八)查处地名管理的违法行为。第六条17各级人民政府国土、建设、城管、规划、房管、公安、交通、财政、工商、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市、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行政区域的

4、地名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名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市、县规划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道路、隧道(通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名称的规划工作。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第七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从尊重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第八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特征;(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地名作我市地名;(三)市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同一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同

5、一乡、镇内自然村名称,同一城镇内的路、街、巷、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不应重名、同音;17(四)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城镇社区名称应与其政府或机构的驻地名称一致;(五)以地名命名的台、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矿山、大中型企业等名称应与当地的地名一致,派生地名也应与主地名一致;(六)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七)不得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不得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名称;(八)道路、街巷、住宅小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九)地名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能真

6、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十)不得以单纯序数命名;(十一)禁止使用重叠通名,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第九条地名的冠名权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庸俗的,以及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17(三)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不要更名;(四)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标准地名和用字。对多地重名的,应当更名或添加区域限制词。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可改可不改的或者

7、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予更改。第十一条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的调整和城乡建设等原因而消失的地名,当地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销名。专业主管部门予以销名的,要报所在地县级地名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地名通名的使用规范。(一)大道、路、街、巷通名的使用规范:1.行车路面宽在40米以上(含40米),其通名可称“大道”。2.行车路面宽在10米以上(含10米)40米以下的,其通名可称路。3.行车路面宽在5米以上(含5米)10米以下的,其通名可称街。4.行车路面宽在5米以下,其通名可称巷。(二)建筑物、住宅区通名的命名规范:1.大厦:高度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