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努力个vp案推动立v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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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案推动立法的努力  在关于律师职责的见解被法律肯定后,大律师田文昌在研究现实案件中发现了很多模糊不清的地带,并通过论文著书表达自己的观点。这位因为强调律师职责是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而在刘涌案中遭到莫大非议、并曾被列为“中国四大腐败帮凶律师”之首的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希望通过个案推动立法以及培养更多顶尖律师,来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虽然我已经离开中国政法大学15年,大家还是习惯地称我为“田老师”。每个第一次来京都律师事务所的人都会惊讶我跟员工之间的相处模式,从前台接待处的员工到律师,大家都可以跟我开玩笑,他们都只是把我当老师而非老板。 

2、 这种融洽平等的师生关系也让我们律师所弥漫着浓厚的学院气氛,律师的业务素质和人格素质都很过硬,但是这也导致了我们较低的商业化和市场化程度。一些朋友就批评我没有实现角色的转变,即从老师到老板角色的转换。我承认他们说得对,但我还是适应这种氛围。  最近十多年来自舆论毁誉参半的评价让我开始反思律师的定位。大邱庄被害人控告禹作敏案、乘客投诉西北航空公司等案件的曝光,我一下子就成了公众口中的“天使”和“伸张正义的包青天”;但此后的刘涌案等又让我成了“魔鬼”。其实,无论是“天使”还是“魔鬼”,我没有在案件中掺杂个人感情,都只是尽力去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利

3、益。无论是被捧上天,还是被踩下地,这都是对律师职责的一种误解。这种误解迫使我去思考和总结。  由于对律师制度从根本上缺乏了解,对于我们这代人而言,最初的律师形象就是京汉铁路大罢工时的施洋。大家想当然的认为律师就应该是工人领袖、革命先烈,这无疑是神化了律师。按照这种逻辑,如果是为贪官或黑社会辩护,那律师就是帮凶。4  在2003年央视《面对面》访谈中,我第一次明确谈到“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这在当时是犯忌的,主持人王志就追问了我一句“如果跟社会道德冲突呢?”“也是如此。”我坚持到。一石激起千层浪,我为此招来了很多批评指责,说我

4、扭曲了律师维护法律公正的形象。但两年后,在《律师法》修订中,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被放在了第一位。这个顺序的变化是对律师职责定位的正名。  教师和律师的区别在于,老师是通过自己的学术成果和思想对学生发挥作用,律师对社会的贡献则更加直接和具体,办了这么多案件,我最深的体会是个案推动立法。  教书时,我通过研究大量的案例资料来研究法律。为了研究《刑法》,我翻遍古今中外各种资料,从刑法的目的和犯罪论等大的方面进行各种形式的论证。现在我的主要兴趣转移到了个案研究上,尤其是经济犯罪,现在有些研究由于缺乏实践经验,难免流于形式,而在我亲历的大量实际案例中,

5、深感到需要研究解决的难题实在太多。  一个具体的案件能够引发很多的思考,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改革的思考,研究者能够从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通过各种方式去改进现有法律条款。这让我有一种满足感和成就感。4  比如金融诈骗罪,原来法律规定要有欺诈手段,同时也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诈骗就必须有非法占有。说起来很简单,我当老师的时候,告诉学生“有这个目的就是诈骗,没有就不是诈骗”。但在现实操作中,判断当事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很难。涉及到贷款诈骗以及其他票据诈骗,案发时肯定都是满足“欺诈手段”这个条件的,最后的落脚点就在“有无非法占有为目的”了

6、。长期以来,我们的判断标准是:如果当事人把钱还上了,那就表明他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同理,如果没还上,就推定他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缺乏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有效判断,对同类型的案子,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判法,这甚至导致了无罪与死罪的界限混淆。后来,我通过发表文章呼吁增加“过渡性罪名”,对于确实具有“欺诈手段”但又无法判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案子,我们可以定罪,但定轻罪,因为这些人毕竟也把风险转移给了金融机构,对社会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危害性。现在《刑法》修正案已将这类犯罪增设了新的罪名,应当说是立法改革的一种成果。  现实远远比法律条文

7、更复杂。最近几年来,我一直在推动的是关于“虚开增值发票罪”的立法修改问题。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最初的立法是针对那种制造假票来抵扣进项税,从税务机关骗取税款的恶劣行为,并规定这类行为是可以判死刑的。但通过一些案件,我发现现实中的情况并非如此简单,例如有许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有这样的模式:A跟C交易,但中间为了给B增加业绩,A就先将货卖给B,然后再由B把货卖给C。还有“张三供货李四开票”的情况等等。他们真的是有交易行为,也并不是为了骗税,只是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我认为:有骗税目的才能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没有骗税目的只是违反发票管理法规

8、的一般违法行为,这种观点事实上目前在两高和立法机关已经取得了共识,但由于法条的表述不明确,司法实践中仍然歧义很大,所以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在讨论之际,我已正式提出修改建议,希望能够被采纳,以解决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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