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出资存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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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出资存在的法律问题1、相关定义1.1、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的概念出资与股东本应如影相随,既然是股东,那么必有出资。正是股东的出资构成了公司的资本,这些资本是公司生存运营的物质基础。股东以其出资为对价,获得股东身份,从而享有对公司的各种权利,这种权利即为股权。一方面,股东以让渡出财产所有权为对价,获得股东的权利;另一方面,股东基于对公司的出资,得到成为公司成员的资格。因此,可以这样理解,股权应主要以财产权为基本内容,但同时还包含有股东对

2、公司内部事务的管理权等非财产内容的权利。如前所述,股东获得公司股权的对价必然是对公司进行出资。因此,可以确认股东对公司应承担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是按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自己对其他股东和公司的承诺,向公司缴纳出资。但是,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实践中出现很多股东违背自己的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向公司缴纳出资义务的行为。违反义务的法律行为必然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责任制度的存在,使得国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强制其履行债务或承担法律后果。所以,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是指股东不履行或不完全

3、履行其向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时,各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2、股东瑕疵出资的概念质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1.契约关系(约定义务)说有学者认为,股东出资属于一种契约行为,是对股东认购股份的履行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学者一般认为投资者认购股份的行为是股份申购人(股东的前身,简称认股人)与公司(或设立中公司的机关)所缔结的以加入公司为目的的社团法上的入社契约行为。英美法系学者认为股份认购是一种表示愿意购买一个公司(包括设

4、立中的公司)当时尚未发行的特定数量的股份并支付价款的要约,与公司的配股行为(承诺)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契约关系①。我国亦有学者认为,股份认购,无论是发起人的股份认购,或是一般投资者的股份认购,均是以取得作为设立中公司机构成员为目的的入社契约②。由此可见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均认可股东出资行为是由投资者认购股份的行为决定的,出资只是股份认购人对其契约义务的具体履行,出资行为也就应当认定为契约行为。2.法定义务说也有学者认为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是一种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主要理由是:(1)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和承担

5、责任源于公司法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设计,是其享有公司的股权以及限定其责任的对价,因公司法的设计就具有了法定性;(2)股东的出资关系到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多方利益,因此,出资义务方和接受出资的权利方不得协议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从而具有法定性。(3)、采用法定义务说,有利于因股东瑕疵出资而受到侵害的债权人、股东及公司,可以通过公司法的规定,直接获取相应的法律救济③。3.并存说另有学者认为:出资是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设立协议向公司交付财产的行为,瑕疵出资的行为,在公司成立之前,属合同法上的违约行

6、为,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可就其自身遭受的损失向未交纳出资的股东请求赔偿。在公司①冯果:”论公司股东与发起人的出资责任”,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3期。②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1、62页。③卜亮:”论现行公司法股东出资瑕疵责任体系的构建”,载《江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5期。3成立之后,则属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公司有权向该股东及其他发起人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或填补出资,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①。本文认为,应根据股东瑕疵

7、出资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其性质,第一、股东瑕疵出资具有违约的性质。首先,出资行为源于股东或发起人对股份认购行为,股东或发起人对股份的认购行为,是其利用公司谋取利润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表现为股东之间或者发起人之间的协议和章程,它们是体现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意志的契约,所以股东出资行为具有契约履行的性质;其次,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6条、第27条、第81条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协议约定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因此公司章程具有契约的效力。另外,即使章程确定之后也不是不能更改,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法定

8、程序修改公司章程,所以股东出资行为的性质取决于股东之间约定。第二、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瑕疵出资也具有违反法定义务的性质。新《公司法》第24、26、27、29、81、84、90条对股东出资期限、方式、最低资本额、出资程序以及违约责任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上述法律规定各股东之间必须遵守,不得约定规避,否则约定无效;按照民法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契约一方当事人可以减轻或免除对方当事人的契约义务,但是在公司成立后,任何股东和公司都不能通过协议或者章程的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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