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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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时间:2009-5-59:44:36来源:本站作者:本站点击次数:80222编辑:【关闭】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省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第三条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负责省直、大专院校、中央驻长等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本人或其直系

2、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购买自住房的;(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三)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四)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五)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八)离(退)休的;(九)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户口迁出本市;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3、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4、原单位改制、破产;5、连续失业2年以上。(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

3、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一)、(二)、(三)、(四)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第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三章提取程序 第七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有效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中的单位审核栏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改制、破产企业的职工,原单位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凭工商注销登记证明或改制、破产文件,可由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

4、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盖章。第八条 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核实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二份,到省直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省直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单位批量提取的,省直中心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已转入省直中心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资料直接到省直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九条 经省直中心审批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受托银行在收到省直中心相关数据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将省直中心核定的提取金额转入职工阳光住房公积金卡中。 第四章提取资料、提取时限及提取总额度 第十条 

5、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单位审核盖章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二份;(三)阳光住房公积金卡;(四)以配偶名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租住自住房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须提供证明其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五)以直系亲属名义购买自住房的,须提供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六)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应由本人或单位专管员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配偶还须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取的,受委托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和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合法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第

6、十一条 职工除提供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外,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符合规定的提取时限和提取总额度:(一)职工购买自住房1、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收据)、契税完税证;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购房契税完税证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房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百元位。2、原房屋拆迁,按规定购买安置住房的;申请提取的资料: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拆迁补偿安置

7、协议签定之日起2年内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缴款总金额,提取金额至百元位。3、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房改办批准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文书、房改部门批准的购房职工认购单(清册)、购房发票(收据)。原则上要求单位统一办理;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购房合同签定之日起2年内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房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百元位。4、购买二手房、拍卖房的;申请提取的资料:二手房、拍卖房买卖交易合同(协议)、契税完税证、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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