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第五章离婚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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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节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和变更(一)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P194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何方直接抚养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2、离婚后子女由父母何方抚养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

2、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2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2)2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应以维护子女利益为前提,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其中优先照顾:a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不利。c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d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有利。e双方条件基本相同,看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他们有能力照顾。f10岁以上,应尊重子女的意见。(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确定后,如果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变化,

3、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可由父母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不成时,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父母双方离婚后仍负有平等地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抚育费是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总称。2、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期限、和交付办法。(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2)给付办法,原则上定期给付。(月、季、年)特殊情况,可一次性给付。(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虽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4)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18周岁,子女18周但不能独立生活,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该子

4、女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和变更(一)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P195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变更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变更形式有:双方协议、一方请求。如共同生活一方患病、伤残、虐待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及10周岁以上子女愿随另一方

5、面生活。变更抚养费,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对拒不履行的,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185现行《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对子女探望权的确定与行使。(1)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

6、母亲。(2)探望权在性质上是一项民事权利,一旦确定,即受法律保护。(3)探望权是一项需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协助才能实现的权利,因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履行协助的义务。2、对子女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1)中止对子女探望权的性质。(2)中止对子女探望权的条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a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患有重病,不适合行使探望权。c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当事人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3)中止探望权的程序。(4)探望权的恢复。第五节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一、夫妻共同财产分

7、割《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是关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性规定。(一)正确划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中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法定或约定属于个人的财产。(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如果夫妻就共有财产的分割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应当坚持的原则是:第一,男女平等。

8、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的义务。因此,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第二,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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