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ID:15958713

大小:58.5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8-06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_第1页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_第2页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_第3页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_第4页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一、语言的模糊性和法的模糊性的概念1.语言模糊性的历史发展“模糊”是从哲学和数学引进的语言学术语。最早对它做出科学解释的要追溯到1908年德国学者安东·马尔蒂(AntonMarty),其后1923年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BertrandRussell),1937—1949年美国哲学教授布莱克(MaxBlack)等人都相继研究过模糊语言问题。1965年美国伯克利加州大学电机工程系教授查德(L.A.Zadeh)发表论文《模糊集》,使模糊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形式化、数学化,适应了现代科学的要求。查德认为“模糊理论的重要性基于这一事实——几乎人类所有的思维,尤其是日常思维,从本质上来说都是

2、模糊的。”Zadeh,L.A.QuantitativefuzzySemantics[J].inInformationSciences,1971,(3).语言哲学家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曾提出“模糊是自然语言的一个构成要素”伍铁平:《模糊语言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97页.,日本模糊工程学学者寺野寿郎宣称:“语言在本质上是模糊的”,“模糊性的典型是语言”寺野寿郎:《模糊工程学——新世纪思维方法》,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6页.。自柏拉图以来,斯宾洛莎、霍布斯、黑格尔、尼采等人论及语言问题,但大多是以否定的态度把模糊性视为语言语语的缺陷,没有认识到模糊性是日常语言思维本身的一

3、种内在属性。罗素在其《论模糊性》的演讲中曾提出关于模糊性问题的论述,他认为“模糊性根源于主体对客体的认知过程中,系概念、判断和思想的模糊性,而与客体本身的状况无关,……它取决于由同一表现手段所表现的不同系统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别的程度。准确性则相反,是一种理想的极限。”何建南:《现代西方哲学家论模糊性的本质》,五邑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5期.一般认为,模糊性概念源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Zadeh教授提出的模糊集合论。对于此前关于“客观存在的事物是有明确界限的”论述(如“快”和“慢”之间即不存在鲜明的界限),Zadeh教授指出此类不能精确划定范围的类别,在人的思维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

4、模式识别、信息传递和抽象中。自查德教授之后,模糊数学得到了飞速发展,在语言学、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中得到了推广和应用。Zadeh在叙述他所创立模糊集合论的思想过程时说:“模糊集合论这个分支的起源是从语言学方法的引入开始的,它转而又推动了模糊逻辑的发展”。2.法的模糊性120世纪中期,西方法理界发生了哈特(英国)——富勒(美国)、德夫林(英国)——哈勒和德沃金(美国)——哈特三次著名的论战。这三次论战的主题即为法的不确定性。哈特认为对于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而言,除了一些明确的标准情况之外,还存在一些模糊的情况。而富勒、德沃金也对法的不确定性给予了肯定。同一时期的美国著名法学家弗克兰则彻底的否定法

5、的确定性。随后,法学家G·皮勒从语言哲学和文学理论分析、D·凯尔里斯从分析遵循先例,肯定了法的不确定性。而他们所指的法的不确定性的某些方面正是法的模糊性的重要内容。相对于法所调整的整体的社会关系来说,法律是明确的规范,而对于具体案情而言,法律却是模糊的,即不确定。法的普遍性本身蕴含了法的模糊性。大多数法律条文、法律概念都是一个集合,都是所规范的对象的集合,但是集合的边界是模糊的,不确定的。例如,每一罪种中,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都是模糊的。二、法律语言模糊性的成因法律是法律语言的内在本质内容,法律语言是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英国哲学家大卫·修谟认为,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

6、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语言订立和公布的,语言是表达法律的工具。语言是法律的载体,是法律最主要的表现方式。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其中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1.语言本身的模糊性语言的模糊性是普遍存在的。早在1957年英国著名语言学家琼斯(D.Jones)就开始察觉到语言的模糊性质。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模糊性是语言的内在属性,法律语言与新闻语言,文学语言及科技语言一样,是众多自然语言的变体之一,它必然毫无例外地具有模糊性。法律语言中的模糊性是这种属性的正常反应。事实上,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客观存在的,是立法者力求消除却难以消除的现象,且贯穿法律活动的整个过程,它是一种行为结果。世界

7、是有限的,语言是有限的,语言是思想的载体,但语言远没有思想丰富,人们想用最少的语言单位来传达最大限度的信息量时,不可能用一个精确的词来表达所有的内容,由此导致语言的模糊现象。法律语言不可能脱离自然语言而独立存在,所以法律语言存在模糊现象。1语言具有不确定性和多义性。在不同的语境中语言表现出不同的意义。尽管立法者力求使用精确词语,但仍不能避免多义词语的出现,而且是经常和大量的。如轻微、严重等用语在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