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并购指南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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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横向并购指南HorizontalMergersGuidelinesU.S.DepartmentofJusticeandtheFederalTradeCommission2010年8月19日发布37目录1.概述22.不利的竞争影响的证据32.1证据的分类42.1.1已完成的并购中观察到的实际影响42.1.2基于经验的直接比较42.1.3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集中度42.1.4实质白热化的竞争52.1.5并购实体中的破坏者52.2证据的来源52.2.1并购实体52.2.2消费者62.2.3其他行业参与者及观望者73.目标消费者及价格歧视74.市场界

2、定84.1产品市场界定104.1.1假定的垄断者测试104.1.2基准价格和很小但很重要且非暂时性涨价的大小124.1.3执行假定的垄断者测试134.2地理市场界定154.2.1基于供应商区域的地理市场164.2.2基于消费者区域的地理市场175.市场参与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185.1市场参与者185.2市场份额195.3市场集中度216.单边效应236.1差异化产品定价236.2议价和拍卖256.3同质产品的产能和产量256.4创新及产品多样性267.协同效应277.1并购的协同作用的影响287.2市场易受串谋影响的证据288.强大的买家309.进入309.1及

3、时性329.2可能性329.3充分性3210.效率3311.破产和现有资产3512.竞争性买家的合并3513.部分收购3637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横向并购指南1.概述该指南运用基本的分析技术,具体实践及强制政策概述了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当局”)在反托斯法律下关于涉及实际及潜在竞争者的兼并与收购(以下简称并购)的当前执行的政策。该指南取代了于1992年起草,1997年修订的横向兼并指南。它们反映了当局在不断前进中积累的经验。当局关于横向兼并指南的评论起草于2006年,对上期的指南有了很大的补充。该指南的修订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修订,这对于反映强制执行政策的

4、重大变化,阐明现有的政策,体现全新的学习都是有必要的。该指南并没有包含纵向兼并以及非横向兼并的其他类型的探讨。这些政策遵照《克莱顿法》第7章,《谢尔曼法》第1章及第2章,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章而制定。特别地,克莱顿法第7章指出:若“贸易的某一环节或者任何行为影响一个国家的贸易的任一方面,这种收购的影响实质上将会弱化竞争,并可能造成垄断”,将禁止此类并购。当局试图去寻求界定并阻止对竞争有害的并购,同时避免对造成有益的或中性的竞争影响的并购的不必要的妨碍。大多数的并购分析是对预测有必要的,这就需要对允许并购可能会发生什么与并购终止可能会发生什么进行评估比较。考虑到这

5、种对预测的内在的需求,该指南反映了国会的意愿:并购的实施在开始时会限制竞争,反竞争的影响的可能性很少,并购无需违法。该指南陈述了当局通常依赖的重要的分析技术方法以及主要的证据类型,用以推测一个横向兼并是否会削弱竞争。该指南并不想去描述当局是如何分析除了横向兼并以外的其他案例。该指南主要适用于在当局采取强制执行行动之前,通过增加分析过程的透明度来帮助工商业界以及反垄断部门执法。该指南同时也为法院在审理横向兼并的案件的解释和应用反垄断法方面提供了一个适当的框架。在阅读该指南时,应该明确并购的分析并不仅仅是一种单独的方法的统一的应用。相反,对并购的分析是一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6、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当局以他们大量的实践经验为指导,应用一系列分析工具合理有效地提出可信服的证据去评估一个特定时期的竞争的关注点。该指南提供了一些例子,它们仅起到解释作用,并不排除相关原则的应用。该指南并没有陈述当局对他们决定起诉的案件采取何种措施。尽管该指南与案件是相关的,当局对起诉案件依赖的证据中,该指南既不是强制命令也没有被排除在考虑范围之外。37指南的统一主题是禁止并购创造,增强或确立市场势力的行为以及有利于行使市场势力的行为。为了论述的简单起见,该指南陈述了诸如增强市场势力的全部影响的问题。若一次并购能够促使一个甚至更多的厂商,通过抬高市场价格,降低产量,减

7、少创新,及降低竞争的限制条件或减少激励措施等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则证明此种并购增强了市场势力。评估一次并购将如何改变一个厂商的行为时,当局首要关注的是并购如何影响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行为。一并购仅仅通过消除并购实体之间的竞争就可以增强市场势力。即使并购没有妨碍其他厂商的行为,这种影响依然存在。以这种方式存在的不利的竞争影响被称作“单边效应”。一并购也能通过增加对手之间的协调,相互适应及依赖的风险来增强市场势力。以这种方式存在的不利的竞争影响被称作“协同效应”。在给定的情况下,要么仅出现一种效应,要么同时出现两种效应,而且两种效应之间的区别很容易模糊。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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