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并购指南2010

横向并购指南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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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横向并购指南HorizontalMergersGuidelinesU.S.DepartmentofJusticeandtheFederalTradeCommission2010年8月19日发布37 目录1.概述22.不利的竞争影响的证据32.1证据的分类42.1.1已完成的并购中观察到的实际影响42.1.2基于经验的直接比较42.1.3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集中度42.1.4实质白热化的竞争52.1.5并购实体中的破坏者52.2证据的来源52.2.1并购实体52.2.2消费者62.2.3其他行业参与者及观望者73.目标消费者及价格歧视74.市场界定84.1产品市场界定104.1.1假定的垄断者测试104.1.2基准价格和很小但很重要且非暂时性涨价的大小124.1.3执行假定的垄断者测试134.2地理市场界定154.2.1基于供应商区域的地理市场164.2.2基于消费者区域的地理市场175.市场参与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185.1市场参与者185.2市场份额195.3市场集中度216.单边效应236.1差异化产品定价236.2议价和拍卖256.3同质产品的产能和产量256.4创新及产品多样性267.协同效应277.1并购的协同作用的影响287.2市场易受串谋影响的证据288.强大的买家309.进入309.1及时性329.2可能性329.3充分性3210.效率3311.破产和现有资产3512.竞争性买家的合并3513.部分收购3637 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横向并购指南1.概述该指南运用基本的分析技术,具体实践及强制政策概述了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当局”)在反托斯法律下关于涉及实际及潜在竞争者的兼并与收购(以下简称并购)的当前执行的政策。该指南取代了于1992年起草,1997年修订的横向兼并指南。它们反映了当局在不断前进中积累的经验。当局关于横向兼并指南的评论起草于2006年,对上期的指南有了很大的补充。该指南的修订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修订,这对于反映强制执行政策的重大变化,阐明现有的政策,体现全新的学习都是有必要的。该指南并没有包含纵向兼并以及非横向兼并的其他类型的探讨。这些政策遵照《克莱顿法》第7章,《谢尔曼法》第1章及第2章,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章而制定。特别地,克莱顿法第7章指出:若“贸易的某一环节或者任何行为影响一个国家的贸易的任一方面,这种收购的影响实质上将会弱化竞争,并可能造成垄断”,将禁止此类并购。当局试图去寻求界定并阻止对竞争有害的并购,同时避免对造成有益的或中性的竞争影响的并购的不必要的妨碍。大多数的并购分析是对预测有必要的,这就需要对允许并购可能会发生什么与并购终止可能会发生什么进行评估比较。考虑到这种对预测的内在的需求,该指南反映了国会的意愿:并购的实施在开始时会限制竞争,反竞争的影响的可能性很少,并购无需违法。该指南陈述了当局通常依赖的重要的分析技术方法以及主要的证据类型,用以推测一个横向兼并是否会削弱竞争。该指南并不想去描述当局是如何分析除了横向兼并以外的其他案例。该指南主要适用于在当局采取强制执行行动之前,通过增加分析过程的透明度来帮助工商业界以及反垄断部门执法。该指南同时也为法院在审理横向兼并的案件的解释和应用反垄断法方面提供了一个适当的框架。在阅读该指南时,应该明确并购的分析并不仅仅是一种单独的方法的统一的应用。相反,对并购的分析是一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当局以他们大量的实践经验为指导,应用一系列分析工具合理有效地提出可信服的证据去评估一个特定时期的竞争的关注点。该指南提供了一些例子,它们仅起到解释作用,并不排除相关原则的应用。该指南并没有陈述当局对他们决定起诉的案件采取何种措施。尽管该指南与案件是相关的,当局对起诉案件依赖的证据中,该指南既不是强制命令也没有被排除在考虑范围之外。37 指南的统一主题是禁止并购创造,增强或确立市场势力的行为以及有利于行使市场势力的行为。为了论述的简单起见,该指南陈述了诸如增强市场势力的全部影响的问题。若一次并购能够促使一个甚至更多的厂商,通过抬高市场价格,降低产量,减少创新,及降低竞争的限制条件或减少激励措施等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则证明此种并购增强了市场势力。评估一次并购将如何改变一个厂商的行为时,当局首要关注的是并购如何影响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行为。一并购仅仅通过消除并购实体之间的竞争就可以增强市场势力。即使并购没有妨碍其他厂商的行为,这种影响依然存在。以这种方式存在的不利的竞争影响被称作“单边效应”。一并购也能通过增加对手之间的协调,相互适应及依赖的风险来增强市场势力。以这种方式存在的不利的竞争影响被称作“协同效应”。在给定的情况下,要么仅出现一种效应,要么同时出现两种效应,而且两种效应之间的区别很容易模糊。该指南主要描述了当局是如何分析存在于作为卖者以增强市场势力的竞争的供给商之间的并购行为的。卖方市场势力的增强通常能够提高对消费者的要价。为了阐述的简单起见,该指南一般地论述了基于这种价格影响的分析。非价格条款中,也证明了增强的市场势力对消费者会产生不利影响,这些影响包括产品质量下降,产品种类减少,产品服务变差以及创新削弱。这种非价格影响与价格影响共存,甚至在价格影响不存在时,非价格影响也存在。当当局审查一并购是否造成非价格竞争的大幅度削减时,他们采用与过去使用的评估价格竞争类似的方法进行分析。增强的市场势力使得并购实体有利且有效地从事一些排他性行为更为有可能。不论增强的市场势力是如何被证实的,当局一般基于市场势力对消费者的影响对并购进行评估。当局审查了并购对直接消费者与最终消费者其中之一或对两者共有的影响。当局推测,并购对直接消费者形成的不利影响同样会作用于最终消费者,而这缺失令人信服的证据。由买方导致的市场势力的增强(有时称为买方垄断)与由卖方导致的市场势力的增强均产生不利影响。当局运用类似的框架来分析竞争的购买者之间的并购,这些购买者作为买方也能增强市场势力。详见第12章。2.不利的竞争影响的证据37 当局考虑了任何合理有效的以及可信赖的证据以陈述一核心问题,即一次并购是否会实质性地削弱竞争。这一部分论述了证据的几种类别以及来源,这是当局通过他们的经验在预测并购的可能的竞争性影响的大部分有价值的信息中找到的。这里提供的信息并不是详尽的。在任何给定的案例中,仅在某些特定的领域或某种来源中存在可信服的证据。对于证据的每种分类,当局认为有证据表明并购能强化竞争,同时也有证据表明并购能削弱竞争。2.1证据的分类2.1.1已完成的并购中观察到的实际影响在评估一个已经完成的并购时,最终的问题不仅仅是评估并购是否会造成不利的竞争影响,还包括评估未来的这种影响是否存在出现的可能性。已观测到的并购后引起的价格的上涨以及其他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的变化的证据占很重要的比重。当局评估这种由并购产生的变化的影响是否是反竞争时,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证据就是决定性因素。然而,即使这种影响并未被观测到,一个已完成的并购或许也是反竞争的。这可能是因为并购的厂商已经意识到并购后的反垄断审查的可能性并修正了其行为。因此,在评估未实现的并购时,当局也会考虑到相同类型的证据。2.1.2基于经验的直接比较当局正在寻找关于并购的有竞争性影响的有意义的历史事件或者天然并购案。例如,当局会审查当前并购的影响,以及相关市场的进入,扩张或退出问题。相关市场的类似事件产生的影响也有重大意义。当局也在寻找相关市场中基于变化的可信服的证据。例如,若并购的厂商与某些特定的区域而非其他区域的厂商竞争,竞争区域的要价与其他非竞争区域的要价有所区别,这种并购后产生的价格歧视是有信息价值的。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基于一个相当宽泛的可比较的地理区域基础的价格的设定是无信息价值的。当局对相关市场的价格与拥有大量竞争者市场中的价格如何不同也进行了审查。2.1.3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集中度37 当局对由并购引起的并购实体在相关市场所占据的市场份额,集中度,以及市场集中的变化都极为重视。详见第4章与第5章。引起市场集中度大量提高并导致高度集中化市场的并购被认为可能增强市场势力,但是这种推测被认为并购不可能增强市场势力的有说服力的证据所反驳。2.1.4实质白热化的竞争当局也考虑这些并购的厂商是否已经或者可能分离,而成为实质竞争激烈的对手。这种证据对于评估不利的单边效应尤为重要,这种效应将直接导致竞争的损失。详见第6章。这种证据也会明确市场界定。详见第4章。2.1.5并购实体中的破坏者当局审查一次并购是否可以通过消除一个“不合群”的厂商而削弱竞争,这种厂商在有益于消费者的市场上扮演破坏者的角色。例如,若并购企业中有一个厂商拥有很强的市场地位,其他参与并购的厂商通过一新的技术或商业模式去破坏市场环境,他们的并购就会涉及潜在或实际的竞争的缺失。同样地,并购企业中的某个厂商可能有动机引领削价或其他竞争性行为,或有动机以抵抗行业内的价格上涨。基于自己的能力去制定价格,且有动机使用有限规模去加速生产的厂商也称为不合群者。正如一个厂商经常抵制其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制定的标准,与其他厂商在设定市场价格或其他竞争条件下合作等行为。2.2证据的来源当局在他们的并购分析中考虑了证据的许多来源。其中关于证据的合理可行的以及可信服的证据的来源包含并购实体,消费者,其他行业参与者以及行业观望者。2.2.1并购实体37 一般而言,当局从并购实体中获得了大量的信息。这种信息的表现形式有文件,证词或数据,以及能够构成竞争的相关条件或能够反映实际的商业行为和决定的摘要。通过正常程序形成的文件比在并购审查中作为辩护材料形成的文件更具证明性。关于市场运作以及一个厂商如何识别和评估它的竞争对手的描述行业情况的文件是有信息价值的,特别是当经营决策依赖于这些陈述的准确性时更有信息价值。由并购厂商做出的关于行业情况的经营决策也是有信息价值的。例如,若一厂商设定的价格大大超过其增加的成本,这一般可以表明要么该厂商认为消费者对价格变化不敏感(不基于它自身及反垄断的考虑,详见4.1.3产品的高昂的利润率会因产品的不同而具有显著差别。只有在供货商期望以足够的差异来获取利润而能够弥补固定成本的支出时,包含大量固定成本花费的产品从才会大量生产。高额的利润应与现有厂商的的竞争性的报酬保持一致。),要么表明该厂商与其竞争对手串谋定价(详见第7章)。增加的成本依赖于相关产出及包含的时期的增加。在大量增加的成本及产出持续变化的情况下,可能包含一些花费用于确定更小规模的产出或更短的时期。并购实体意图抬高价格,减少产出或削减规模,降低产品质量或减少产品种类,召回产品或延迟引进,在并购后削减调查和研制计划的明确或隐含的证据,或参与激励兼并的行为的明确或隐含的证据,都在评估一次并购的可能性影响时是非常有信息价值的。同样的,当局寻找并购可能导致有效率的可信服的证据。当局对那些负有责任,有专门知识,对于探讨性的问题提供独特的可信性的经验的个体给予高度重视。关于竞争影响的交易的财务条件也是有信息价值的。例如,进货价格超过一并购厂商独立的市场价值可能预示着并购厂商支付了额外的费用,因为这预示着此举能够削弱竞争或获得高效率。2.2.2消费者消费者能够向当局提供一系列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他们自身的对并购本身影响的见解以做出的购买行为和选择。来自于消费者的关于其对价格的上涨,不同产品或供给者的相关的吸引力的回应的信息是高度相关的,特别是当被诸如以往的购买形式和实践的其他证据所证实的时候。消费者也能够提供关于历史事件的影响的有价值的信息,诸如一个新的供给者的进入。见多识广以及经验丰富的消费者对于并购的可能性影响的结论也能够帮助当局审查竞争的影响,因为一般而言,消费者们能够感受到并购引起的竞争的好的跟坏的影响。在评估这种证据时,当局对于消费者可能反对或支持不涉及反垄断问题的并购的反应是警觉的。37 当一些消费者表达了其对一并购的竞争性的影响的关注,而其他人则认为此次并购是有益的或保持中立态度时,当局就会运用消费者提供的信息来考虑这些分歧,同时考虑产生分歧的见解的原因。例如,若基于管制的原因,一些消费者不能够购买进口商品,而其他的消费者却能够购买,即使一国内供给商之间的并购给能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带来极大的灵活性,却可能损害到不能购买商品的消费者的利益。详见第3章。当并购厂商的直接消费者与其他人在下游市场竞争时,特别是若直接消费者期望能够继续推行反竞争的价格上涨时,直接消费者的利益不会与最终消费者的利益联系在一起。通过一长期合同,免受不利竞争的影响或另外相对地能够免除并购的不利影响的消费者,甚至可能赞同一反竞争的并购形成,这就表明此消费者相比较它的下游的对手拥有竞争优势。例子1:基于并购,由于生产最终产品的的投入的价格上涨,导致消费者C的成本上涨。相比较消费者C而言,它的竞争对手使用这种投入更为集中,同样的价格上涨将对它的影响更为严重。总而言之,即使并购带来了大量的竞争缺失,消费者C也能从此次并购中获利。2.2.3其他行业参与者及观望者供应商,间接的消费者,分销商,其他的行业参与者以及行业分析师都能为一并购的审查提供有用的信息。在并购企业中,提供互补品的厂商的销售利润经常与产品的消费者相联系,这就使得他们提供的信息是有价值的。来自于并购实体的竞争对手的信息能够帮助阐明市场是如何运作的。竞争厂商的利润经常与消费者的利润相背离,一般来说,若并购实体抬高价格,消费者是亏损的,但竞争厂商却是盈利的。由于这个原因,当局并没有按惯例全部依赖于竞争厂商关于并购对竞争的影响的见解。然而,竞争厂商也能提供相关事实,特别是当当局认为并购实体生产排他性产品时,甚至竞争厂商的整个观点都是有意义的。例子2:并购厂商A与B在同一个网络效应很重要的市场上运营,这意味着若任意厂商占据一巨大的市场份额或其与其他厂商联合起来在极大的市场份额下集聚,那么该厂商的产品都极为有价值。在并购之前,他们与他们的对手自动地互相联合。此次并购将创造一个拥有强大市场份额的实体,从而导致终止自动联合的策略,将在市场上形成一种垄断力量的危险的可能性。为阻止此类并购,竞争对手及消费者的利益广泛联合起来。3.目标消费者及价格歧视37 在审查一并购的可能的不利的竞争影响时,在考虑不同的消费者购买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时,当局会考虑这些影响是否有重大的差异。当供给商能够很好地区分消费者时,这种影响是可能存在的,例如,对特定的目标消费者提高价格,而对其他消费者的供给价格保持不变,这是有利可图的。价格歧视的可能性影响着市场的界定(详见第4章),市场份额的测定(详见第5章),竞争影响的评估(详见第6章及第7章)。当价格歧视可行时,即使对于其他消费者这种影响不会出现,但对于目标消费者而言,不利的竞争影响会出现。即使对所有消费者而言,价格上涨未必是有益的,但对目标消费者而言,价格的上涨可能是有利的,因为太多的其他消费者转向替代品的消费。当歧视是合理可行时,当局可以通过对不同的消费者进行分离以评估竞争的影响。当局也可以利用消费者难以获取的相关的信息来评估歧视是否是合理可能的。对于实行价格歧视,两个条件必须满足:差别定价及禁止套利。第一:实行价格歧视的供给者,必须能够对目标消费者以及其他消费者的定价进行区分。这就包括识别个别消费者,对其制定不同的价格。还包括基于显著特征而对不同类型的消费者提供不同的价格。例子3:供给者能够区分大量购买者与少量购买者。对于大规模的价格上涨,大量购买者相比较少量购买者更可能自给自足。并购对少量购买者实行价格歧视时,即使大量购买者没有受到损害,少量购买者也会受到损害。即使大量购买者与少量购买者的级别在规模上没有离散差距,这种歧视也会发生。在其他情况下,供给者或许不能区分不同类型的消费者,但能够通过提供多样化的产品,从而观测他们的购买决策来区分消费者。第二,目标消费者不能通过套利来消除价格上涨的影响。例如,通过非直接性的购买或者从其他消费者手中进行购买,都属于套利。若套利能导致授权无效,使服务变得更加困难或对于消费者而言,代价昂贵,这都使套利的进行更加困难。对于许多服务来说,套利具有内在的不可能性。对于位于不同地理区域的消费者之间的套利,由于交通成本过于昂贵也使套利变得不可能。适度规模的套利或许是可能的,但是其成本过于昂贵甚至受限,这都不能阻止甚至战胜价格歧视政策。4.市场界定37 当当局确认与横向兼并有关的潜在的竞争性关注时,市场界定扮演了两个角色。首先,市场界定帮助指定商业水平和竞争性关注上升的国家的部门。在任何一次并购执行的活动中,当局会确认一个或更多的相关市场,在这些市场中,并购可能会实质上削弱竞争,第二,市场界定允许当局确认市场参与者,测量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见第五部分。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测量本身并不是最终目的,它在某种程度上对阐明并购者可能的竞争性影响是有用的。当局的分析并不需要从市场界定开始。当局使用一些分析工具来评估不依赖于市场界定的竞争性影响,尽管在分析中对于消费者来说可得的竞争性替代选择的评价在某种程度上总是必须的。竞争性影响的证据能体现市场界定,正如市场界定能从竞争性影响中体现出来一样。提供一组产品的显著的竞争者在数量上的减少会引起那些产品价格显著上升,这一证据自身就能确认那些产品形成了一个相关市场。这样的证据也可能更直接的预示了一个并购者的竞争性影响,减少了从市场界定和市场份额中推断的角色。根据竞争性影响,在分析暗示了可替代性的,合理的、貌似真实可信的候补市场和导致的市场份额处会导致非常不同的推论,它对于检验与那些影响相关证据的更多的直接形式更有价值。市场界定特别关注需求替代因素,例如,关注应对价格上涨或类似的没有价格变化而是产品质量或服务的下降消费者用一件产品替代另一件产品的能力和意愿。供应商的应对行为在竞争性分析中也很重要。上述内容被考虑进与市场参与者的认证,市场份额的测量,竞争性影响的分析和准入相关的章节中的指导方针。消费者经常会遇到并购公司产品的一系列可能的替代品。一些替代品可能是更相近的,一些可能是差别很大的,或者是从地理上的,或者是由于产品的属性和感觉。此外,消费者可能对不同产品近似性的评价不同。当不同地理区域的产品或供应商在不同程度上可以彼此替代时,界定一个包括一些替代者和排除其他人的市场不可避免的会导致简单化,这在某种程度上并不能够获得产品彼此竞争的全部变化。市场界定的原则概述了下面使这种不可避免的简单化尽可能有用,有益和有实际意义的探索。相关市场不需要有精确的边界和范围。37 宽泛地界定一个包括相对差别较大产品或地理上有替代品的市场会导致错误的市场份额。这是因为在一个更大的市场中,相差较大替代品的竞争重要性是不可能与它们的份额相称。尽管从市场上排除更多差别很大的替代品会在某种程度上低估他们竞争的重要性,但在一个扩张性的市场中这样做通常会比包含它们并夸大和它们市场份额成比例的竞争重要性提供一个对并购者竞争性影响的更准确的指示。例4:A公司和B公司,两个主要摩托车品牌的销售商,计划合并。如果A品牌摩托车价格将要上涨,一些购买者转而购买B品牌,另一些购买者将会转而购买汽车。然而,与汽车相比,摩托车购买者认为B品牌摩托车与A品牌摩托车十分相似。汽车将会比摩托车销售的更多。评估一个包括汽车市场的份额,将会在很大程度上低估B品牌摩托车在限制A品牌摩托车价格上的竞争重要性,高估汽车的竞争重要性。在较小范围界定的市场中的不同产品的市场份额更可能获得这些产品的相对竞争重要性,而且通常更准确的反映近似替代品之间的竞争。因此,恰当的界定反垄断市场通常会排除一些在面对价格上涨时消费者转而消费的替代品,即使这样的替代品为那些消费者提供了替代选择。然而,一组产品范围太狭窄了而不能构成一个相关市场,如果这组产品以外的产品之间的竞争是足够的以至于甚至完全消除组内的竞争也不会显著损害或者是直接消费者或者是下游消费者的利益。假定的垄断者测试(见4.1.1)被设计来确保候选市场在这一方面不是过度地狭窄。当局在评价不同可能的候选市场时,灵活地运用这些市场界定原则。根据假定的垄断者测试来界定的相关的反垄断市场并不是总能够凭直觉获得,可能与产业成员使用的“市场”术语不匹配。4.1节描述了适用于产品市场界定的原则,并就当局如何普遍运用那些原则给予了指导。4.2节描述了同样的原则如何运用在地理市场的界定上。特别的,假定的垄断者测试被用于一组产品和一个地理区域来确定一个相关市场。4.1产品市场界定当一家并购公司销售一件产品(产品A)与另一家并购公司销售的一件或更多件产品进行竞争时,当局围绕产品A来界定一个相关产品市场来评估竞争的重要性。这样一个相关产品市场由一组包括产品A的替代产品组成。多重相关市场可能因此得以确定。4.1.1假定的垄断者测试37 当局使用假定的垄断者测试来评估在候选市场中的几组产品是否足够显著从而构成相关反垄断市场。当局使用假定的垄断者测试来确定一组产品,这组产品与一家并购公司销售的产品之间可以合理的替代。假定的垄断者测试要求一个产品市场要包含足够多的替代品以便于它能够在现存的缺少并购者的市场中过度使用潜在并购者的市场力量。特别的,这一测试要求假定不受价格影响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厂商——那些产品的现在和未来的唯一销售者(即垄断者),可能将会在市场中对至少一种产品进行一个“很小但很重要且非暂时性的”的涨价(“SSNIP”),包括其中一家并购厂商销售的至少一种产品。如果在候选市场上销售产品的厂商的定价激励实质上和那些假定的垄断者不同,这是因为后者可以控制一大组替代品,当局反而可能使用一个假定利润最大化的卡特尔概念,这一卡特尔由在候选市场上销售产品的厂商(和所有他们的产品)组成。如果并购厂商在候选市场外销售产品会显著影响候选市场上产品的定价激励,这一方法才最可能适用。这能够发生,例如,如果候选市场是一个耐用设备市场,那么销售这种设备的厂商通过销售额外的零件和服务能够获得大量的净收入。为了分析这一问题,候选市场外销售产品的条款保持不变。在实行假设垄断者测试时,SSNIP被单独使用作为一个方法论工具:它不是一个由于并购导致的价格上涨的容忍线。大组产品可能会使不包括消费者选择的全部范围的替代品的假设垄断者测试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假定的垄断者测试可能把一组产品作为一个相关市场,即使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显著替代消费这组产品之外的产品。例5:产品A和B被验定作为一个候选市场。各自售价为100美元,成本增加了60美元,销售了1200单位。对任意给定的产品B的价格,产品A的价格每上涨一美元,产品A在候选市场外会减少20单位的销售:额,比产品B减少10单位的销售额,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产品B。在这些情形下,经济分析表明,控制产品A和B的假定利润最大化的厂商会提高它们的价格的10%到110美元。因此,产品A和B能使使用5%SSNIP的假定垄断者测试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并且甚至是上升到10%水平的任一SSNIP尺度。这种情况是真实的尽管当一种产品把它的上涨的价格转移到相关市场以外的产品上时,会损失三分之二的销售量。当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来界定围绕着一家并购厂商提供的产品的市场时,如果这一市场包括第二种产品,当局通常也会考虑第三种产品,如果第三种产品与第二种产品相比是第一种产品更相近的替代品。第三种产品是更相近的替代品,如果应对第一种产品一个“很小但很重要且非暂时性的涨价”,与第二种产品相比,更多的收入转移到第三种产品上去。37 例6:在例5中,假定产品A涨价时损失的一半单位销售额转移到产品C上去,产品C的价格也为110美元,与此同时,三分之一的销售额转移到产品B上去。产品C与产品B相比,是产品A的一个更近似的替代品。因此产品C通常会包含在相关市场中,尽管产品A和B一起就能满足假定垄断者测试。假定的垄断者测试确保市场不被界定的太狭窄,但它不能导致一个单一的相关市场。在界定市场和测量市场份额的目的以说明竞争性影响的评价的原则指导下,当局能在任一相关市场中评价满足测试水平的并购者。因为差别很大的替代品的相对竞争重要性在当局依靠市场份额和集中度的时候,易于被它们的销售额夸大,他们通常在满足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最小的相关市场中这样做。例7;在例4中,在市场中包含汽车,将会导致对摩托车生产商错误的很小的市场份额。除非摩托车没能通过假定垄断者测试,当局在分析这一摩托车并购时,将不会在市场中包含汽车。4.1.2基准价格和很小但很重要且非暂时性涨价的大小当局在缺少并购的情况下,倾向于在价格上使用SSNIP。如果在缺少并购的情况下价格不可能改变,那么这些基准价格一般会在并购之前作为产品的价格。针对评估无并购的反垄断关注诸如独占或利用惯例的市场界定将与在评估的同时关注的行为已经发生而导致的结果在这一方面不同。如果价格在缺少并购的时候能够改变,比如,由于创新和进入,当局可能使用预期未来价格作为测试的基准。如果价格在缺少并购时由于以前并购协调的失败而下跌,当局将使用那些更低的价格作为测试的基准。在一些情况下,当局会使用技术来实施假定垄断者测试,这一测试重点关注并购公司之间激励的差异和假定的垄断者,而且并不需要说明基准价格。SSNIP被用来代表,在价格上很小但很重要的上涨,这些价格是由在候选市场上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产品和服务的公司按价值收取的。这一恰当的直接关注价格改变的影响同那些一样会导致由于并购引起的竞争的显著减少。这一方法论被使用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它能够对消费者“很小但很重要的”不利价格影响进行量化,分析他们可能的反应,而不是因为价格影响比非价格影响更重要。37 当局最经常使用一个5%的SSNIP价格,这一价格由消费者支付给并购公司等价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然而,构成的很小但很重要的价格的上涨和由并购引起的竞争的显著的减少一样,取决于行业的性质和并购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当局因此会使用一个大于或小于5%的价格上涨。公司对价值的特别的贡献指出的明确的或暗示的价格,能够被合理透明的区分,当局可能以SSNIP作为那些价格的基础。例8:在两个石油管道线之间的并购中,SSNIP将会以运输石油收取的价格为基础,而不是以石油价格自身为基础。如果石油管道线在一端购买石油,在另一端销售,运输石油收取的价格是不明确的,等同于在石油输入端支付的价格和在石油输出端收取价格的不同。被石油管线销售的相关产品被更好的描述为“石油管线从A点到B点运输石油”而不是“在B点的石油”。例9:在两个向第三方安装计算机公司之间的并购,SSNIP将会以他们收取的费用为基础,而不是安装的计算机的价格,如果这些公司购买计算机,收取他们的消费者一揽子价格,则暗含的安装费等于从消费者收取的一揽子价格少于计算机价格的部分。例10:在例9中,假设并购公司购买电脑所支付的价格是透明的,但是他们所要求支付的价格中至少95%是为了安装电脑,而对于利润或者是暗含的费用最多只占到5%。消费者支付的总价格中5%的SSNIP至少是这些费用或者利润的两倍。即使这样不会为假设垄断者带来利润,但是在费用上重要增加是有利可图的。如果SSNIP是建立在消费者所支付的总价格之上的,那么更低的比例是可用的。4.1.3执行假定的垄断者测试假定的垄断者涨价的动机不仅依赖于顾客很可能在候选市场上替代涨价产品的程度,而且依赖于那些产品所挣得的利润空间。增加单位的利润率与这些单位的价格和边际成本不同。当局通常使用兼并当事人用于作出经营决策的文件或数据来评估边际成本。边际成本是通过对考虑到价格上涨引起的产出的变化的测量得到的。考虑到顾客对提高价格后可能的反应,当局重视任何可以合法获得的可靠证据,包括但并不仅仅局限于以下证据:·顾客面对价格或其他条款和条件的相对变化如何改变购买;·来自买方市场的信息,包括关于消费者对价格变化的反应的调查;·业内人士的行为,尤其是:37 o可以表明关于消费者面对价格的相对变化如何选择商品的卖方见多识广的信念的经营决策或商务文件;o业内人士对部分或全部竞争对手价格变化的跟踪和相应的行为;·关于产品特征以及交换产品(尤其是将候选市场内的产品同市场外的产品相交换)的成本和延误的客观信息;·当价格上升时候选市场上一种产品销售份额的损失,可以通过候选市场上对其他商品制定对假定垄断者利润更高的价格去重新夺回;·来自其他业内人士的证据,比如互补品的卖主;·法律或规章制度;·在产出市场上客户所面临的下游竞争的影响。当得到必要数据后,当局也会考虑一个“重要损失分析”来评估这些数据在多大程度上支持从上面证据中得到推论。重要损失分析研究了在候选人市场一种或多种产品的临时性小幅度的涨价是否会提高或降低假设垄断者的利润。这项“breakeven”分析不同于假设垄断者在4.1.1章节所要求的利润最大化分析,然而并购的双方有时也会向当局提交这种类型的分析。一种商品价格上升,在这种更高价格下的销售额会提高利润,这种利润会根据消费者在候选人市场上用其他产品替代这种产品的程度来抵消这项“重要损失”被定义为使利润不变的单位销售额损失的数量。“预期损失”被定义为由于价格的上升而使假设的专利者预见到会发生损失的每单位销售额损失的数量。如果这项预期损失小于重要损失,那么价格上升就会提高假设专利者的利润。当局考虑了所有的在上文评估预期损失时提到的消费者替代的证据,当局要求对预期损失的评估要与这种证据相一致,包括在候选人市场上用来计算重要损失的预期并购边际商品。除非公司在忙于协调关系(见第七节),要不然高的预期并购边际一般会指出公司的每种产品它们各自面对的对价格不是高度敏感的需求。尽管边际在假设专利者测试中非常重要,但是高的边际并不是反托拉斯自身所关注的。较高的预期并购边际就是这样来指出较小的预期损失和较小的重要损失。预期并购边际越高,那么候选人市场所需要的来满足假定的垄断者测试的取回的比例就越小。37 即使用来证明假定的垄断者测试的定量的证据没有得到,这种测试的概念性框架也提供了一种有用的用来搜集和分析与消费者替代和市场定义有关的证据的方法论的工具。考虑到可得到的证据,牢记市场定义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决定是否兼并会实质上减弱竞争,那么当局追求假定的垄断者测试在某种程度上是可能的。4.1.4目标消费者下的产品市场定义如果一个假设的专利者能够有利地为价格上升定义一组目标消费者,那么当局就可以区分以周围目标消费者定义的相关市场,假设的专利者会有利地和各自地在这些目标消费者强加上一个微小的价格变动。这些服务目标消费者的市场也被称为价格歧视市场。实际上,当局只是把存在对一组目标消费者有负面竞争影响的现实可能性的市场定义为价格歧视市场。例11:玻璃容器有很多用途。对于玻璃容器价格的上升,有些使用者会用塑料的或者金属的容器作为实质性替代,但是婴儿食品生产商就不会。如果假设专利者分别收取不同的价格和限制套利,那么婴儿食品生产商就容易受到玻璃容器价格上升的影响。当局可以把用玻璃容器包装婴儿食品的市场定义一个明确的市场。当不同价格是单独的协议达成的,而且供给者拥有那些允许假设专利者去区分有可能为相关产品出更高价格的消费者信息时,当局也总是以这些目标消费者考虑市场。如果价格是和每个消费者单独谈判达成的,假定的垄断者测试会暗示相关市场是与单个消费者一样的狭小(6.2节关于讨价还价和拍卖也可以看到)。然而,当局经常为目标消费者组群来定义市场,例如,用消费者的特征,而不是用单个的消费者。通过这样做,当局能够以合计了的对预测并购对竞争的影响更有利的市场份额为基础。4.2地理市场界定如果地理限制了一些消费者替换某些商品的意愿和能力,或者是限制了一些供应商服务某些消费者的意愿和能力,那么受兼并影响的竞争领域可能从地理上被界定。供应商和消费者区域都可能影响这种地理市场的界定。当局在本节中提供的从地理范围上界定相关市场的市场界定原则与4.1章节中以产品范围界定相关市场的原则相同。地理市场的范围大小通常取决于交通成本大小。其他因素如语言、制度、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风俗习惯、名誉和服务有效性都可能阻碍长距离或国际间的贸易。外国厂商的竞争力可以利用多种汇率进行评估,尤其是如果汇率在过去近期出现波动。正如接下来的4.2.137 章节中所阐明的那样,当局通常基于供应商区域界定地理市场,而不考虑基于消费者区域的价格歧视。值得注意的是,在其他情况中如果基于消费者区域的价格歧视是可行的及转移价格在行业中被普遍运用,如下面的4.2.2节所阐明的那样,当局可能根据消费者区域界定地理市场。4.2.1基于供应商区域的地理市场基于供应商区域的地理市场包括销售的区域。当消费者在供应商区域获取商品和服务时,这种类型的地理市场常被应用。该市场中的竞争者是指在该区域内拥有相关产品、销售额或服务设施的厂商。一些从这些厂商购买产品的消费者可能处于地理市场的范围之外。假设垄断者测试要求一个假设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厂商,该厂商是本区域内相关产品现在或将来唯一的生产者,并将在至少一个区域内造成至少一个SSNIP(很小但很重要且非暂时性的涨价),包括正在实施兼并的厂商一方的至少一个区域。在该测试中,其他地区生产的所有商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即使是对单一的产品而言,单个厂商可能在多个不同的地理市场经营。例12:兼并双方在X城市都拥有制造工厂。相关产品的运费昂贵并且厂商为抢占其区域内的市场份额而为自己的产品定价。竞争对手在Y城市中的工厂距离较远。假设垄断厂商A控制着X城市的所有工厂,可以在这些工厂中进行一个有利可图的SSNIP。因为来自较远距离的工厂的供给需要昂贵的运费,因此这些的厂商竞争将不能避免价格的增长。相关的地理市场被界定在X城市中围绕这些工厂的范围内。当地理市场根据供应商区域被界定时,位于该地理市场中的供应商销售就被包括在内,而不考虑购买产品的消费者的区域。·考虑到在附属地理市场中相关产品涨价后消费者的可能反应,当局考虑任何合理有效的和可信赖的证据,包括:·作为对价格或其他关系和条件的相对变化的反应,消费者过去是如何在不同的地理区域内转移购买的;·运输产品的成本和困难程度(或者是一个消费者为到达销售区域的成本和困难程度),与产品价格的关联程度;·是否供应商需要一个接近消费者的场所去提供服务或供给;·关于销售商是否能根据消费者对价格或其他竞争变量的相对变化作出反应,从而转变地理区域的预期而作出商业决定的证据;37 ·从附属地理市场的供应商转移到附属地理市场以外的供应商所需要的成本和时间延误;以及·消费者在产出市场所面临的下游竞争的影响。4.2.2基于消费者区域的地理市场当假定垄断者可以基于消费者区域实施价格歧视,当局可能根据目标消费者的区域界定地理市场对于在多个区域内运作的消费者,只有那些在目标区域内的消费者区域才被包括在该市场中。。当供应商向消费者区域提供他们的产品和服务时,这种类型的地理市场经常被应用。这种类型的地理市场包括了销售进行的区域。该市场中的竞争者是在特定区域向消费者进行销售的厂商。一些向相关市场销售的供应商可能位于地理市场范围之外。假定垄断者测试要求一个假定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厂商,这个厂商是该区域内现在或是将来唯一一家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产品的销售商,它将对本区域内的一些消费者施加至少一个SSNIP。如果价格的增长将不能被远离相关产品的替代品或是厂商的套利行为所抵消,该区域将形成相关的地理市场,本区域的消费者将到本区域以外的地方去购买相关产品。在该测试中,在区域外销售给所有消费者的的产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例13:消费者依赖于当地的销售和供给。供应商在许多地区拥有销售和服务业务并且可以根据消费者区域进行价格歧视。地理市场可以围绕消费者区域被界定。例14:每一个兼并厂商都拥有一个生产工厂并且向X和Y城市的消费者提供相关的产品。相关产品有高昂的运输成本。正实施兼并的厂商的工厂比竞争对手的工厂离X城市更近但离Y城市远许多。这种事实类型表明即使城市Y的消费者没有受到兼并带来的损害,城市X的消费者也可能受到损害。至于原因,是由于当局考虑围绕X城市的消费者定义的相关地理市场。即使围绕兼并厂商的工厂的区域不能形成一个基于销售商区域的相关地理市场,这样的一个市场也可以被界定,因为在这个地区内控制所有工厂的假定垄断者将会发现由于在Y城市中丢失的消费者销售份额,强加给它所有消费者的SSNIP是无利可图的。37 当基于消费者区域的地理市场被界定,对消费者进行的销售被包括在内,而不考虑销售产品的供应商区域。例15:美国的消费者必须使用被美国法规认可的产品。外国消费者使用未被美国法规认可的产品。相关的产品市场由美国法规认可的产品组成。地理市场围绕美国的消费者被界定。任何由外国供应商对美国消费者进行的销售都包括在该市场中,即使位于美国市场之外,这些外国供应商也是美国市场的参与者。5.市场参与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当局通常考虑将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测量作为他们评估竞争影响的一部分。当局结合其他合理有效和可信赖的证据,评估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以达到最终的目的即决定一个兼并是否会根本性的减少竞争。市场份额可以直接反应出厂商的竞争动机。例如,如果为了获得新的消费者的降价也被运用到一个厂商现有的消费者身上,一个拥有大市场份额的厂商会比拥有小市场份额的厂商更不情愿去实施降价。同样的,即使一个较小竞争者实施降价,拥有大市场份额的厂商可能也感觉不到降价的压力。市场份额也反应厂商的能力。例如,一个拥有大市场份额的厂商能比拥有小市场份额的厂商以绝对大的数量快速地扩大产量,大市场份额往往表明低成本、更吸引人的产品或者是两者兼顾。5.1市场参与者目前在相关市场获得收益的所有厂商都被认为是市场参与者。垂直并购的厂商也被包括在这一范围中,他们的业务准确地反应了他们的竞争力。现在不能在相关市场获得收入但是承诺在不久的将来进入该市场的厂商,也被认为是市场参与者。不是相关市场当前的生产商,但是在SSNIP测试中很有可能对直接的竞争影响作出快速的供应反应,而没有引起显著沉没成本的厂商,也被认为是市场参与者。这些厂商被称为“快速进入者”。沉没成本是相关市场以外不能收回的进入或退出成本。进入对反竞争影响产生更慢的反应,或者需要厂商产生显著的沉没成本,这将在第九章中被考虑。生产相关产品但是不在相关地理市场出售的厂商可能是很快的进入者。同样的,如果靠近地理市场,这样的厂商最有可能成为快速的进入者。37 例16:农场A在城市X和城市Y中间种植番茄。现在,它将番茄运到城市X去销售因为那里的价格高2%。以前它作为对微小价格变动的反应是改变其货物运输的目的地。农场A将有可能成为城市Y的番茄市场的快速进入参与者。例17:农场B多次投标以便能向学校地区S提供牛奶,而且实际上向一些临近地区的学校提供牛奶。它从来没有在S学校地区赢得投标,但是以很好的质量服务那个地区并且经常几乎要赢得投标。农场B将被作为是在S学校地区向学校提供牛奶的市场的快速进入者。更一般的,如果相关市场围绕目标消费者被界定,生产相关产品但是不向那些目标消费者出售的厂商如果能够容易地和迅速地开始向目标消费者进行销售,则可能是快速进入者。厂商明确地占有向相关市场快速供给的必要资产也可能是快速进入者。在相关地同质产品的市场中,供应商的竞争能力主要依赖于它的成本和产量,而不是如经验或在相关市场的名誉等其他因素,拥有高效率闲置生产能力或是拥有随时有效的“突然转向”能力的生产商可能是快速进入者,这种“突然转向”的能力目前被应用于邻近市场,是可以容易的和有利地转移以服务相关市场的能力。如果这种提供次要替代物的类型在销售一组产品中的一种或是多种产品的厂商中几乎是普遍的,当局可能使用对这些商品市场的总体描述来作为一种方便的方法。然而,闲置的产能可能是无效率的,并且运用在临近市场的产能可能是无效的,所以一个厂商仅对闲置和突然转向生产能力的占有是不可能使该厂商成为快速进入者的。5.2市场份额当局通常根据可获得的数据来计算目前在相关市场中生产产品的所有厂商的市场份额。当局也计算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市场份额,如果这样做可以如实地反应他们的竞争力。37 市场集中度和市场份额的数据通常以历史证据为依据。然而,最近的或是正在进行的市场条件变化可能表明某一个厂商现有的市场份额要么低估,要么高估了该厂商未来的竞争力。当局在计算和解释市场份额数据时,将考虑近期或是正在进行的市场条件变化所产生的合理、可预期的影响。例如,如果把一种对长期竞争力十分重要的新技术提供给除了某公司之外的市场上所有其他企业,那么当局很可能从该公司的历史市场份额中推断出它夸大了自身的未来竞争意义。当做的合理时,当局可能运用历史市场份额来预测未来。当局根据厂商在相关市场中关于未来竞争力的有效的最佳指标来测量市场份额。这个指标可能依据正在被考虑的竞争力影响类型和数据的有效性。通常情况下,当局使用年度数据,但是由于单个企业的交易是巨大且不经常的的,所以年度数据可能不具有代表性,当局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计算市场份额。在大部分情况下,当局根据其在相关市场中真实的或是预计的收益来估计每个厂商的市场份额。在相关市场中的收益往往是对消费者吸引力的最好的测量指标,因为他们反应了厂商克服所有必要的障碍,去提供能吸引消费者的有条款和条件的产品的能力。在一些情况中,单位低价格产品能够代替单位较高价格产品,此时单位销售额比收益能更好地测量竞争力。例如,一个新的但是不贵的产品即使它只能赚取相对少的收益,但是如果它可以大幅度地消弱旧的并且高价格的产品销量,那么该种产品可能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在一些情况中,面临转换成本或是仅需偶尔地重新估计供应商的情况,消费者往往签订长期合同,此时从最近获得地消费者那里赚取的收益比总体收益能更好地反应供应商的竞争力。在生产同质产品的市场中,一家厂商的竞争力可能主要来源于它在相关市场中快速扩大产量的能力和动机,以作为对该市场中价格上升或其他厂商降低产量的反应。因此,如果一家厂商的有效服务相关市场的能力是足够有效率的,从而能够产生有利扩展的,那么该厂商的竞争力有可能依靠这种能力的水平。在这样的市场中,生产能力或储备能力可能比收益更好地反应了供应商未来的竞争力,当局可能利用这些指标来计算市场份额。不是现在生产者的市场参与者,只有在他们合理媲美现有生产者的竞争力测量指标可以获得的情况下,才可能被指派积极的市场份额。当根据厂商易得的有效产能估计市场份额时,当局不会包括承诺的产能或是在相关市场以外雇佣工人是如此有利或如此高成本以至于不能被用来作为相关市场中对SSNIP作出反应的产能。例18:在美国,地理市场是围绕消费者界定的。X厂商在美国之外生产相关产品,并且它的大部分销售额都是针对美国以外的消费者。在大多数情况下,X厂商的市场份额将根据它在美国的销售额而不是全部的销售额或全部产能界定。然而,如果相关产品是同质的,并且X厂商能够快速并且在不产生大量沉没成本的情况下,向美国消费者明显的扩大销售量以作为对SSNIP的回应,当局可能根据厂商X容易获得的服务美国消费者的有效产能来界定其市场份额。37 当当局界定服务目标消费者的市场时,这些相同的原则就被用来测量市场份额,因为他们适用于这些消费者。在大部分情况下,每个厂商的市场份额都是根据它从目标消费者那里获得的实际或预期收益界定的。然而当局可能转而使用来自更广泛的消费者群体的收益来估计市场份额,如果这样做可以更精确的反应出相关市场不同供应商的竞争力。当更好的数据因此可以获得时,从更广泛的消费群体获得的收益也可能被使用。5.3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通常是测度兼并可能产生的竞争影响的一个有效的指标。在评价市场集中度时,当局将考虑兼并后的市场集中度水平和由兼并引起的集中度变化。市场份额可能不能充分的反映市场中厂商的竞争力或是兼并的影响。他们将与其他关于竞争力影响的证据一起被运用。这种运用在第六章和第七章被说明。在分析现有厂商与近期的或是潜在的进入者之间的兼并时,已经达到了这样一种程度,当局使用集中度变化和预期的市场份额来评价竞争力影响。现有厂商和潜在进入者之间的兼并能够显著的增加市场集中度。由于这样的兼并所引起的竞争力的减弱更有可能是显著的,现有厂商的市场份额越大,潜在进入者的竞争力越强,和其他情况比起来这种潜在进入者所产生的竞争力威胁越大。当市场份额随时间趋于稳定,尤其是面对历史上相对价格和成本的变化时,当局赋予市场集中度更大的权重。如果一个厂商在即使相对于它的竞争对手提高价格的情况下仍限制自己的市场份额,那么这个厂商已经面临限制性竞争约束,该约束使得在如果该厂商的一个重要的竞争对手由于兼并而被消弱,则剩余的竞争对手将取代其失去的竞争的可能性很小。相比之下,当市场份额由于竞争商品的改变而引起短时间内的市场份额大幅度变化,即使一个高集中度的市场也可能具有很高的竞争性。然而,如果兼并企业中的一方的竞争很大程度地导致了这些波动,可能是由于它表现的不合常规,当局将考虑该厂商通过与其主要竞争对手合并的兼并是否将增强市场控制力。当局可能运用市场中较大竞争者的数量来估计市场集中度。当较大竞争者和较小的竞争对手之间的市场份额存在差距或是测算相关市场中的收益是困难的时,这种测量方法是最有效的。当局也可能考虑将兼并厂商的综合市场占有率作为一种指标,该指标指这样一种程度,即市场中的其他厂商可能不能随时准备替代兼并厂商由于兼并所损失的竞争力。37 当局经常运用HHI指数计算市场集中度。HHI指数是通过对单个厂商市场份额的平方求和计算得出的例如,由占市场份额30%、30%、20%、20%的四家企业组成的市场HHI指数为2600。(302+302+202+202=2600)。HHI指数由10000(在完全垄断案例中)变动到接近于0的数值。虽然在计算中包括所有企业是可行的,缺少小企业的信息并不是关键,因为这些企业对HHI指数的影响并不明显。,这样对较大的市场份额合理地赋予了较大的权重。当运用HHI指数时,当局将考虑兼并后的HHI系数水平和由兼并引起的HHI指数的增加。HHI指数的增加相当于兼并厂商两倍的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增加。例如,拥有5%市场份额和拥有10%市场份额的厂商兼并将会增加HHI指数100点(5×10×2=100)根据经验,当局一般将市场划分为三种类型:·低集中度市场:HHI指数低于1500·适度集中度市场:HHI指数在1500和2500之间·高集中度市场:HHI指数高于2500·当局使用以下一般标准界定相关市场:·集中度的微小变化:使HHI指数的增加低于100点的兼并不可能产生不良竞争影响,通常不要求进一步的分析。·低集中度市场:在低集中度市场中的兼并不可能产生不良竞争的影响,通常不要求进一步的分析。·适度集中度市场:涉及HHI指数增加高于100点的适度集中市场中的兼并,潜在地增加了显著的竞争问题,通常要保证对其进行监督。·高集中度市场:高集中度市场中涉及HHI指数在100点和200点之间增加的兼并,将潜在地增加显著的竞争问题,通常要保证对其进行监督。高集中度市场中涉及HHI指数增加超过200点的兼并将被假定可能增加市场支配力。该种假设将能够被表明兼并不会增加市场支配力的有力证据所驳回。37 尽管高水平的集中度将增加竞争问题,但是这些规则的目的不是为了提供一个将有利于竞争的兼并与不利于竞争的兼并隔离开来的刚性标准。而是提供了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对于一些兼并而言,可以识别出其不会增加竞争问题,而对另外一些兼并而言,在检验是否其他的竞争因素会巩固、加强或抵消所增加的集中度带来的潜在伤害的影响中,这种方法尤其重要。兼并后的HHI指数和HHI指数增加的越高,潜在的竞争问题越大,当局就越有可能要求额外的信息去进行分析。6.单边效应由于并购而消除两家公司间的竞争可能会造成竞争实质性的减弱。这样的单边效应在一个并购成为垄断的相关市场中最为明显,但绝不仅限制于那种案例。由于并购产生的可以认知的效率是否可能降低或者消除有害的单边效应,详见第十章。本章将讨论单边效应几种常见类型。章节6.1讨论在差异化产品市场的单边价格效应。章节6.2讨论在买卖双方协商定价或者拍卖定价市场中的单边效应。章节6.3讨论在相对同质产品市场中产出或产能减少的单边效应。章节6.4讨论由于创新的减少或者产品多样性的降低而产生的单边效应。这些效应并没有详尽讨论所有可能的单边效应,例如,排他性单边效应也可能会产生。一项并购可能导致在不同的竞争维度下产生不同的单边效应。例如,一项并购可能导致短期内价格上涨,但是长期中考虑到创新,价格却没有上涨。这可能是由因为竞争会提供充分的创新竞争,也可能因为并购会产生可认知的研发效率。详见第十章。6.1差异化产品定价在差异化产品行业,有些产品是非常接近的替代品并且相互竞争激烈,而其他产品替代性较弱并且竞争也不激烈。例如,一个高点产品可能与另一个高端产品竞争更加直接而不是任何一个低端产品。销售差异化产品企业间的合并可能会降低竞争,其可以通过单方面的将并购企业一个或者全部产品的价格提升至高于并购前的水平来获利。由于价格上涨导致的销售损失将会转移至并购的合作伙伴那里,同时依据产品的相对利润,即使在并购前并没有盈利,通过并购找准销售损失使价格增加也会增加盈利。37 并购双方所售产品间直接竞争程度对单边价格效应评估极其重要。单边价格效应越强,越多的并购企业所售产品买方将考虑其他合并公司作为他们的次要选择。竞争执法机构利用任何合法获得的、可靠的信息来评估合并企业所售产品的直接竞争程度,包括文献和言词证据、输赢报告和折扣批准程序证据、客户交换模式和顾客服务调查。这些证据类型常常与同假定垄断测试有关的客户证据类型在本质上相重叠。详见4.1.1并购后,企业之前所售产品单方面价格大幅提升要求大量消费者将购买力从其他并购企业那里转移过来。然而,除非并购前的利润在价格和边际成本很低,那么重要部分不需要达到大多数。因此,价格变动会引起边际成本度量的产出变动。虽然更多的销量会转移至没有并购的企业那里,但是并购可能会对某特定产品产生重大的单边效应。例子19:在例子5中,考虑到其他公司的产品样本和价格,控制产品A和产品B的合并实体涨价10%。在那个例子中,当产品A单独涨价不与产品B同步时,产品A的销售损失三分之一。进一步的分析需要考虑重新定位、进入许可、效率。在某些情况下,竞争执法机构可能会通过估计从第一种产品到第二种产品的转移率来量化两个不同并购企业产品的直接竞争程度。转移率是由于价格上升单位销量从第一种产品转移至第二种产品损失的部分。不同并购企业所售产品间的转移率在评估单边价格效应是非常有用。一般转移率较高,则单边价格效应较强。合并企业与非合并企业产品间的转移率最多具有次要预测价值。当一项并购使并购实体产生提高价格的动机使其产品销量从并购的一方转移至另一方时,这种行为会增加后者产品的利润,此时有害的单边价格效应可能会出现。假定考虑其他的产品和价格,其利润的增加等于并购企业销量转移至这些产品上的价值。销量转移至某产品上的价值等于转移的数量乘以该产品价格与边际成本的差额。在某些情况下,通过获得有效的信息竞争执法机构评估转移销量的价值,其可以作为合并中第一种产品的涨价压力指标。基于转移的销售价值,单边价格效应的诊断并不需要依靠市场界定或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计算。如果转移的销量价值比例很小,那么就不会产生大的单边价格效应11由于此原因,转移销量价值按照价格上涨导致的单位销量所减少的收益来度量。损失的收益等于产量的减少值乘以产品价格。。若可获得有效的数据,竞争执法机构可以构造经济模型以量化由于并购引起的单边价格效应。这些模型常常包括非并购企业的独立价格反应,也能体现出合并特有的效率。这些并购模拟方法不需要依靠市场的定义。竞争执法机构并没有将并购模拟作为决定性的证据,他们更多的注重并购模拟是否能持续的预测价格实质性的上涨而不是模型一次精确的预测。37 如果非并购企业提供与并购企业非常近似的替代品,那么并购不可能产生单方面价格实质性的上涨。在某些情况下,非并购企业可能会重新配置他们的产品以提供与并购企业类似的替代品。重新配置是个供给反应,其评估类似于进入,要考虑及时性、可能性和充分性。详见第九章。竞争执法机构会考虑产品重新配置是否有能力阻止或消除由于差异化产品并购产生的显著反竞争单边效应。6.2议价和拍卖在很多行业中,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和其他贸易条款,尤其是涉及到中间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在这个过程中,买方通常与超过一家的卖方进行谈判,这可能引起卖方彼此对抗。一些高级结构化形式的竞争被称为拍卖。虽然纯粹的拍卖有时被用于政府采购和其他地方,但是谈判常常是拍卖与一对一的谈判的综合。两家竞争性卖方的合并能够阻止买方在谈判中造成的彼此对抗。这本身可以比企业单独提供产品会显著提高并购实体的能力和动机,来得到一更有利的结果。竞争执法机构用类似的方法来分析这种类型的单边效应在章节6.1进行阐述。这些情况下,反竞争的单边效应与其他卖方赢得了业务、并购一方只能成为次要选择发生的频率或概率成比例。这些效应越强,位于次要选择的并购企业可能比其他的供给方具有更大的优势来满足顾客的需求。这些效应越强,并购前的标价越是有利可图。这些反竞争的单边效应机制及其可能特征依据议价能力、拍卖形式、卖方成本和买方偏好信息的差异而不同。例如,当并购卖方知道他们要服务的最佳和次优的买方时,任何反竞争单边效应倾向于针对这些目标客户。当卖方获得信息不充分时,这些效应倾向于波及更大范围内的买方。6.3同质产品的产能和产量非差异化产品市场中,竞争执法机构可能会评估是否并购企业限制产量或者提高市场价格会造成单方面盈利。并购前就可获得的产能或者消除现有的生产能力会使一个并购企业产能闲置。为了提高前市场价格,一个企业也可能会将产能的使用从一个相关市场转移至另一市场。这些产出抑制模式的竞争分析可能会有所不同。在以下五种情况下,单边产出抑制策略可能会更有利可图:(1)并购后企业的市场份额相对较高;(2)并购后的企业销量不受产出抑制影响的产出份额相对较低;(3)受抑制产量的利润相对较低;(4)竞争对手的供给反应相对较小;(5)市场需求弹性较低。37 一项并购可能造成价格上涨使并购企业获得更大的销量,也可能会由于价格上涨而扩大产出以消除竞争对手。例20:A、B两公司均生产工业产品并且提出合并。这种商品的需求价格缺乏弹性。A公司为市场领导者。B公司的产量很高,但是由于其运营成本高,所以生产利润很低。其他的供应商运营非常接近其产能。高成本运营的并购企业会降低产出,或许降低一些产能,这会导致剩余产量的价格上涨。尽管并购的公司会将一些产量从高成本转向低成本工厂,但是这种并购危害消费者。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市场销售份额大的企业和一个拥有足够产能来满足市场需求的企业间的并购可以使产量抑制策略有利可图当拥有过剩的产能的被收购企业干扰到有效的协同作用时,这样的并购也可能引起反向协同效应。。如果具有过剩产能的企业只有一个相对小的市场份额,或者企业的生产能力能够扩大,从而使价格上涨,这种情况就可能发生。拥有较大市场份额的企业就不会使产量抑制策略有利可图。6.4创新及产品多样性竞争促使企业创新。通过鼓励并购企业限制其创新使其低于并购前的水平,竞争执法机构会考虑一项并购是否可能会减少创新竞争。创新锐减以不同的形式减少现有产品发展或者降低产品向新产品的创新发展。第一个影响是,如果至少有一家并购企业致力于开发新产品,那么该企业可能从其他并购企业那里获得巨大的收益。第二,如果至少一家并购企业有能力在未来开发新产品,那么该企业在长期可能从其他并购企业那里获得巨大的收益。因此竞争执法机构会通过结合一小部分与具有很强生产能力的公司在某一特定方向的创新来考虑一项并购是否会削弱创新竞争。竞争执法机构通过并购企业从其他企业那里获得的销量来评估成功的创新程度和并购后的未来创新程度。通过结合一些不能联合或者一些其他并购特有的原因的互补能力,竞争执法机构也会考虑一项并购是否根本不会产生创新。详见第十章。37 竞争执法机构也要考虑一项并购是否能使并购企业有动机停止提供并购各方所售的相关产品。并购降低产品多样性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反竞争的。当多样化给消费者带来的价值较低时,并购能够导致有效的强化产品。在其他情况下,通过鼓励并购企业重新配置使其产品与其他产品不同,并购可能会增加产品多样化。如果消费者非常偏好于一种产品,并购企业停止销售这种产品所带来的价格和质量的影响会给消费者造成危害。如果有证据显示这种影响,竞争执法机构会考量并购引起的产品多样化降低是否主要是由竞争动机的损失造成的。由于并购造成产品减少的反竞争性激励越强,从并购伙伴所售产品那里获得的利润份额越大。并购能够在本质上减少在所有权一致情况下两种替代品间的竞争。若其中一种产品从市场消除,那么并购通常会导致剩余产品的价格上涨。但这并不是反竞争影响的必要条件。例21:A公司以中等价位出售一种高端产品。B公司以低价位出售一种中档产品,而它的消费群体对价格更为敏感。另外,还有几家公司出售某些低端产品。A和B两个公司在相关市场中占有很大市场份额。A想收购B,进而买断其产品线,而且希望可以留住B的大部分客户。A公司发现,并购之后,若提高其高端产品的价格可能不会取得更大收益,原因在于,这样做的话就很难继续维系和B公司价格敏感顾客群的关系。于是分析机构会得出结论:B公司产品的召回是由竞争的缺失造成的,这样也会伤害消费者利益。7.协同效应并购可能减少竞争,通过在相关的市场上授权或鼓励企业间并购后的协同作用,而这些做法将损害顾客。协同作用涉及多个公司的行为,只要每个公司都能适应其他公司的反应,那么协同作用将对每个公司都是有益的。公司可以通过削弱从竞争对手中赢得业务的行动的程度的方式去向顾客提供更好的服务,而这些反应使得公司这样的动机变得迟钝。通过这样行动会减缓顾客被竞争对手抢去的担忧,他们会增强企业提高价格的动机。37 协同作用包括一系列的行为。协同作用涉及共同协议的的明确谈判,而这些共同协议是关于公司如何竞争或避免竞争的。这样的行为典型地违反了反垄断法。协同作用也涉及一些其他类似的共同协议,而那些共同协议不是通过明确谈判产生的,而是通过对损坏协同作用的背离行为的侦查和惩罚去实施的。协同作用另外涉及到并不依照先前协议的类似的协调行动。类似的协调行为包括的情况有:每个竞争者对其他竞争者的竞争行为的反应都是理性的,既不是为了报复或是威慑,也不是想要维持双方共同议定的市场结果,而是增加涨价的勇气和减弱以降价或提高更好的商品的方式去竞争的动机。协同作用必须包括这些行动,否则将受到反垄断法的谴责。竞争对手公司从事于协调行为的能力取决于竞争对手对价格变化或者说其他竞争手段反应的力度和预测能力。在某些情况下,并购导致的市场集中足够去加强这种反应或者使得市场中的多个企业能够自信的预测,进而影响到市场中多个公司的竞争动机,而不仅仅是那些并购的公司。7.1并购的协同作用的影响竞争执法机构会检查并购是否有可能改变市场参与者互相影响的方式,是否实质上引起更多的协同作用。竞争执法机构力图确定并购如何通过增强协同作用的强度、程度和可能性去显著地减弱竞争动机。然而各种形式的协同以及兼并引起的不利影响并不容易量化和详细论证。因此,竞争执法机构通过对市场集中度的测量(参考弟5章节)连同市场是否易受协同行为的影响的评估的方式来评价协同效应的风险。参考章节7.2.当离散的市场不大可能受到协同行为的侵害时,章节7.2的分析就应用于中等或高度集中的市场。依照克莱顿法案的起初标准,即时没有明确的证据精确地表明协同作用是如何发生的,竞争执法机构可能质疑兼并通过协同效应对它们的判决造成了真实的损害危险。如果以下的三种条件同时满足,竞争执法机构有可能质疑一项兼并:并购将明显地增强市场集中度并导致一个中等的或高度集中的市场的产生;市场显示出受到协同行为损害的迹象:竞争执法机构拥有一套可靠的标准,依靠这套标准可以做出兼并使得市场更脆弱的结论。消除市场中易受到协同行为侵害的公司的兼并行为,很可能引起不利的协同效应。7.2市场易受串谋影响的证据如果占有很大相关市场份额的企业曾经有参与公开串谋的企图,并且市场竞争条件并没有因此而发生巨大改变,那么反垄断监管机构就会认为市场条件有利于企业间的串谋行为。如果串谋发生时,其他市场表现出和相关市场相同的显著特征,那么,曾经发生在另外一个地域市场的公开串谋行为将会具有相同的影响。相关市场曾经的失败串谋尝试表明,串谋很难在兼并前成功,但是阻止进行串谋的尝试会更难,而且兼并可能会增加串谋成功的可能性。如果串谋发生时,其他市场具有和相关市场相同的显著特征,发生在另外一个产品市场的过去的串谋或者试图的串谋也应该被特别重视。37 如果每一家具有重要竞争影响的企业的重大竞争举措可以迅速且明了的被对手观察到的话,市场通常会更容易受到串谋行为的损害。这种情况更容易发生在提供给顾客的协议是相对透明的时候。对相关同质产品而言,价格的透明度会更高。即使交易协议是不透明的,有关服务特定顾客的企业特征的透明会通过诸如顾客或者地域分配而产生串谋行为。供应商对相互价格或顾客的定期检测可以表明提供给顾客的协议是相对透明的。如果一家企业通过吸引竞争对手顾客的方式而获得的未来竞争报酬会因竞争对手的可能反应而显著减少的话,市场通常更容易受到串谋行为的损害。企业预期竞争对手的反应越迅速越强烈,这种情况就越可能发生。企业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预期竞争对手会有激烈反应:只有几家大的竞争对手;相关市场的产品是同质的;顾客可以相对容易的改变供应商,或者供应商动用适应竞争条款。在下面的情况下,不论对手的反应如何,企业很可能不会实行竞争措施:销售额是通过小额、经常性的而不是偶尔的大的长期合同获得;会有相对较少的消费者在竞争对手做出反应前转向自己。如果企业当前几乎没有任何风险,那么企业很可能不会因忌惮对手的反应而停止竞争性举措。例如,占有很小市场份额的企业可以进行迅速显著的扩张,既不受产量的限制也不受消费者不愿改变供应商或者不愿把业务委托给一家小的供应商的限制,这类企业不可能因忌惮对手反应而停止竞争性举措。如果相关市场是通过跨越式的技术革新竞争,因此竞争对手不能丝毫影响产生于成功的进行技术革新的收益,那么,无论对手的反应如何,企业也不太可能停止实行竞争措施。如果一家企业在竞争对手以提高价格的方式回应其提高价格的行为后,企业只丢失相对较少的消费者,那么,市场会更容易受到串谋行为的损害。类似的,如果一家企业在竞争对手以相同的方式回应其首先降低价格或者增加供给的行为后,企业只从竞争对手那里吸引过来相对很少的消费者,那么,市场更容易受到串谋行为的损害。反垄断监管机构认为,如果参与者从成功的串谋行为中获利越多,串谋行为就越可能发生。市场需求弹性越小,串谋行为通常更有利可图。37 即使并非相关市场中的所有企业都参与串谋行为,串谋行为也会伤害消费者利益。但是,如果市场中的大部分企业都参与了这种串谋行为,就会对消费者造成巨大的伤害。伤害程度的大小取决于相关市场中的被串谋行为严重消弱竞争动机企业的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越大,市场需求弹性越小。如果企业可以迅速扩大在相关市场的销售,这些占有很小市场份额并且几乎不受串谋行为影响的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存在可以消弱市场集中度。买方特征和采购流程的性质可影响串谋。例如,即便预期竞争对手会强烈反应,卖方也会具有为一份大合约而积极进行投标的动机。如果实际上可以赢得这些大合约,占有很小市场份额的卖方会尤其这样做。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大的买方能够策略性的通过选择参与竞标几个大合约而不是很多的小合约和通过使其采购决策对供应商不透明而消弱串谋行为,至少当这种策略适合买方需要时,买方会这么做。8.强大的买家强大买家往往能够和他们的供应商协商优惠条件。这些条件可能反映在这些买家的服务成本较低,但是也能够反应有利于他们的价格歧视。反垄断监管机构考虑了强大买家可能会限制合并各方提高价格的可能性。例如,如果强大买方具有能力和动机进行后向并购或者支持进入,或者如果强大买方的行为或存在削弱了串谋效应,强大买方限制调高价格的情况就会发生。但是,反垄断监管机构并不认为强大买方的存在只是减弱了产生于兼并的不利竞争效应。即使可以通过协商得到优惠条款的买方也可能会受到增加的市场势力的伤害。当局研究了强大买方可以进行的选择以及这些选择会因为兼并而怎样改变。一般来说,减少了一个供应商(这个供应商的存在可以显著增加买方的谈判筹码)的兼并将会伤害到那个买方。例22:消费者C在兼并前一直能够在谈判中通过威胁将其大额采购量从一家兼并企业转向另外一家而获得比其他消费者更低的价格,没有其他供应商能够符合消费者C对采购量和可靠性的要求。这项兼并很有可能伤害消费者C。在这种情况下,当局会认同这样一种包含消费者C和其他类似消费者的市场里的价格歧视。这项兼并威胁到结束曾经对这些消费者有利的价格歧视。此外,即使一些强大买方可以保护他们自己,当局也会考虑市场势力是否会被用到其他买方身上。例23:在例22中,如果兼并前消费者C通过可信的威胁供应自己的需求或者支持新进入者获得较低的价格,消费者C可能不会受到伤害。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其他消费者仍然可能会受到伤害。37 9.进入第六章和第七章对竞争效应的分析集中于相关市场的当前参与者。上述分析也可以包括一些进入者的情况。作为对价格微小但意义重大增长的回应,能够迅速且容易的进入市场的企业是市场参与者,并且可以被分配一些市场份额。详见第五章第一节和第二节。兼并前决定进入市场的企业亦将被看做市场参与者。详见第五章第一节。这一章关注进入或者被包括在兼并中的先前存在的进入计划的调整。作为对竞争效应完整评估的一部分,反垄断监管机构把进入者考虑到相关市场中。仅当进入将会阻止或者抵消任何对竞争效应的担忧以使兼并不会显著伤害到消费者时,进入相关市场的可能将会缓解对不利竞争效应的担忧。当局考虑研究了进入相关市场的实际历史,并且相当看重这个证据。面对相关市场的产品边际收益非暂时性增长时,成功有效进入的例子的缺乏表明成功的进入是缓慢或者困难的。现有企业的市场价值远远超过他们有形资产的替代成本可能表明这些企业拥有很宝贵的有形资产,进入者很难复制这些有形资产,或者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复制这些有形资产。如果进入市场如此简单以至于兼并企业和其市场中的剩余竞争对手不能通过单方面的或者联合提高价格而获利,那么兼并就不会增加市场势力,和兼并没有发生时相比,也不会减少竞争。在上述情况下,兼并不可能加强市场势力。如果进入是及时的、可能的,并且在大小、特征和范围上充分大到足以消除或者抵消对竞争效应的担忧,那么,进入就会非常简单。反垄断监管机构研究了进入者可能会实际产生的进入效应的及时性、可能性以及充分性。进入效应按企业在市场中生产和销售所必须采取的行为定义。进入效应的不同影响因素都将被考虑到。这些因素包括:计划、设计和管理;许可、授权,或者其他许可形式;建设、调试和生产;促销(包括必要的入门折扣)、营销、配送和顾客满意度调查,以及资质要求。近来的无论成功还是失败的进入案例大体上提供了识别实际进入效应因素的起点。对分析进入者成功所必需的规模、进入壁垒的存在与否、影响进入即时性的因素、进入成本和风险、进入者实际可获得的销售机会而言,这些都是有益的。37 如果可以轻易地得到对有效且有利的进入效应而言必需的资产,反垄断监管机构将没有必要试图分清哪一家企业可能进入。监管机构对具有如下特征的企业进行进入分析:拥有其他企业缺乏的必要资产,或者拥有尤为强烈的进入动机。在相邻或者互补市场上经营的企业或者大客户可能最有条件进入。但是,除非有可信的证据支持,反垄断监管机构将不会认为一家相邻市场上的强大企业或者大客户将会进入相关市场。反垄断监管机构认为很难甚至不可能获得精确详细的信息用以分析进入是否具备及时性、可能性和充分性。监管机构考虑了与进入是否满足及时性、可能性和充分性有关的其他合理可信的信息。9.1及时性为了消除竞争效应的担忧,进入必须足够迅速以使引起竞争效应并因此导致进入的所有行为无利可图,即使这些行为会在进入产生作用之后有利可图。即使进入可能不会消除对竞争效应的担忧,兼并发生后的进入也可能会抵消这些担忧。这要求相关市场的进入者影响必须足够迅速以使兼并不能显著的伤害到消费者,尽管在进入之前会出现反竞争性的危害。在进入者准备好向顾客提供相关产品之前,反垄断监管机构将不会认为一个进入者会对价格产生显著的影响,除非有可信的证据表明进入会在预期的将来对价格产生这样的影响。9.2可能性在考虑了资产、能力、必需的资金和涉及的风险(包括承受退出之后产生的沉没成本)后,如果是有利可图的,进入就有可能发生。盈利能力取决于(一)考虑了新进入者面临的障碍后,进入者可能获得的产出水平;(二)考虑了进入本身对价格的影响后,进入者在兼并完成后的市场中可能获得的价格,和(三)进入者的单位成本,单位成本取决于进入者的生产规模。9.3充分性37 即使进入具有及时性和可能性,进入也可能不够充分以消除或者抵消对竞争效应的担忧。例如,在产异化产品行业,因为进入者提供的相近产品不能替代兼并后的企业提供的产品,进入可能不够充分以使价格升高。进入也会因为对进入者竞争效应的限制而不充分,例如对最有条件进入的企业生产能力的限制,或者阻碍新进入者快速扩张的障碍。将复制兼并企业规模和市场势力的单个企业的进入是充分的。如果企业并没有处于非常显著的竞争劣势,以较小规模经营的单个或多个企业的进入可能是充分的。10.效率竞争通常促使企业获得内部效率。然而,兼并对经济的首要影响是可能会产生显著地效率提高并因此增强兼并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动机,竞争会降低价格,提高质量,改善服务,或者推出新产品。例如,兼并产生的效率会通过使两个没有效率的竞争者形成一个更加有效率(比如,通过合并互补性资产)的竞争者而增强竞争。在单边效应情况下,边际成本的下降会降低兼并后企业提高价格的动机。即使效率不会立即并且直接的影响价格,效率也会导致推出新产品或者使产品得到改善。在协调效应情况下,边际成本的减少可以减少协同性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可以通过加强先进入者降低价格的动机或产生新的先进入者的方式来获得效率。即使兼并产生的效率增强了企业的竞争能力,但是,兼并也可能有其他会减弱竞争从而使兼并具有反竞争性质的效应。当局将只可能在考虑被建议的合并的同时来考虑这些效率,而不可能在缺乏被建议的合并交易或者缺乏具有可比较的反竞争影响的其他手段时考虑这些效率。所以这些效率被称为合并特有的效率。如果当局因为那些具有减少反竞争影响的实际的可供替代的选择而保留意见,则将不认为这些效率是合并所特有的。如果这一项合并不但影响效率是否会达到的问题,则时间上的优势成本了惟一的所谓合并特有的效率问题。只有那些在商业环境下为合并企业所面临的现实的可供替代的选择才会被考虑进决策中;当局不会在仅仅具有理论性的限制性较小的选择上坚持。要对效率进行证明和定性是非常困难的。这部分是因为大多数与效率相关的信息由合并企业独占。而且,合并企业合理的和诚实的计划的效率可能并不能实现。因此,合并企业必须将效率主张具体化,这样当局才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证实每个被主张的效率的可能性和重要性,同时才可以证实如何达成,什么时候达成上述效率(和这样做的任何成本);上述效率如何强化被合并企业竞争的能力和动机,以及为什么上述效率是合并所独有的。如果有关效率的主张是晦涩地、具有猜测性的或者具有不能被合理手段证实的其他性质,则对效率的主张不会被考虑。37 效率要求如果是晦涩的、猜测的、或者其他不能通过合理方式证实的,就不会被考虑。效率推测可能会被怀疑,尤其是当效率是产生于计划外的通常业务时。相比较而言,被过去的类似经验证实过的效率要求最有可能被认可。可被审查的效率(cognizableefficiencies)是合并特有的效率,其可以被证明,且不是反竞争的消减产量或服务的结果。可被审查的效率通过合并产生的净成本或达到上述效率所发生的净成本进行评估。如果可被审查的效率的特征和重要性表明合并不可能对任何相关市场产生反竞争的效果,则当局不会对该合并发生质疑。当局在任何遭受独立合并影响的相关市场上评价竞争时,通常会对合并提出质疑,如果该合并可能在任何的相关市场上造成反竞争的效果。但是,在一些案例中,当局在其公诉处理中会不严格局限在相关市场中去考虑效率,但是,这种考虑与下列问题无法割裂的联系在一起,即部分剥夺财产或者其他的救济方式不可能切实可行的在相关市场中消灭反竞争效果而同时不牺牲其他市场中的效率。在当局的决定中,上述效率很少能够成为一个可质疑合并的重要因素。当这些效率是巨大而且对相关市场的反竞争效果微小时,这些效果是能够区别的。为了做出必需的决定,当局将考虑可被审查的效率是否足以推翻有关合并潜在危害相关市场的消费者的观点,例如,阻止相关市场价格的提高。在进行上述分析时,当局不会仅将可被审查的效率的程度与缺乏效率时对竞争可能的危害程度进行简单的对比。一项合并所具有的潜在的反竞争影响越大,传导给消费者的影响越多,当局为做出合并不会对相关市场造成反竞争影响的结论时所要求的可被审查的效率就越高。当某项合并的潜在的反竞争影响特别的大时,要防止该合并被认定为具有反竞争性就必须证明该合并所产生的可被审查的效率格外的高。在坚持这种做法的同时,反垄断监管机构也留意到《反托拉斯法》将竞争而不是内部经营效率作为保护消费者的首选。根据当局的经验,在合并分析中,当合并缺乏效率,而其可能的反竞争影响又不显著时,当局更可能对效率做出区分。效率几乎不能用来证明一项合并是垄断性的或者近似垄断性的。正如负竞争效应可以产生于多产品时,例如定价和发展新产品,效率也产生于多产品时。类似的,如果传说中的建立在较低价格基础上的效率依赖于降低消费者看重的产品质量和产品多样性,那么这种效率会被削弱。当局发现与其他种类的效率相比较,特定几种效率是更可能被查证的和更重要的。例如,因此在以前单独拥有的工厂之间进行转产而产生的效率促使合并企业降低生产的边际成本,这种效率更可能受检验而很少可能是反竞争的削减产量的结果。其他的效率,例如与研发有关的效率,具有潜在的重要性,但通常很少受检验的影响,其可能是反竞争的减产的结果。此外,诸如与采购、管理或资本成本有关的效率很少可能是合并所特有的或者重要的,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而不能被查证的。37 当评估兼并对创新的影响时,当局考虑兼并企业更有效地进行研发的能力。这种效率可能会刺激创新但是不能影响短期价格。当局也考虑兼并企业获得较大一部分创新收益的能力。授权和知识产权条件可能对这种问询很重要,因为它们影响兼并企业获得创新收益的能力。可能会有大量的研发成本节约,但是成本节约不是可被审查的效率,因为这些成本节约是很难被核查或者产生于反竞争创新活动的减少。11.破产和现有资产尽管进行了以上分析,一项并购也可能不能增强市场势力,如果参与并购的企业面临以下所说的破产,从而其资产可能退出相关市场,这是更一般情况下的极端例子,合并公司的竞争重要性将下降,预测的市场份额和退出公司的重要性为零。如果相关资产在其他方面退出市场,消费者在合并后的状况不会比禁止合并的状况更加恶化。当局通常不相信破产公司的资产退出相关市场的请求,除非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依其申述破产企业在近期不能承担其债务;(2)不能依据《破产法案》第11章成功的重组;(3)已经做出不成功的但真诚的努力,提出合理的可选择的购置破产企业资产的报价,这样既可以保持相关市场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而且比提议的并购对竞争的危害小。16任何购买破产公司资产的报价都要高于这些资产的清算价值,这被视为合理的选择性报价。清算价值的资产所拥有的最高价值,以供相关市场之外使用。同样的,如果竞争风险起因于获得一个破产部门,那么合并不能引起竞争危害。当局通常不会相信一个部门的资产在不久的将来会退出相关市场,除非以下两种情况同时存在:(1)运用成本的分配原则反应了真实的经济成本,部门拥有持久的负现金流经营基础,并且这项负现金流在公司福利上被证明不是经济正当的,如在互补市场上增加销售或提高消费者商誉。17因为母公司可以分配其本身、子公司和下属部门间交易的成本、收益和交易活动,当局要求这两点证据不仅仅取决于以展示负现金流为目的或对退出相关市场预期的管理计划。和(2)破产部门的所有者做出不成功的但真诚的努力,提出合理的可选择的购置破产企业资产的报价,这样既可以保持相关市场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而且比提议的收购对竞争危害小。12.竞争性买家的合并竞争性买家的合并能够提高买方的市场势力,正如竞争性卖家的合并能够提高卖方的市场势力一样。买方市场势力又被称作“垄断势力”。37 为了评估一项合并是否可能提高买方的市场势力,当局采用上文所描述的基本框架来评估一项合并是否能提高卖方的市场势力。在相关市场定义中,当局把重点放在卖方在面对假设垄断买方带来的价格下降时的转变上。如果供应商拥有大量引人注目的商品或服务销售点,买方的市场势力就不会成为重点考虑的部分。然而,当这种情况不存在时,当局就可得出结论:竞争性卖家的合并可能以伤害卖家的方式消弱竞争。当局通过研究一系列的竞争或其他的手段对卖方的影响的区别。一项不会引起买方市场势力提高的合并,却很有可能导致合并公司支付款额的减少,例如,通过减少交易经费或者允许合并公司利用基于份额折扣。不是因为市场势力的增强导致并购公司支付价格的下降的情况对一项并购的有效性起到了重要作用,正如第10部分所提到的。当局并不将购买数量的微弱下降视为单独的或最重要的一项可以用来判断这次并购是否会增强买方市场势力的证据。也不用来衡量竞争性购买者之间的,尤其是并购公司销售的下游市场上的竞争效果。例24:合并公司A和B只是农产品的区域相关市场的两个购买者,他们的合并将会增强购买力并且给农民的产品价格定位施加压力,引起从农民到合并公司的财富转移和减少供应的低效率。即使合并不会导致合并公司售出价格的任何提高,这种影响仍然会存在。13.部分收购在大多数横向并购中,两个竞争对手归入相同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那么他们之间的竞争将完全的、永久的消除。这种竞争的消除是垄断分析的基本要素,然而,第1部分引用的法律规定也适用于一家公司对竞争对手的部分收购。当局也因此对涉及到竞争公司一小部分的收购进行审查,即使这样一小部分收购在交易中不可能或不完全地消除竞争。当当局确定部分收购能够导致对目标公司的有效控制,或涉及到目标公司几乎所有的相关资产时,当局就会像合并一样对交易进行分析。37 然而没有导致有效控制的部分收购,也会存在重要的竞争问题,也需要某种区别于用于完全合并或者涉及到有效控制的收购的分析。收购后双方的详细信息以及这些详细信息如何影响竞争是很重要的。当当局考虑部分收购对竞争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时,他们通常会关注一下三个重要的问题:第一,部分收购可以通过使收购公司拥有影响目标公司竞争行为的能力来消弱竞争。对目标公司的投票权或特殊的管理权力,如委任董事会成员的权利,可以产生这样的影响。因为收购公司可以用这种影响引导目标公司做出不太激烈的竞争或者协调目标公司与收购公司间的行为,所以这种影响会消弱竞争。第二,部分收购可以通过减少收购公司竞争的动机来消弱竞争。收购竞争者的一小部分能够使收购公司积极竞争的动机显著迟钝,因为在承担竞争时目标公司给他分担了一些损失。即使没有影响目标公司的行为,收购公司竞争动机的减少也会出现。与完全合并的单边竞争效应相比较,由于只拥有部分所有权的这种影响很可能会使竞争有所减弱。第三,部分收购可以通过给予收购公司使用目标公司非公开的、有竞争力的高机密信息的权力来消弱竞争。即使缺少影响目标公司行为的任何能力,拥有使用有竞争力的高机密信息的权力,也会导致不利的单边或协调效应。例如,它可以提高两公司协调行为,使其他相容的反应更快、更有针对性。如果交易便于竞争性的高机密信息从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流动,那么这种协调效应的风险会更大。同合并一样,部分收购在潜在的反竞争效应方面有很大的转变,因此,每种情况下的这种特殊事实都必须被检查以评估危害竞争的可能性。然而,部分收购通常不能达到许多与合并相关联的效率形式,所以当局要考虑一项部分收购是否肯能产生可识别的效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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