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ID:16042415

大小:27.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8-07

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_第1页
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_第2页
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_第3页
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_第4页
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9月5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提高居住区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小区是指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有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生活聚居地。  本办法所称环境配套设施是指居住小区内为主体建筑服务的户外道路、地面铺装、庭院、绿化、景观小品、挡墙、围(护)栏、环卫设施和物业管理设施及用房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

2、区内国有土地内新建的居住小区,已建成的居住小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工程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竣工,同时交付使用,统一进行物业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的小区道路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红线宽度:按城市规划要求分为居住区道路(与城市支路同级)、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路,其中居住区路红线宽度不小于20米、小区路宽度不小于14米、组团路宽度不小于10米、宅间路宽度不小于2.5

3、米。  (二)结构要求:居住区路按城市支路进行荷载等级设计,小区路、组团路比照城市支路进行荷载等级设计。  (三)坡度处理:车行路的纵向坡度小于8%,步行路小于4%。邻街房屋开设入口的,标高应与道路坡度相适应,其台阶不得进入道路红线。  第七条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的地面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覆盖范围及内容:居住小区内非住宅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采用软、硬铺装进行覆盖。在小区内适当位置设置休闲广场或中心广场,配有遮阳设施、休闲坐椅。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二)结构要求:硬铺装地面满足承载轻便车(载重量小于2吨)要求。  (三)地面排水:硬质铺装地面应进

4、行有组织排水设计。  第八条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的绿地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小区内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块状绿地采用草坪结合树(灌)木,其中树(槿)木的树冠水平投影比例大于绿化面积的20%。  (二)新区建设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城改造建设绿地率不低于25%。  第九条居住小区应采用通透形式进行封闭,合理确定出入口。小区内应设有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警卫用房、洗衣房等服务于小区的公共设施。  第十条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的环卫设施应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应采用先进的运输技术方式并配备相应的垃圾收集、存放、运输、处理等设施。 

5、 第十一条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和投资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报国家级优秀小区的,环境配套设施资金投入不应低于主体工程造价的15%;  (二)申报省级优秀小区的,环境配套设施资金投入不应低于主体工程造价的10%;  (三)市内普通居住小区的,环境配套设施资金投入不应低于主体工程造价的5%。  第三章设计与施工  第十二条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工程的实施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十三条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的设计方案应通过设计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对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环境配套设施工程的施工总图、施工方

6、案进行审查,会同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居住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进行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符合规划设计的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五条承担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应实行建设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章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后,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

7、组织实施。建设、房产、环卫、绿化、市容、物业、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单位参加验收。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户使用。  第十八条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接收,纳入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可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居住小区沿城市干道的绿化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