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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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卫生行政执 法文书规范》李媛利2012.12.21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7号《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已于2012年6月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部长   陈竺2012年9月6日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主要内容共四章51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作要求第三章执法文书管理第四章附则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3.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4.检验结果告知书5.卫生监督意见书6.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7.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8

2、.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9.查封、扣押决定书10.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11.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12.物品清单13.公告14.封条15.案件受理记录16.立案报告17.案件移送书18.现场笔录19.询问笔录20.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2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3.合议记录2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5.陈述和申辩笔录26.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27.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8.听证笔录29.听证意见书30.行政处罚决定书3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2.送达回执33.催告书34.强制执行申请书35.结案报告36

3、.续页37.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为什么要出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于1992、1998、2002年先后颁布实施了《卫生监督文书》、《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随着我国卫生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这些文书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卫生行政执法实践的需要。2012年在总结以前的监督文书实施经验和广泛吸取了全国广大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卫生部对现行文书进行了补充、完善和修订,因此又颁布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有哪些变化新颁布实施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4、规范》共分四章,由原来的46条增至51条,行政执法文书由原来的30种增至37种。新增加“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物品清单”、“公告”、“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催告书”、“续页”、“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等执法文书10种,对3种不适应工作需要的文书进行了废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职业禁忌调离书”、“技术鉴定委托书”等3种文书;对“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格式进行了修改。对“现场检查笔录”名称进行了修改,改成“现场笔录”。对现行有存根的文书,如卫生行政控制

5、决定书,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5种文书由一式三联改成一式二联了。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修改内容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卫生部备案。第五条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

6、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修改内容第八条当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在记录完成后注明“以下空白”,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

7、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在改动处签字或者用指纹、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修改内容第十三条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是实施卫生监督抽检的卫生行政机关为确认产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文书。告知书应当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者地址、样品标识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

8、单位及地址、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识、规格、样品名称等内容。还应当告知确认的方式、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并告知逾期未回复确认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注意:2006年《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通知》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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