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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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学号110222008002专业08法学一班姓名陈健宇关于分析法学摘要:简要介绍分析法学的创立基础,分析法学的发展历程与分析法学的学术代表人物。对分析法学的有关内容、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辨析。参考了徐爱国教授的《论分析法学》《分析法学/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西方法律思想史》关键词:实在法分析法学功利主义恶法亦法一、分析法学的创立基础分析法学主要以功力主义和实证主义为基础,注重对实在法的概念和逻辑的分析,以找出法律的正确适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核心就是对于法律进行一种实证的分析,或者说对于一个国家制定法的客

2、观分析。而原始意义上的分析,即一个国家有了自己的全套法律制度,针对存在对于这种法律制度的分析、解释还有运用的法律解释。为了与西方法理学文献中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律实证主义”、“新分析法学”等词区分开来,可以将分析法学做出一个具体的界定,分析法学更多的是指法理学大家边沁和奥斯丁所创立的法律命令说,他们在研究法律的时候,通常采用分析的研究方法,从而能总结出法律制度的一般概念、原则。在遥远的古希腊,法哲学的研究探索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果,然而古希腊人在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却没有多大的建树。希腊有众多的邦国,几乎每个邦国都有

3、制定自己的法律,伟大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也专门地研究过各个城邦的法律制度,但他的研究主要是从政治学的角度研究法律问题,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学研究有着不小的差距。在这样的背景下,早期的分析法学得到了缓慢的发展,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和乌尔比安同其他法学家一起将法学与法律实践相联系起来,把分析实证主义的研究成果直接运用到了法律的实践活动中去。但毕竟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在罗马时期仍未成熟,当时的法学家们的理论当然也有不尽人意之处,他们的理论重点是运用性的,而非哲理性的,他们的特点是法律技术性的,而不是法律理论性的,这与后来分析法学的研究特点有

4、着太多的不同之处。17、18世纪,自然法学的发展确立了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他们对于实在法的论述,也为19世纪分析法学的确立提供了理论上不可缺失的养料。其中英国的霍布斯主张对于实在法,法律不是建议,而是命令,也不是任何人对任何人的命令,而是一个人对原先有义务服从的人发布的命令。国家是众人的联合者,法律是国家——这个拟制的人,发布的命令。“约法对于每一个臣民说来就是国家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充分的意志表示命令他用来区别是非的法规;也就是用来区别哪些事情与法规相合,哪些事情与法规相违的法规。”除此之外,还有洛克的经验

5、主义方法和卢梭关于分类是公意的宣告之思想对于法律渊源的分类和总结都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有了以上的种种理论的前提和基础,到了19世纪,分析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最后得以创立。二、代表人物奥斯丁与边沁首先,分析法学的确立于奥斯丁和边沁密不可分。奥斯丁致力于把实在法确定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提倡抛开法律的价值观念,把具体的政治法律制度加以比较分析,揭示法律的结构和构成,也就是找出法律共同的元素如同原则、概念、特征等作为法理学的任务。这就是实证主义哲学方法在法学上的运用。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首先,命令包含了一种希

6、望和一种罪恶。“如果你表达或者宣布了一个希望,想我去做或不去做某种行为,而且如果你在我不顺从你的愿望的情况下以一种恶降临于我,那么你的愿望的表达就是一个命令。”其次,命令包含了责任、制裁和义务含义。归纳起来说,可以认为奥斯丁的法律是以制裁为后盾强制执行义务的命令,而这种命令又是主权者颁布的。奥斯丁认为,法律之所以是法律,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是因为它是主权者的命令,与法律所反映的道德价值没有关系。这就是分析法学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基本立场。奥斯丁把这种观点总结为“法律的好坏是一回事,它是不是法律则是另一回事。”后世的

7、学者们则把它进一步概况为“恶法亦法”。从此开始,恶法亦法成为了分析法学的口号和旗帜,与自然法学的恶法非法相对,构成了划分两大阵营的标准之一。奥斯丁认为法律的价值评价与法律的存在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前者属于立法学领域,后者属于法理学的研究范畴。但是这并不表明他不重视法律的价值评价。他的立场是,这一工作不属于他所说的科学法理学的研究范围,“科学法理学”的研究问题是实在法,判断某个规则是否是实在法与它的好坏无关。“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他的优劣则是另外一回事,它是或不是法律是另一回事,它符合或不符合某个既定的标准则是另一回事

8、”这句话到后来成了法学研究者人尽皆知的名人名言。“恶法亦法”并不是说分析法学否定法律与道德具有一定联系,更不意味着分析法学赞赏恶法。当代分析法学甚至认为法律应符合某种道德准则,但它同时也认为,是否符合某种道德准则并不是判断它是不是法律的标准。对恶法亦法的正确理解应该是,在法理学的范围内,不涉及实在法的功过是非,它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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