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申诉权看再审制度改革路向(王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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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申诉权看再审制度改革路向王立峰上传时间:2004-2-4  申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许多国际人权文件或公约中都明确规定要保障社会成员的申诉权,我国宪法对保障公民的申诉权也作出了规定。现代社会为什么如此重视申诉以至于把它规定为一项基本人权呢?根本原因在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而依据有限理性作出的任何一个判断都不能保证它是绝对正确的。申诉意味着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点对同一事件作出新的判断,以防止错误裁判的发生。正是为了防止错误司法裁判的发生,法院再审制度才成为必要。但现在的问题在于,现行的法院再审制度已经成为一个问

2、题,成为改革的对象。法院再审制度为什么会成为一个问题呢?根源在于实践中申诉不断增多的事实。过于频繁的申诉和再审使得再审已然在事实上变成了第三审。  那么,如何改革法院再审制度呢?基本的思路是,既要保障申诉权,也要限制申诉权。这首先要求必须对社会成员的申诉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当事人的申诉权与法院终审判决的合法性并不必然直接发生冲突。社会成员的申诉权是国家审判权得以确立的前提条件。一个拒绝和否认当事人申诉权的审判权是缺乏合法性基础的。一个审判权之所以具有合法性,就是因为它承认不可避免的司法错误,认可当事人的申诉权,并

3、通过法院再审机制对司法错误加以补救。在此意义上,申诉权与审判权的合法性是一致的。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申诉权给审判权的合法性也带来极大挑战,特别是两审终审的原则可能因此而变得徒有其名,甚至于社会成员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提出质疑,认为存在司法腐败。  如何在保障社会成员申诉权的同时而又防止申诉权对国家审判权的消解呢?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有效办法是强调不同审级法院判决的一致性,为此必须抓紧建立法官职业共同体,尽可能使不同法官对于同一案件有相同的裁判标准和思维。另外一个办法是改变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等级官僚体制以及由此带来的上

4、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偏见或者称为司法等级权力观念。法院、当事人往往有一种错误认识,就是在法院等级审判体制中,一级有一级的水平,一级有一级的权力,认为上级法院的业务水平比下级法院的高,上级法院的权力比下级法院大,上级法院就是领导下级法院的。在一个由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组成的法院等级体制中,必须认识到,任何一个法院,不论其审级高低,它作出的裁判都具有合法性,即使其上级法院也应尊重和服从这个裁判,即使上级法院的监督也应该是尊重前提下的监督,而不是动辄就发回重审、提审或改判。上级法院对待下级法院的裁判就应该如同对待本法院

5、作出的裁判一样来审慎处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尊重和服从不仅包括对下级法院法官适用法律、认定事实基础上所得结论的尊重和服从,还意味着对下级法院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的尊重和服从。否则,再审或监督就等于是对审判权的破坏,而不是在补救审判权的错误,再审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我们能做到上述两点,申诉就不可能经常导致改判,申诉率就会降低,会被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再审也不至于对审判权的合法性产生破坏作用。2  除了上述两点外,欲保证法院终审判决的权威性,可合理限制当事人的申诉权。如果不限制申诉权,对案件终审判决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

6、就可能无限制地进行申诉,这种无限制的申诉权就会侵害终审判决的最终效力,使一审、二审成为再审的预审阶段,二审终审不再具有最终效力,再审将事实上成为三审。因此,限制申诉权是必要的,问题在于在多大程度上限制申诉权,通过什么途径限制申诉权。  限制申诉权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提高当事人进入申请再审机制的门槛,二是限制再审机关的审查范围。提高当事人进入申请再审机制的门槛,主要是通过立法为可能的申诉者设置一些限制性条件,如可发动申请再审案件的种类、申诉的时间期限等。当然,民事案件再审与刑事案件再审应区别对待。由于刑事判决带有强烈的

7、惩罚色彩,会严重剥夺当事人的权利,其后果比之民事判决要严重得多,因此,对刑事案件当事人的申诉权应该予以较少的限制;而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申诉权则应予以较多的限制。以民事再审为例,那些诉讼标的额不大的案件,或者影响较小的案件如离婚、债务等,当事人申诉一般是为了争一口气,申诉不断,这样的申诉应予以严格限制;即使影响重大的民事案件,其申请再审的期限也应再加以缩短,现行法律规定的两年申请期限不论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还是对法院判决的有效执行和合法性都是不利的。  限制申诉权的另一途径是限制法院再审的审查范围,其中非常关键

8、的一点是强调维护下级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合法性的观念,并通过立法对审查范围加以明确。比如,再审机关在审查时应主要进行书面审,尽量不听证或不开庭;另外可以考虑在高级、中级和基层法院之间就审查案件的种类和范围进行明确的分工。还有一个问题是在再审阶段,该如何对待当事人的新证据,如何对待原审法院的判决?如果一点也不考虑原审法院的裁决理由,再审就等于是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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