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委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团委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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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青团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共青团做好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引导和激励广大团员青年继承和发扬“五四”精神,总结和推广团学工作的先进经验,根据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共青团员,担任团干部职务的学生党员,正式建立且受校团委管理的学生集体,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校团委决定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批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表彰时间在“五四”青年节前后。第四条每年例行表彰的先进集体类别有:“先进团支部”、“五四红旗团支部”、“五四红

2、旗团总支”、“优秀学生会”、“优秀社团”等;优秀个人的类别有:“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共青团标兵”等。团委根据每学年具体情况,可调整表彰的类别。第五条评比表彰工作应以《团章》、《学生会章程》和《学生社团管理条理》或其他正式文件为依据。第六条各类别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均应当是本学年在本类别的集体和个人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者。本学年中,凡受到书面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集体和个人,团员年度民主评议为不合格或期末考试有课程不及格的个人,除非有突出的事迹或立功表现,否则不能受到表彰。第七条受表彰的集

3、体和个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学习成果或成绩。第八条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比例及条件(一)“五四红旗团总支”的评选条件按照《重庆工商大学团总支工作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执行,评选比例为30%;优秀学生会由校学生会根据《重庆工商大学优秀学生会量化考核指标体系》评选,比例为30%;优秀社团由社团联合会根据相关章程评选,比例为20%。团组织工作优秀奖授予在年终考评中除去本年度“五四红旗团总支”后基础分最高的两个团总支。共青团工作进步奖授予本年度进步最大的团总支。(二)“先进团支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15%,条件如下:1、团支

4、部支部成员爱党、爱国、爱校;支部领导班子健全、工作务实有效;2、经常开展团员意识教育活动,每学期团组织生活不少于3次;3、按照上级团组织要求,及时、认真开展团员民主评议工作;4、每学期开展主题团日活动不少于两次;5、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及时、规范;6、团支部在建设优良学风、校风方面有计划、措施、成效;7、本年度团支部成员无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三)“五四红旗团支部”每个学院1个名额,由各团总支从评选出的“先进团支部”中择优申报(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的支部不再表彰为“先进团支部”)。(四)“共青团标兵”评

5、选比例为1‰,条件如下: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政治觉悟高,社会责任感强;2、勤奋学习,成绩优秀,2004、2005、2006级学生综合测评名次必须在支部15%以内;2007级以后的学生本年所修课程中必须有80%以上考核(考试)为“优秀”;3、遵守纪律,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4、除以上条件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以上(含3个)条件:(1)外语成绩优异,英语四级成绩在480分以上,六级成绩在450分以上;(2)科研突出,在省级

6、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获设计发明奖或在“挑战杯”系列活动中获得重庆市三等奖以上奖项;(3)文艺优异,在省级以上比赛中获第一名的集体的队长、前三名的个人;(4)对学校发展有突出贡献(组织、策划、参与并有较大成效);(5)对社会有突出贡献者(见义勇为、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事迹);(五)“优秀团员”评选比例为团员人数的5%,条件如下: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政治觉悟高,社会责任感强;2、遵守学校纪律,未受过团内

7、处分和其他处分;3、勤奋学习、各科平均成绩考核(考试)“良好”以上;4、每学期至少参加1次社会实践、听两场学术讲座、读一本经典名著并撰写读书心得体会(以是否向《读书感悟录精选》投稿为评判标准);5、积极参加团的活动,在学校组织大型活动时能积极配合、支持、参加训练(演出);7、积极锻炼、身体健康、体育达标成绩70分以上。(六)“优秀团干部”评选比例为团干部人数的10%,“优秀团干部”除应具备以上“优秀团员”条件外,同时还必须是认真履行所担任团内职务的职责,工作成绩显著,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威信者。第九条各类别受

8、表彰人员的推选和评定,应按照民主集中方式产生。评选集体时,应采用量化考核方式,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第十条由学院推选的集体和个人,应得到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团支部、党总支的认可并公示后,再报送校团委评选。第十一条经校团委评选后的受表彰集体和个人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批后,正式发文表彰。第十二条在条件许可时,应该举行大会对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进行表彰,并采取适当方式宣传受表彰集体和个人的事迹。第十三条校团委向受表彰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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