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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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管理办法1、引用依据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客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节约能源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为了提高客户的功率因数并保持其均衡,以提高供用电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依据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1983)水电财字第215号文和《供电营业规则》特制定本办法。2、管理内容与要求2.1、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2.1.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00KVA及以上高压供电用户。2.1.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其他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趸购转售企业。2.1.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

2、农业生产用电。2.1.4、居民生活用电和网内互供电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2.1.5、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按降低一档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额定值0.8(即应执行功率因数标准为0.9的用户按0.85执行;应执行功率因数标准为0.85的用户按0.8执行;应执行功率因数标准为0.8的用户按0.8执行)。2.2、功率因数的计算:2.2.1、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客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能表,按客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2.2.2、凡装有无功补偿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能的客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

3、部分无功补偿设备,供电部门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带有防倒送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的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2.2.3、对不需装电容器,用电功率因数就能达到标准值的客户,或离电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勿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数的客户,可以降低功率因数标准值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客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不减收电费,但低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应增收电费,即只罚不奖。2.2.4、总表内装有不同用电类别的计费电能表,而考核功率因数的标准值相同,可按总表计量点的有功电量

4、与无功电量(包括倒送的无功电量)计算实际功率因数;如果总表内各类用电考核功率因数的标准值不同,按总表计量点的实际功率因数,对执行不同标准值的各类用电调整电费。2.2.5、对同一受电点由于分线分表,装有不同类别的计费电度表(均为母表),可将这一受电点的有功电量、无功电量分别总加,计算这个受电点的实际功率因数,按考核的标准值对每个计费单位进行电费调整。2.2.6、根据客户运行方式的不同,客户功率因数按下列规定计算:2.2.6.1、对高供高计的客户,以总表计量点的有功电量、无功电量计算实际功率因数。2.2.6.2、对高供低计的客户,有功变损、无功变损均应参

5、加月平均功率因数计算。2.3、电费的调整:2.3.1、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见附表)2.3.2、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如客户的功率因数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列两数之间,则以四舍五入计算。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习水县电力局200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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