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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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管理办法      1引用依据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为了提高用户的功率因数并保持其均衡,以提高供用电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依据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1983)水电财字第215号文和华北电管局(1983)华北电供用字第53号文,特制定本办法。  2管理内容与要求  2.1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2.1.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

2、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1.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它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商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2.1.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建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局直接管理的霆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2.1.4居民生活用电和网内互供电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2.2功率因数的

3、计算:  2.2.1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度表,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2.2凡装有无功补偿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偿设备,电业部门并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带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的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2.3对不需装电容器,用电功率因数就能达到标准值的用户,或离电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勿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数的用户,可以降低功率因数标

4、准值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不减收电费,但低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应增收电费,即只罚不奖。  2.2.4总表内装有不同用电类别的计费电度表,而考核功率因数的标准值相同,可按总表计量点的有功电量与无功电量(包括倒送的无功电量)计算实际功率因数;如果总表内各类用电考核功率因数的标准值不同,按总表计量点的实际功率因数,对执行不同标准值的各类用电调整电费。  2.5对同一受电点由于分线分表,装有不同类别的计费电度表:为服),可将这一受电点的有功电量、无功电

5、量分别总加,计算这个受电点的实际功率因数,按考核的标准值对每个计费单位进行电费调整。  2.2.6根据用户运行方式的不同,用户功率因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2.2.6.1对高供高量的用户,以总计量点的有功电量、无功电量计算实际功率因数。  2.2.6.2对高供低量的用户,有功变损、无功变损均应参加月平均功率因数计算。  2.2.7在计算用户的月平均功率因数时不扣减分表居民生活电量,对定比定量提光的电量也不扣除。  2.3电费的调整:  2.3.1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见附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2.3.2根据计算的功率因

6、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如用户的功率因数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列两数之间,则以四舍五入计算。  2.3.3对于部分使用议价电的用户,议价电电量参加月平均功率因数的计算,但不参加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管理办法      1引用依据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为了提高用户的功率因数并保持其均衡,以提高供用电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依据水利电

7、力部、国家物价局(1983)水电财字第215号文和华北电管局(1983)华北电供用字第53号文,特制定本办法。  2管理内容与要求  2.1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2.1.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1.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它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商业

8、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2.1.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建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局直接管理的霆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2.1.4居民生活用电和网内互供电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2.2功率因数的计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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