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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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txt16生活,就是面对现实微笑,就是越过障碍注视未来;生活,就是用心灵之剪,在人生之路上裁出叶绿的枝头;生活,就是面对困惑或黑暗时,灵魂深处燃起豆大却明亮且微笑的灯展。17过去与未来,都离自己很遥远,关键是抓住现在,抓住当前。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6月1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 张祖林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

2、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指:  (一)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  (二)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轻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  (三)国家有权部门认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第三条 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指下列区域:  (一)主城规划建设区330平方公里范围内,即北至茨坝、普吉,西至海源寺、眠山、马街,南至福保、六甲、广卫,东至呈贡大冲、黄土坡、官渡阿拉乡、东白沙河一线的区域;  (二)呈贡新区规划建设区107平方公里范围内,即北至官渡区和昆明经济技术开

3、发区,西至滇池沿岸,南至关山,东至白龙潭山、大尖山、大官山的区域。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 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高污染燃料合法经营资格的,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停止销售经营或者搬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对持有《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个人改用清洁能源的,政府将适当给予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  第六条 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经营户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本规定实施以前已经批准建成使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大灶、茶水炉、热水炉、4蒸吨/小时(含4蒸吨/小时)以下生产生活锅炉,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二)企事业单位的工业窑炉及4蒸吨/小时(不含4蒸吨/小时)以上锅炉,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24个月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期间,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七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

5、气体的可燃物质。但经依法批准的固体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专业单位除外。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市、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  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外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按照各自职责查处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  市、区城管、公安、卫生、发改、经委、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

6、发区管委会、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宣传教育、日常监管和查处工作。  第十一条 五华、盘龙、官渡和西山四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工商、城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查处工作。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指导工作。完善网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运行机制,发现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及时向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在本市高污染燃料禁

7、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在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个体经营户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在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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