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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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府通〔2017〕40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苏大气办〔2017〕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0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如下:一、在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2、扩大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1—通告》(苏府通〔2017〕1号)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禁燃区范围,现扩大为苏州市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二、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苏州市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III类(严格)”类别,具体为:(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二)石油焦、油页岩

3、、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四)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四、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其中,10-35蒸吨/小时(含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其它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

4、炉、原料用煤企业除外),要按照国家、省、市要求,按期落实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2—五、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废气扰民现象。六、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工商、质监、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七、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发改、经信、公安、规划、住建、交通、工商、质监、环保、市容市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

5、责,指导各地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30日印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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