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底下看问题 依法据实论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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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光底下看问题依法据实论是非——山东省高級人民法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妄判案件纪实写在前面的话:法律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打官司是老百姓最后的选择。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是正义的捍卫者、是社会矛盾的休止符、是无形的线、是有形的碑。法官用法律的程序论证是非曲直,论证邪恶与正义……。2002年6月28日,受害人被本县供电公司违法中断全部供电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企业权益,经协商未果后,于同年7月23日,受害人依法诉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称原案、本案)。原案,审理确认了违法断电事实,两次

2、司法技术鉴定结论确损2053883元。一审判赔:954923.94元;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变更赔偿款为979425.74元(与电费相抵后,赔偿款768243.32元由法院过付给了债权人)。受害人申请再审,被山东省高院通知驳回。本案,司法技术鉴定确损2514.69万元。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申请再审,亦被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一场侵害财产纠纷所引发的原、本两案,原审法院经三次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所作鉴定确损(两审法院均已采信)2720.0783万元(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远大于此。

3、)。原案审理之初,受害人因受违法断电所致,遭受毁灭性、致命重击,全部产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山穷水尽、彻底失去了重新启动的能力。此时该案若速审快结或获法院支持先予执行部分赔偿款,用于启动生产经营,损失势必减少。不会引发本案及现今残局。恰恰相反:原案拖延、怠判,执行完毕已是四年又两个月之后了。时间就是金钱,企业惜时如金,法院却怠讼年复一年!慢慢来!……依因果关糸而言,前述侵害所导致的扩大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八年多来,企业停电、停产至今。在此期间,受害人倾其所能、全力补救,工作到位、到家。然而,终因

4、财力枯竭,难解緾诉、怠讼之困,马拉讼官司八年多,损失扩大一发不可收失。企业早已实处破产状态、上百名职工全员下岗后痛失复岗之望。生存艰难形如倒悬……,感同身受者,不难理解受害人倾吐冤忿的不尽之言……。上述事实,令人触目惊心,痛心疾首……。试问:数千万元损失之巨,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侵害一头牛,赔偿一只鸡。普天之下岂有此理?此如:凶手重拳将人打成植物人,仅作象征性简单医疗后,即可脱责。此后生存所需、所有一切,概由受害人自负。此可有法可依?能说的过去?拍案问苍天!天下竟然有此错判!公平正义何在?国

5、家法律何在?何以让受害人服判?何以让天下人服气?简述:不服判!究其缘?两案观点我之见2002年6月28日,一起违法断电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引发两案(简称原案、本案),经协商解决未果,7月23日,诉至山东聊城中級法院。八年官司至今未了,聊城→省城→北京、中院→高院→最高院。缘何不肯服判、息诉?欲闻其因,且阅以下观点:观点一、违法断电确认无疑。两案两审所确认的违法断电亊实,即、两案两审生效判决书认定的违法断电法律亊实。据此可谓:两案两审违法断电确认无疑。观点二、司法鉴定铁证如山!两案原审法院委托有

6、资质的鉴定单位,所做的两份司法技术鉴定书确损2720万0783元(充分证据证实实际损失远大于此)。可谓:断电损失司法鉴定铁证如山。观点三、依据法条应赔损失。观点一、二之亊实,依据电力法第59条、合同法第113条的法条规定,侵害者应对受害人给以相应赔偿。观点四、两案两审的判决结果如何呢?原案一审判赔743741.52元、二审判赔768243.32元(扣除电费);本案两审皆判驳回。原案鉴定且采信损失2053883元,本案鉴定且采信损失25146900元。确损与判赔数额悬差如此之大,何以令人服判?!观点

7、五、两案两审法院认定责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有法不依,和稀泥、乱打板子(四、六分责),故意制造错案!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观点六、受害人何之过?欠电费。赔款判抵欠。滞纳金,依规罚。如此而已。罚外再罚,双重加罚!重打40大板(%40)!视合同法第120条为何?法官执法违法!量非不懂!是何驱动?!耐人寻味!!……观点七、滞纳金违规罚,两审法官睁眼瞎判!滞纳金时规千分之一至三,居民户为千分之一

8、;企业户当年部分为千分之二、跨年度部分为千分之三。受害人为企业当年欠费户。一审按千分之三判罚!二审当庭论争、举证,仍判维持!!每每思及于此,怒火中烧!请承案法官换位思考、体会一下……观点八、言犹未尽,续议观点七:该判赔的少赔,豪减%40;依规该罚的多罚!口中念念有词:“有法律依据”。如此扯淡!欠费接近翻番、抵赔20多万。鉴定确损205万多,实赔76.8万元结案。扬眉拍案!感慨万千!!法官办案竟然是非不辩!!!观点九、间接损失不赔,对吗?损失赔偿范围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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