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之医疗部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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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侵权法医疗部分解读分析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解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2、患者有损害结果。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3、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详细]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

2、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析]医生要注意——    医务人员有告知义务。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    告知的内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患者要注意——    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或放弃知情同意权,如放弃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同意权。[详细]第五十六条 

3、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解析]医生要注意——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符合紧急医疗规范的情况下实施的医疗措施,造成患者出现一些不良后果,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法定情形下,医疗机构未履行紧急救治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详细]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析]医生要注意——    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内容:    

4、1、有义务具备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通常所应具备的医学知识和技术。    2、有义务使用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在诊疗同类疾病时所使用的技术。    3、有义务在诊疗活动中做出最佳合理的判断。[详细]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解析]医生要注意——    医疗过错推定:患者有损害,但患者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

5、疗机构又确有违法违规(法条中所列情形)等行为,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要注意——    确认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方式:    1、违法违规事实清楚,具有一般医学常识的人都可以判断的。    2、专业技术鉴定。[详细]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解析]医院要注意——    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损害医疗机构免

6、责情形:    1、产品虽然有缺陷,但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的缺陷出现在脱离生产者和销售者控制之后的消费或使用环节,是由他人造成的。    3、依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条件尚不能发现其缺陷的。[详细]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解析

7、]特别提醒——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认定:    1、当时的医疗水平为相对意义上的概念。即指本地区、本部门的,而非绝对意义上的。不得用现在的医疗科学技术认定过去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    2、因患者个体差异、疾病自然转归。    3、并发症。即:继发在原发病之上,难以预见或虽能够预见但难以避免或防范的。[详细]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8、解析]医生要注意——    病历的性质:诊疗行为的法定载体。是证据!即记录诊疗行为的书证。患者要注意——    病历的所有权归属医疗机构。病历保管的义务人是医疗机构。[详细]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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